依法治校教师校内申诉制度海门市悦来中心小学为了依法维护我校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师身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现制定《教师校内申诉制度》。第一条,为维护我校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师身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和《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条款,制定我校教师校内申诉制度。第二条,我校教师认为下列合法权益受到学校工作人员和教师侵犯的,可以提出校内申诉。(一)认为参加我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受侵犯的;(二)认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晋职、晋级等权利受到侵犯的;(三)认为在教学成绩和师德品行上未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工作后获得相应的报酬、学校各项工作的参与权与知晓权受侵犯的;(四)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犯的;(五)认为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第三条,我校教师申诉委员会是受理教师校内申诉的机构,其设立已交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四条,我校教师或者其监护人应当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三十日向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诉申请书须写明申诉人的自然状况,被申诉人的自然状况,申诉要求的事实与理由,提出申诉的日期。申诉申请书一式三份。书写申诉申请书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诉,由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被申诉人。第五条,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在收到申诉申请书的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申诉申请书副本须同时送达被申诉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申诉人对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的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诉。第六条,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成员参与校内申诉案件的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须回避,教师有权要求他们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第七条,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决定受理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第八条,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案件后,对申诉内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并作笔录,并交申请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盖章。第九条,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如果当事人自愿,可以主持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并由当事人签字,调解书与处理决定具有同等效力。第十条,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对受理的申诉案件,经过审理,可以作出如下处理决定:(1)被申诉人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未对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犯的,驳回申诉请求。(2)被申诉人不履行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职责,对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3)被申诉人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对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犯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适当的行政处分;对申诉人造成财产、人身损害的,根据民事法律的有关条款作出处理,触犯刑事,构成犯罪的,送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一条,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制成申诉处理决定书,由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主任署名,并加盖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印章。申诉处理决定书与学校行政办公会议作出的处理决定具有同等效力。第十二条,申诉处理决定送达申诉当事人,申诉当事人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申诉处理决定书的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起申诉。逾期未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申诉处理决定即发生效力。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学校校长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