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面拍摄制作合同甲方:乙方: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友好合作的原则,就拍摄制作平面广告达成以下协议:一、甲方委托乙方拍摄制作平面海报做平面印刷使用。二、除甲方提供拍摄广告需要资料和产品外,一切与制作广告的有关的人员、服装、道具、场地等费用均由乙方负责,如有困难,应本着互相支持的原则协商处理。三、乙方根据甲方意图创作文案经甲方签字认可后投入制作。广告制作完成后,以甲方签字认可之创意及制作细节为审核标准。四、广告拍摄过程中正常的调整属于合理,如在拍摄过程中甲方要求在原来认可方案上作出较大调整,则调整责任及发生相关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若为达到更好效果,乙方建议对原方案作出调整,需有甲方认可。五、乙方应保证广告质量,按时在2日内完成广告的拍摄制作,工作开始日从合同确认后甲方首期款汇出之日起算。因甲方要求修改等原因造成的时间延误不计在内。六、广告制作完成后,由乙提供不低于300线可供印刷使用的数码照片一张,交付甲方使用。七、平面广告拍摄及演员平面肖像使用费、模特服装、化装等费用共计人民币现金5000元整。合同签定甲方即向乙方支付制作费总额的20%即人民币整,全部完成甲方认可后,一次结清余款,即人民币元整。八、版权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将此次拍摄的照片提供给其三方公司使用。九、版权使用时间为年月至年月。十、在此版权使用其间内平面广告的人物不可以将其平面肖像用于果汁、果蔬汁及其它儿童饮料的平面人物。十一、违约责任:甲乙双方进行友好合作,如因其中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所有相关的经济损失。十二、乙方保证此制作平面广告绝无伤害第三人著作权,智慧财产权,肖像权或违反广告法等任何法令之事情,如甲方公开使用本制作物时遭受第三人主张侵害以上的各权,概由乙方负责解决并排之。如甲方因此而遭受直接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之。十三、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因本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协商未成的,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十四、备注:双方签字即可生效。在交片后,甲方又要提出各方面的修改而产生的一切额外费用,均由甲方自行承担所有费用。甲方:乙方:代表人:代表人:电话: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