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流动性风险应急计划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范和化解流动性风险,保障存款人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稳定和安全,依据《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以及其它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公司制度制定流动性风险应急计划。根据**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业务规模、组织框架、风险水平,制定本应急计划。第二条流动性风险指公司有清偿能力,但无法及时获得充足资金以应对成员单位付款需要或支付到期债务的风险。第三条本应急计划适用于下列情形造成的流动性危机(一)临时性融资流动性危机,如突然运行故障、支付系统出现问题或其他物理上的紧急情况导致在正常市场条件下产生临时性融资需求。(二)长期性融资流动性危机,成员单位突然临时大额资金需支付,而我公司暂时没有足够备付金备支付。(三)市场流动性危机,市场流动性枯竭、交易对手出现违约或破产,可融资金额大幅减少,融资成本快速上升等。导致难以从压力条件下的金融市场融入资金。第四条应急处理原则(一)坚持保密原则,相关人员要按照职业道德和组织纪律要求自己,严格保密,未经领导小组批准,不得向外界披露风险情况,确需对外公布,应由领导小组统一安排。(二)坚持统一口径的原则。处置风险过程中,要统一口径,做好对成员单位的解释工作,尽快控制事态发展。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组织机构为加强对流动性风险处置工作的领导,成立湖南出版投资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流动性风险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本公司在发生流动性危机下及时的组织和协调工作。组长由总经理担任,副组长由分管业务副总担任。成员包括各部门负责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财务计划部。第六条领导小组职责(一)负责本公司流动性风险应急计划的建设、演练和维护(二)负责统一指挥和部署本公司流动性风险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实施流动性管理策略的讨论与决策。(三)负责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流动性风险应急处理工作的进展情况,实施流动性管理策略的讨论与决策(四)负责在流动性风险应急计划启动后,指挥相关部门开展监管联络和外部信息披露工作;(五)负责流动性风险应急处理工作中其他重大事项的决策。第三章风险预警、报告及应急处置程序第七条主要预警指标:(一)流动性比例(二)存贷比(三)备付金率第八条触发条件:(一)短期内存款规模大幅下降或存款人连续大规模转移资金(二)备付金严重不足,无法开展正常资金结算(三)业务系统、网络或外部交易系统无法正常运行导致资金清算中断(四)流动性预警指标低于监管容忍度或本公司预设控制水平第九条报告程序(一)发生触发条件一后,资金结算部必须立即组织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在30分钟内将风险情况报告财务计划部。(二)发生触发条件二后,资金结算部必须立即组织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在30分钟内将风险情况报告财务计划部。(三)发生触发条件三后,资金结算部必须立即组织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在30分钟内将风险情况报告财务计划部。(四)发生触发条件四后,财务计划部应立即向领导小组组长和副组长汇报,及时召集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判断流动性危机形成的原因与类型,分析决策处理措施并启动相应的应急计划。(五)必要情况下,领导小组应立即上报董事长、请求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股东大会。第四章流动性管理策略第十条根据不同的流动性危机设置应急计划,包括资产方流动性管理策略和负债方流动性管理策略。第十一条针对临时性融资流动性危机,应立即采取以下流动性管理策略:(一)对于系统出现故障,立即组织抢修(二)对外部系统、网络出现故障、及时协调其主管机构开展维修(三)因故障导致无法使用核心业务系统时应实施手工记账,尽可能满足成员单位兑付要求,同时向成员单位做好解释工作。第十二条针对长期性融资流动性危机,应及时采取以下流动性管理策略:资产方流动性管理策略:(一)提高备付率水平(二)停止发放并收回贷款、降低存贷比例(三)对存放同业进行提前支取(四)对外投资业务提前收回(五)出现挤兑事实,由财务计划部向人民银行申请动用存款准备金负债方流动性管理策略(一)由投资管理部在银行间市场开展卖出回购、资金拆入等业务融入资金;(二)财务计划部进行同业存放业务融入资金。第五章对外报告第十三条流动性风险突发事件的对外报告分为:向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省银行业监督管理局报告。第十四条公司向监管部门报告的流动性风险突发事件和处理方案,均有风险管理部在领导小组的授权下,根据相关监管要求报告。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应急计划由财务计划部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