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团学组织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团学组织的建设和管理,明确学生团学组织的主要职责及其相互关系,提高团学组织的工作效率,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我院学生团学组织是学院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力量,是学校联系学生的桥梁和纽带。第三条我院学生团学组织特指院团委、学生会,社团联合会,各系团总支、学生分会,各班团支部和班委会,我院团学干部特指在学生团学组织、学生社团组织任职的学生。第二章团学组织机构第四条院团委、学生会院团委1、院团委是院党委领导下的学院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院团委负责全院团员的组织、宣传工作和团员青年的思想教育工作;组织团员青年开展各种积极向上的活动;受院党委委托指导院学生会工作;直接领导各团总支;参与学生管理;完成院党委和上级团委布置的其他各项工作。2、院团委设秘书组、组织部、宣传部、社会实践部、社团部、文艺部。院团委配书记1名、副书记1-2名,部长和副部长12-15名,工作需要时,各部门可聘请干事2-4名。院学生会1、院学生会是院党委领导下的大学生群众组织,在院团委指导下,配合学校中心工作,组织学生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健康向上的各项文化、体育、科技活动。在各项工作中接受学生工作部等有关职能部门的指导。2、院学生会设学习部、治保部、体育部、生卫部、公寓寝室管理委员会、文明自律委员会、心理健康工作委员会等部门。院学生会配主席1名,副主席2–3名,各部配部长(主任)1名,副部长(副主任)1–3名。各部(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聘干事2-4名。第五条学生社团联合会1、学生社团联合会是院团委领导下的大学生群众组织,负责社团日常管理工作,是学生社团的职能管理部门,所有学生社团的成立(解散)、吸收会员、选举的理事会、开展活动等事项必须报院团委批准。学生社团联合会对学生社团监督、考核,对社团活动中不规范、不合法的行为予以坚决制止,对组织涣散、管理混乱的社团予以整顿,对活动富有成效、管理科学的社团和表现优秀的个人进行奖励。2、学生社团联合会设理事会、办公室、活动中心、组织部、宣传部、外联部等部门。学生社团联合会配主席1名,副主席2-3名,各部配部长(主任)1名,副部长(副主任)1-3名。各部根据工作需要聘干事3-5名。第六条系团总支、学生分会系团总支1、系团总支在系党总支和院团委领导下,负责系学生团的组织、宣传工作和团员青年的思想教育工作;组织团的各项活动;指导系学生分会工作;完成上级团委和系党总支布置的各项工作。2、系团总支配书记1名、副书记2名,设秘书组、组织部、宣传部、社会实践部、社团部、文艺部等部门。系学生分会1、系学生分会在系党总支领导下,在院学生会和系团总支指导下,开展与院学生会相关的各项工作。2、系学生分会一般设立与校学生会相应的部门机构,配备与院学生会相应的工作人员,学生人数较少的系可以将有关部门合并,减少部门机构和人员配备。第七条班团支部、班委会班团支部1、班团支部是在系团总支领导下的团的基层组织。负责落实团的组织建设和思想建设的各项工作和措施。2、班团支部配书记一名,组织委员、宣传委员和文艺委员各一名。3、班团支部组织全班团员活动,一般每月1-3次。班委会1、班委会在系团总支领导下,在系学生分会指导下开展与系学分会会相应的各项工作。2、班委会一般配班长1名、副班长、学习委员、生活委员、纪律委员、心理健康委员、公寓寝室管理委员\女生委员、治保委员、体育委员各1名(有的职务可兼任)。第三章团学干部的基本条件第八条政治立场坚定,拥护四项基本原则,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第九条有奉献精神和工作热情,群众基础好。第十条秉公办事,有较强的组织能力,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特长。第十一条勤奋学习,成绩优良。任职前一学期无不及格现象。第十二条模范遵守校纪校规。任职前一学期未受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第四章团学干部的管理第十三条院团委、学生会干部1、院团委、学生会干部中的学生委员分别通过团代会和学生代表大会实行差额选举产生,院团委一般设委员16-18人,院学生会一般设委员18–20人。2、团代会每三年召开一次,一般安排在五月召开。学代会每两年召开一次,一般安排在上半年召开。3、院团委学生委员候选人由院团委与各系部及有关部门推荐,并向院党委汇报后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经本次团代会主席团审议通过,提交大会选举。4、院学生会委员候选人由院团委、学生会与各院(系)及有关部门协商推荐,并向院党委汇报后,提出候选人名单,经本次学代会主席团审议通过提交大会选举。5、院团委、学生会委员选举结果均应报院党委批准。6、院团委书记一般由委员中的专职团干担任,副书记、各部部长通过委员会选举产生。院学生会主席、副主席在委员中选举产生,但特殊情况下院党委可任命书记(主席)。各部部长可以在委员中分工。院学生会秘书长由院团委派专职团干担任,负责指导校学生会的日常工作。7、院团委、学生会中的学生干部由院团委、学生工作部和学生所在系部双重管理,以院团委管理为主。第十四条系团总支、学生分会干部1、系团总支、学生分会委员分别通过系团代会和系学代会选举产生。系团总支一般设委员16-18名,系学生分会一般设委员18–20名。2、系团代会和系学代会每年召开一次,一般安排在10月份召开。各系召开团代会应向院团委递交请示报告,召开学代会前应向院学生会递交请示报告。3、系团总支、学生分会委员候选人预备名单由系部学生党支部和系部学生工作部提出,征求院团委和学生工作部意见。系学生分会主要负责人预备人选应征求院学生会意见,报院系党总支审核同意,分别提交系团代会和学代会预备会议通过。正式候选人和选举结果经系党总支批准,并报院团委、院学生会和学生工作部备案。4、系团总支书记一般由委员中的青年教职工担任,副书记和各部部长在委员中选举产生。院系学生分会主席、副主席,各部部长委员中选举产生,秘书长由系团总支书记兼任,指导系学生分会日常工作。5、系团总支和系学生分会中的干部由系党总支管理,院团委和学生工作部协助管理。第十五条班团支部和班委会干部1、团支部和班委会委员分别由团员大会和学生大会选举产生。2、团支部、班委会每年换届一次,一般安排在九月份进行。3、团支部和班委会委员候选人由辅导员(班主任)与学生工作部协商提出,报系团总支、学生分会审核同意后,分别提交团员大会和学生大会选举。4、团支部和班委会干部由系团总支、学生分会管理。第十六条院、系两级学生干部均应参加团支部、班委会的各项活动。第十七条对成绩突出的团学干部实行奖励,奖励条件、标准和办法按《湖南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励条例》和《湖南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德、智、体综合测评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学生干部应自觉接受学生的监督,徇私舞弊和打击报复者应严肃处理。第十九条学生干部履行职责时,学生和教职工都应予以支持。对不服从学生干部管理、侮辱学生干部的学生,应按《学生手册》有关规定从严处理。第二十条担任学生干部时间,长达一学期者,正常离任时应填写学生干部评议表,并存档。内容包括自我小结、院(系)评议意见等。班团(学)干部还应由系团(学)组织签写评议意见,院(系)团(学)干部应由院团(学)组织和学生工作部签写评议意见。第二十一条团学干部因实际困难和各种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或不称职,任职期间不及格科目累计达三门或一学期有两门次不及格,以及受到警告处分者,应免去其职务或撤销其职务。第二十二条团学干部因各种原因缺额应及时补选。第二十三条团学干部辞职、罢免、补选应按管理权限报告。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条例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精神冲突时,执行上级决定。第二十五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生效,由院团委、学生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