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基本原则47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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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二章主要内容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三、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1.平等原则•2.意思自治原则•3.诚实信用原则•4.公平与等价有偿原则•5.权利不得滥用原则•6.公序良俗原则一、民法的基本原则的概念贯穿于整个民事法律制度和民事规范始终的根本原则,是指导民事立法、司法、守法和进行民事活动的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本行为准则。民法基本原则的特点统率性非规范性不确定性强行性民法基本原则的特点统率性:它指导和协调着民事规范、立法司法民事活动,是其他规则产生的依据。非规范性:它不预先假设任何具体的事实状态、具体的权利义务、具体的法律后果。其存在是为了帮助人们准确地理解和适用民法不确定性:反映了我国立法与司法两大部门之间在法律创制上的关系。授予司法机关自由裁量权强行性:民法是任意性规定与强行性规定的统一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在立法上,它是民事立法的准则。在司法上,它是民事法律法规解释和适用的依据。在民事活动中,它是一切民事主体均应遵守的行为准则。当法律存在漏洞时,它是补充法律漏洞的基础。案例肖某诉洪光彩色扩印服务部赔偿损失案2000年5月3日,原告肖某因想念去世的丈夫,将一卷其夫妻俩与孩子所照的彩色胶卷交给洪光彩色扩印服务部冲印,并预交冲印费28元。彩扩部工作人员开出一张冲印单交给肖某。第二天,肖某去彩扩部取件时,被告告知其胶卷暂时找不到,可能被他人误领。后肖某多次催要无果,为此要求被告赔偿损失。被告只愿意按该市摄影行业协会的规定,赔偿胶卷和退还预收费。原告遂向法院起诉,以被告将原告拍有其丈夫遗容的唯一的“全家福”胶卷遗失,给原告带来无法弥补的损失为理由,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20000元。【问题】原告的请求有无法律根据?【案例评析】本案原、被告之间存在着承揽合同关系,系承揽人丢失定作人所提供的原材料而引起的承揽合同纠纷,应受民法调整。本案中,人民法院无法直接引用具体的法律规范来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原告的诉讼请求就没有法律依据,只是由于有关法律规定的空白,作为人民法院审判依据的可能不是具体的民法制度和民法规范,而是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司法机关可依据《民法通则》第4条的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对本案作出审判。三、民法基本原则的具体内容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平与等价有偿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1、平等原则概念: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思强加给另一方。意义:最集中地反映了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民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主要标志,它表明民法只调整并且应全部调整具有平等特征的横向关系,其调整对象与具有行政隶属性质的纵向关系根本不同。内容:身份平等、地位平等、参与经营或竞争的法律机会均等、民事权利平等地受法律保护。案例分析2019年,被告(某村民小组)将80亩果园地以及苹果树500棵,发包给本组村民王某(原告),合同约定:承包期限为30年,承包费每年3000元,若一方违约,按承包费的30%承担违约金。原告承包后,由于管理有方,利润日增;引起群众不满。2019年,被告单方面终止了合同的履行,把果园发包给了他人。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问题:1、平等原则的意义2、村民与村民小组平等吗2、意思自治原则概念:当事人依自己的意思决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其实质是对民事主体的独立意思在民事活动中的支配地位的法律确认,使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广泛的自由。意义:意思自治原则赋予或者增进了民事主体对交易安全的指望,是其进行民事活动时抵御非正当行使的公权力和其他当事人的非法干预的工具。具体体现:物权法——财产自由原则;亲属法——婚姻自由原;合同法——契约自由原则;继承法——遗嘱自由原则。案例分析原告李某不慎将被告刘某的二张邮票烧坏,刘某多次索赔不果,便带领5人到李家,并以伤害李本人及其家人相威胁。李被迫同意写欠条1万元,在年底前付给。双方就此立了字据。5日后,李以受威胁为由,诉请撤销所立字据并解决邮票已毁的纠纷。问题: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3、诚实信用原则概念: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该诚实、善意、信守承诺,以维持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意义: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当事人的行为准则对其进行民事活动起着指导作用。诚信原则也作为民法的一般方法发挥功能。作为一项弹性原则,司法审判人员可以在法律规定不足的情况下,依此原则公平合理地处理民事纠纷。同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还可以解释、评价和补充法律行为,以及解释和补充法律。具体内容:任何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都要诚实不欺,恪守诺言,讲究信用。当事人应依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当事人应以诚实信用的方式履行义务,对于约定的义务要忠实的履行。案例分析:诚信原则的意义与功能被告安某把自己的三间房屋租给田某居住。2019年,安某因故向好友吴某借款14000元。安某考虑欠吴某的借款较多,于2000年告知吴某和田某,表示愿以4万元将该三间房屋卖给吴某。吴某当即同意,但田某迟迟未答复。3个月后,吴、安二人签订了买卖合同,双方结清房款并办理了相关手续。10日后,田某表示自己要买该房,以吴、安二人侵害自己的优先购买权为由起诉要求确认上述买卖合同无效。4、公平与等价有偿原则——公平原则概念:民事主体应遵循文明社会所公认的公平合理的价值观念去进行民事活动,并遵循文明社会所公认的价值观念去分享从事民事活动之所得。具体内容:法律保障民事主体均有同等的机会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并提供相应的保障和条件。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要遵循文明社会公认的公平正义的行为准则,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民事主体所承担的义务与其所享有的权利应相对称,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承担不得显失公平。民事主体在民事责任的承担上要公平合理。——等价有偿原则概念: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实现自己的经济利益,应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付出相应的代价;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取得他人的财产利益或得到他人的劳务,都应当向对方支付相应的价款或酬金。意义:等价有偿原则是公平原则在经济利益上的体现,是价值规律在民法上的直接表现。从事具有财产交换内容的民事活动时,尤其应当遵循这一原则。5、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行使民事权利时不得背离权利应有的社会目的,也不得超越权利应有的界限。民事权利神圣与权利不得滥用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两者不可偏废。以损害他人的目的行使权利或者行使权利所得利益微小而使他人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因权利滥用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的体现:合同立法中的根本违约制度;物权立法中对长期抛荒被征用土地使用权的剥夺;物权立法中的相邻权;专利立法中的强制许可制度6、公序良俗原则概念: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及目的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和社会的一般道德。功能:(一)维护社会正义。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序良俗原则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一般道德观念的功能。(二)补充和发展法律,尤其在于弥补强行法之不足,以禁止现行法上未作禁止规定的事项。由于法律不可能穷尽现实,当出现了现行法未能规定的情况或按现行法律处理会损害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平的情况时,法官可直接依据公序良俗原则作出价值判断,进行创造性的司法活动。公序良俗原则的涵义及适用王某(现年23岁)的父母在王某12岁时离婚,王某一直随母亲生活。2019年7月,王某考上大学,父亲支付了5000元学费。到2000年7月,王考上硕士研究生,暑假回家向父母说明仍需1万元。父亲表示自己已下岗,还要抚养再婚的子女,因而无力支付。王某的母亲体弱多病,收入有限,为此多次要求王父出钱供养儿子上学。王某见父母都不管自己,于2000年8月向法院起诉要求父亲支付8000元学费和生活费。《婚姻法》T21、------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思考题原告韩荣与被告阎吉原是好友。1989年9月20日,被告请求原告帮自己赶马车,去山上拉枝柴。装车时,原告被骡子将头踢伤。被告当即雇车将韩荣送县医院住院治疗,又先后在白求恩医大一院等医院治疗,现伤口已愈合。白求恩医大一院诊断为“左颅骨骨折,颅内血肿”。后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医进行伤残鉴定为:原告肢体残废症状已经稳定,丧失大部分劳动能力。被告为原告治伤共支付医疗、食宿、交通等费用3180元。1990年7月17日,原告诉至伊通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承担今后的生活费用和继续治疗费用。伊通县人民法院于1990年8月12日判决阎吉赔偿韩荣两次住院治疗费3180元(已执行),今后生活补助费4000元。执行后,阎吉不再对韩荣的伤害后果承担责任。一审判决后,韩荣以自己已经终身残废,家庭生活困难,给付4000元生活补助费太少为由,上诉于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阎吉辩称,韩荣帮工出于自愿,因马虎大意被骡子踢伤,应负主要责任。二审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本案中法院的判决体现了民法的什么原则?法律分析本案中两级法院的判决均体现了民法的公平原则。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是公平原则在民事责任领域中的具体体现。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7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原告之伤虽是在给被告帮工时所致,但并非被告的侵权行为所致,而是意外事件所造成的,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双方均无过错。但原告为被告帮工,被告是该行为的受益人,理应由原、被告双方依据公平原则分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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