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新(2014局令第5号)与旧(2007局令第229号)版对比项目对比旧版(2007局令第229号)新版(2014局令第5号)备注注册管理类别新版规定境内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实行(IVD)备案管理,第二、三类实行注册管理第五条国家对体外诊断试剂实行分类注册管理。境内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由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境内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境内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第六条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实行备案管理,第二类、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实行注册管理境内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备案,备案人向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备案资料。境内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境内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查,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IVD注册流程变化:1)先注册检验再临床试验2)注册审评期间开展质量体系审核产品研制临床试验体系考核注册检验产品注册审评行政审批—发证产品研制注册检验临床试验产品注册审评体系考核行政审批—发证1)注册检验合格的方可进行临床试验或者申请注册2)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组织产品技术审评时可以调阅原始研究资料,并组织对申请人进行与产品研制、生产有关的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审批时限(第三类IVD)新旧版补正时限不同,新版规定补正时限由“60工作日”延长为“1年内”对审批时限没有明确规定时限=形式审查(5工作日)+技术审评(90日)+专家评审+补正材料(1年内)+补正后审评(60日)+行政审批(20日+10日)共≈21个自然月(体系考核(30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不计在内)境内第三类IVD注册申报资料新版未明确要求1.申请表2.证明性文件3.综述资料4.产品说明书5.拟订产品标准及编制说明6.注册检测报告7.主要原材料研究资料8.工艺及反应体系研究资料9.分析性能评估资料10.参考值(范围)确定资料11.稳定性研究资料12.临床试验资料13.生产及自检记录14.包装、标签样稿15.质量管理体系考核报告第四十一条申请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请人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申报资料产品研制新增临床评价的内容第十九条为申请体外诊断试剂注册而进行的产品研制工作应当包括:主要原材料的选择、制备;产品生产工艺的确定;注册产品标准的拟订;产品稳定性研究、参考值(参考范围)确定、产品性能评估等相关工作第十二条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研制包括:主要原材料的选择、制备,产品生产工艺的确定,产品技术要求的拟订,产品稳定性研究,阳性判断值或者参考区间确定,产品分析性能评估,临床评价等相关工作。产品技术要求和注册检验1)“产品标准”更名为“产品技术要求”2)产品技术要求涵盖内容精简3)新增预评价要求第四十四条注册检测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可的、具有相应承检范围的医疗器械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产品标准根据有关研究数据、国内外同类产品的标准和国家有关要求,针对其所设定的项目、指标,所采用的标准品或参考品的科学性、合理性等内容提出意1)产品技术要求主要包括体外诊断试剂成品的性能指标和检验方法,其中性能指标是指可进行客观判定的成品的功能性、安全性指标以及与质量控制相关的其他指标。2)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应当具有医疗器械检验资质、在其承检范围内进行检验,并对申请人提见,并对送检样品进行检测,出具检测报告。交的产品技术要求进行预评价。预评价意见随注册检验报告一同出具给申请人3)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的产品技术要求中应当以附录形式明确主要原材料、生产工艺及半成品要求;境内申请人的注册检验用样品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抽取。免于临床试验的IVD和处理办法新版规定部分第二、三类IVD可豁免临床试验无此规定1)第三十条办理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备案,不需进行临床试验。申请第二类、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注册,应当进行临床试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进行临床试验:反应原理明确、设计定型、生产工艺成熟,已上市的同品种体外诊断试剂临床应用多年且无严重不良事件记录,不改变常规用途,申请人能够提供与已上市产品等效性评价数据的;通过对涵盖预期用途及干扰因素的临床样本的评价能够证明该体外诊断试剂安全、有效的。3)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目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调整并公布。4)无需进行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应当通过对涵盖预期用途及干扰因素的临床样本的评估、综合文献资料等非临床试验的方式对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性能进行评价。申请人或者备案人应当保证评价所用的临床样本具有可追溯性。新研制未分类的新版对未列入分类目录的第十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体外诊对新研制的尚未列入体外诊断试剂分类目录的IVD产品的注册申报IVD可作为三类医疗器械申报,国家局按风险程度分类;旧版要求先提出分类界定的申请待确定后再申报。断试剂产品的分类界定,并根据产品的风险等情况对诊断试剂产品的分类进行调整。对于根据上述分类原则尚无法界定的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由注册申请人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分类界定的申请。分类界定申请应当同时提交综述资料、产品说明书、有关同类产品在国内、外的注册管理中分类情况的说明。体外诊断试剂,申请人可以直接申请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也可以依据本办法判断产品类别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申请类别确定后,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注册或者办理备案。注册时的样品委托生产的管理新版规定不属于按照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审批的境内体外诊断试剂申请注册时,样品不得委托其他企业生产注册申请人可以自行完成或委托相关研究机构完成体外诊断试剂研制、分析性能的评估,所提供的申报资料中须注明委托项目名录,附双方协议书,并保证所有试验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1)按照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审批的境内体外诊断试剂申请注册时,样品委托其他企业生产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生产范围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2)不属于按照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审批的境内体外诊断试剂申请注册时,样品不得委托其他企业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考核注册审评期间开展质量体系审核无相关规定1)境内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2)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技术审评机构通知相应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核查,必要时参与核查3)30个工作日内根据相关要求完成体系核查校准品、质控品的注册管理注册管理类别和管理方式改变1)校准品、质控品等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如果不单独销售,则不需要单独申请注册;2)如果单独销售,则需要单独申请注册,其类别与其同时在临床使用的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的类别1)校准品、质控品可以与配合使用的体外诊断试剂合并申请注册,也可以单独申请注册。2)与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配合使用的校准品、质控品,按第二类产品进行注册;与第二类、第相同。3)对于多项校准品、质控品,其类别与同时使用的高类别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相同。三类体外诊断试剂配合使用的校准品、质控品单独申请注册时,按与试剂相同的类别进行注册;3)多项校准品、质控品,按其中的高类别进行注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事项新增内容无相关规定1)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事项包括许可事项和登记事项。2)许可事项包括产品名称、包装规格、主要组成成分、预期用途、产品技术要求、产品说明书、产品有效期、进口体外诊断试剂的生产地址等;3)登记事项包括注册人名称和住所、代理人名称和住所、境内体外诊断试剂的生产地址等。注册变更流程和时限无相关规定1)许可事项变更:注册证及附件载明内容发生以下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向原注册部门申请许可事项变更:抗原、抗体等主要材料供应商变更的;检测条件、阳性判断值或者参考区间变更的;注册产品技术要求中所设定的项目、指标、试验方法变更的;包装规格、适用机型变更的;产品储存条件或者产品有效期变更的;增加预期用途,如增加临床适应症、增加临床测定用样本类型的;进口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地址变更的;可能影响产品安全性、有效性的其他变更。按注册的流程和时限开展许可事项变更。2)登记事项变更:注册人名称和住所、代理人名称和住所发生变化的,向原注册部门申请;10个工作日内发给医疗器械注册变更文件。3)境内医疗器械生产地址变更:先生产许可变更,然后办理注册登记事项变更。注册证有效期注册证有效期由4年延长至5年《医疗器械注册证书》有效期为4年《医疗器械注册证书》有效期为5年注册证到期后的延续注册新版规定注册证到期后延续注册,而不再是重新注册,避免了不必要的审批。时间改为有效期满6个月前第七十一条申请人应当在产品注册证书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根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相应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重新注册申请,并按照相应要求提交申报资料。第六十四条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注册的,注册人应当在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延续注册,并按照相关要求提交申报资料。新版未明确延续注册的资料要求产品备案流程无此规定1)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提交备案资料,备案资料符合要求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备案;2)备案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由备案人补正后备案。3)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要求的格式制作备案凭证,并将备案信息表中登载的信息在其网站上予以公布同《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管理类别调整的处理无此规定1)管理类别由高类别调整为低类别:在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注册证继续有效。延续注册时,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按照改变后的类别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延续注册或者办理备案。2)管理类别由低类别调高的:注册人应当依照注册的规定,按照改变后的类别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管理类别调整通知中应当对完成调整的时限作出规定。同《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