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股东*****出资设立************(自然人独资),(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章程不符的,以法律、法规、章程的规定为准。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条公司名称:********第四条住所:********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第七条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股东姓名或名称认缴情况实际缴付情况出资数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出资数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万元******货币****万元*****货币其中货币出资额为:****万元,占注册资本100%其中货币出资额为:****万元,占注册资本100%第五章股东的职权第八条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任命和更改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第六章执行董事的产生办法、职权第九条执行董事的产生办法。公司规模较小,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任命。第十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向股东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的决议;(三)审订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七章经理的产生办法及职权第十一条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第十二条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定;(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八章监事的产生办法、职权第十三条监事的产生办法。公司监事1人,由股东任命。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十四条监事的职权。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予以纠正;(四)向股东会提出提案;(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第九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十五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依法登记。第十六条法定代表人的职权:1、代表公司签署法律文件;2、代表公司参与民事活动;3、检查股东决定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报告;4、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报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其他规定。第十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七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其股东资格,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做出决议,对外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累计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六十。第十九条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决定。第二十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三)股东决议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六)法律、行政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第十一章附则第二十二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第二十三条本章程一式3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股东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