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上市辅导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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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辅导培训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核心和目标核心:公司的管理监督机制。目标: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司利益,进而满足股东长期的最大利益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内容主要是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以总经理为代表的经理阶层组成的一种企业组织结构。通过这一结构,所有者将自己的资产托管给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拥有对高级经理人员的聘用、奖惩及解雇权。高级经理人员受雇于董事会,组成董事会领导下的执行机构,在其授权范围内经营。股东大会作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在选举产生董事会的同时,为了保证董事及经理人员按其意志合理经营,还选举产生监事会,以其负责监督公司的财务、经营、投资分配等。在现代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中,各权利要素各自具有自己的权利重心和权利边界,公司所有权、决策权、经营权与监督权,四权分立,三会一总,各司其职,相互制衡。公司章程公司权责分明的自治性、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是股东意志的体现,是公司的宪章。是公司自律的法律依据。是法人治理机构行使权利的法律依据。公司章程的效力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三章股份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五章董事会第六章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七章监事会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第九章通知与公告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第十一章修改章程第十二章附则组织机构经理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的职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修改本章程;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注: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会的议事规则定期会议: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会议:公司在下列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股东大会的召集与主持召集人: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三)本章程的修改;(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五)股权激励计划;(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股东大会的出席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公司法中规定的股东的权利及其救济方式股东的权利(一)基本的股东权利总则中的概括规定(第4条)表决权(第43条)分红权(第35条)优先认购权(第35条)股权转让权(第72条)股东权利的概括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权参与重大决策权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股东的权利(二)新公司法细化了股东权利知情权(第34、98、146条)股东大会召集权和主持权(第40、41、101、102条)质询权(第151条)提案权(第103条上市公司特有)引入累积投票制(第106条上市公司特有)异议股东股权收购请求权(第75、143条)强制解散请求权(第183条)股东资格的继承(第76条)股东权利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累积投票制度累积投票制度,是指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都拥有与股东大会拟选举的董事或监事数量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以把全部投票权集中投给某一人,也可分散投给不同的人,在选票统计上,根据每个候选人等到的票数总额来决定其是否当选的一种选举制度累积投票制度并不是强制性的,是否实行,由公司章程自行规定,也可以通过股东大会决议来决定是否采取累积投票制度累积投票制度例子例如,某公司要选5名董事,公司股份共100股。股东20人,其中两名大股东拥有51%的股权,其他18名股东共计拥有49%的股权。以一般的投票方法,那么两名大股东就能使自己的5名董事全部当选,每名51票。但是如果按照累计投票制投票方式,每股的表决权是5票,大股东总票数为255票(51×5),其他股东是245票(49×5),这样,从理论上来说,其他股东至少可以使自己的2名董事当选(一名123票,一名122票),而大股东最多只能选上3名自己的董事。知情权股东查阅权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知情权股东查阅权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知情权股东的查阅、建议和质询权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质询权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异议股东股权收购请求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异议股东股权收购请求权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投资者(股东)权益司法救济制度公司决议无效与可撤销制度(第22条)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第152条)股东直接诉讼制度(第153条)投资者(股东)权益司法救济制度公司决议无效: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决议可撤销: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宣告无效和撤销程序: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投资者(股东)权益司法救济制度股东代表诉讼:又称股东派生诉讼,最大意义在于股东能够在特定情形下直接代表公司进行诉讼,使公司的损害能够得到补偿或追偿,鞭策和警示潜在的侵权人,抑制违法行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主体资格前置程序主体资格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150条规定的情形的(注:即违法给公司造成损失),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置程序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东直接诉讼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损害股东利益时,股东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董事会西方的董事会是现代公司制度下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产物。现代公司制度的本质是集中分散的资源进行规模化利用,但大量分散的股东们无法就企业经营管理进行有效率的协商和控制,所以便设置一个更为专业、集中、常设的董事会机构来代替股东会行使核心职能。董事会的组成董事会是公司股东会的业务执行机关和日常经营决策机关,属必设和常设机关。成员:有限公司3-13;股份公司5-19人。董事会设董事长。董事会的职权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订本章程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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