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首次发行上市律师实务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1A股首次发行上市律师实务第一部分A股首次发行上市律师工作程序一、提交项目建议书二、参与项目的注意事项1、配置合适的团队2、及时答复且均需书面3、答复内容具体详实4、正式出具法律意见的程序5、与各中介机构的协调6、信息传递方式三、工作程序1、尽职调查2、公司改制3、辅导验收4、制作A股上市申报材料第二部分前期律师工作——尽职调查和改制一、尽职调查1、A股IPO律师尽职调查的一般流程(1)拟改制上市公司与律师事务所签订聘请律师合同、保密协议书(2)律师起草“尽职调查清单”(3)由拟改制上市公司收集所有相关资料(4)由律师对公司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并进行资料核对和询证(5)律师根据调查结果出具尽职调查报告(6)律师根据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协同公司、主承销商等其他中介机构确定改制及发行上市方案2、律师尽职调查渠道(1)拟改制上市公司(2)登记机关(3)拟改制上市公司所在地政府及所属各职能部门2(4)拟改制上市公司聘请的各中介机构(5)拟改制上市公司的债权人、债务人3、律师尽职调查报告的撰写法律尽职调查报告一般包括如下内容:(1)律师对尽职调查的要求,尽职调查的方式及时间范围(2)律师审查过的文件清单,以及要求公司提供但未提供的文件清单(3)进行尽职调查所做的各种假设(4)出具尽职调查报告的责任限制或声明(5)对审查过的资料进行总结,对所涉及的法律事项以及所有审查过的信息所隐含的法律问题的评价和建议4、律师尽职调查中需要注意的问题(1)正确把握律师尽职调查与购务尽职调查的关系(2)律师对尽职调查资料,应反复地研究判断,进行相应核查验证(3)对所有文件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并制定必要的工作底稿5、律师尽职调查的具体内容(1)公司的设立与存续(2)公司的经营许可(3)法人治理结构(4)公司的财务状况(5)公司的资产状况(6)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7)税务状况(8)对劳动人事的尽职调查(9)重大合同履行情况及重大债权、债务情况(10)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11)公司的保险状况(12)股本和股权二、改制1、改制及重组方案的设计(1)确定上市主体及范围(2)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3)整体变更模式下的重组2、律师主导企业改制的操作要点(1)向中介机构明确审计和评估的范围及基准日3(2)与审计师一起制定资产、负债、权益、费用、收入、损益的组合与剥离方案和财务分账办法(3)注意审计报告签署日距离股份公司设立日六个月有效,评估报告十二个月有效(4)审计和评估的范围应保持一致(5)剥离非经营性资产及离退休人员(6)主营业务突出,禁止“捆绑”上市(7)拟上市公司与集团公司签署综合服务协议、与关联交易有关的协议或者避免同业竞争协议等(8)对关联企业的调整3、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面操作规程(1)筹建阶段A、制定改制方案,确定并调整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及其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B、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决议整体变更C、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拟改制上市公司进行审计。聘请评估师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D、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决议通过公司章程,可委托律师起草E、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企业名称核准登记,取得企业名称标准通知书(2)成立阶段A、确定拟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候选人、监事会候选人,公司组织机构设置及各部门人员配备B、聘请验资机构对各股东的出资到位情况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C、召开公司创立大会D、向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有关文件,申请设立登记E、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予以登记的决定,并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成立第三部分撰写法律意见书应注意的问题一、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格式要求1、应按照《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规定的格式42、应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出具3、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异同4、补充或更正意见,应另行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5、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所用的语词应简洁明晰6、须经二名以上经办律师和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签名,并经该律师事务所加盖公章、签署日期7、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应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8、律师在制作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同时,应制作工作底稿9、工作底稿的正式文本应由两名以上律师签名,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加盖公章,其内容应真实、完整、记录清晰,并标明索引编号及顺序号码二、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必备内容(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1、必备内容:(1)股东大会是否已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发行上市的决议(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上述决议内容是否合法有效(3)如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发行上市事宜,上述授权范围、程序是否合法有效2、注意事项:(1)通常股东大会作出批准发行上市的决议有效期为一年(2)股东大会决议中应有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发行上市事宜的内容(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1、发行人是否具有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2、发行人是否依法有效存续,即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发行人是否有终止的情形出现3、在判断发行人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时,对于发行人的历史沿革要以当时的法律法规衡量其合法性4、关于发行主体资格的若干问题(1)公司股东存在国有成分,而股份公司设立时未进行评估和国有股权管理方案批复的(2)原为境外红筹上市,公司组织形式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间多次反复5(3)为由“红筹”转为A股发行上市频繁进行股东层面的股权转让和子公司层面的收购行为(4)原改制主体在改制后已停业但仍存在(5)公司设立时有不规范甚至存在虚假行为的(6)发行人前身或控股股东本身由国有或集体企业改制而来,改制过程以“红帽子脱帽”方式未付对价或对价较小的(7)发行人或其前身根据资产评估直接调账,增大注册资本的(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1、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2、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3、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4、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5、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6、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7、发行人完全独立运行8、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9、发行人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10、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11、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注册会计师已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12、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注册会计师已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13、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均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了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相似的经济业务,选用了一致的会计政策,未随意变更14、发行人已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6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15、发行人具备发行上市的财务条件(1)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2)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3)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4)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5)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16、发行人已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17、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18、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和效果19、发行人不存在有下列情形:(1)最近36个月内未经依法核准,向不特定对象、向累计超过二百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或者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发行证券(2)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3)最近36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4)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5)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6)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20、发行人的公司章程中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721、发行人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四)发行人的设立1、规定须说明的事项:(1)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2)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所签定的改制重组合同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因此引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3)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有关资产评估、验资等是否履行了必要程序,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4)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2、如存在发行时不规范事项的处理:(1)发行人设立时批准部门的权限不够(2)发行设立时出资不规范,出资有缺额或以不适宜资产出资的(3)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有关资产评估、验资等未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的(4)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所签订的改制重组合同有可能引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的(五)发行人的独立性1、发行人业务是否独立于股东单位及其他关联方2、发行人的资产是否独立完整3、如发行人属于生产经营企业,是否具有独立完整的供应、生产、销售系统4、发行人的人员是否独立5、发行人的机构是否独立6、发行人的财务是否独立7、概括说明发行人是否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六)发起人和股东(追溯至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1、规定须说明的事项:(1)发起人或股东是否依法存续,是否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发起人或进行出资的资格8(2)发行人的发起人或股东人数、住所、出资比例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3)发起人已投入发行人的资产的产权关系是否清晰,将上述资产投入发行人是否存在法律障碍(4)若发起人将其全资附属企业或其他企业先注销再以其资产折价入股,应说明发起人是否已通过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取得上述资产的所有权,是否已征得相关债权人同意,对其原有债务的处置是否合法、合规、真实、有效(5)若发起人以在其他企业中的权益折价入股,是否已征得该企业其他出资人的同意,并已履行了相应的法律程序(6)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或权利的权属证书是否已由发起人转移给发行人,是否存在法律障碍或风险2、若干问题的处理(1)《发起人协议》的签署人与设立时的股东名义不一致(2)发起人投入资产或权利的权属证书未及时转移给发行人(3)2006年《公司法》修改前,以发起人以债权转股权作为出资的(4)发起人以划拨土地作为出资的(5)多出资返还的情况(6)股份有限公司前身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以非货币资产作为出资而未评估的(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1、规定须说明的事项:(1)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

1 / 14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