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的夫妻特有财产制度(一)论文关键词:夫妻特有财产遗嘱遗赠遗嘱继承论文摘要:财产关系是夫妻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财产关系中的夫妻特有财产制,是2001年《婚姻法》新增加的内容。对夫妻特有财产制的范围的理解和特有财产制与分别财产制的区分,对于理解夫妻财产关系是非常重要的。夫妻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典型的身份关系,但是,这种关系所体现的财产内容却被世界各国的婚姻立法所重视。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在婚姻法中都规定了夫妻间的财产关系。夫妻财产制是婚姻效力的重要内容,也是近现代家庭财产制的重心所在。我国在1980年的婚姻法中仅仅规定了夫妻法定财产制和夫妻约定财产制。经过21年的理论与实践证明,这两种财产制度越来越跟不上我国经济日新月异的发展,跟不上人们观念的更新,日益呈现出诸多缺陷。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我国在2001年4月28日颁布实行了新婚姻法,规定了夫妻特有财产制度。夫妻特有财产制度是相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制度而言的,与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相互依存的一种财产制度,是对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限制和补充。所谓夫妻特有财产,又称夫妻一方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后实行共同财产制时,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夫妻双方的约定,夫妻保有个人财产所有权的财产。特有财产制,就是在夫妻婚后基于法律规定或夫妻约定,由夫妻各自保留一定个人所有财产的范围,夫妻对该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以及相应的财产责任、特有财产的效力等内容组成的法律制度。为了更好地理解我国夫妻特有财产制度,我们应该明确两个问题:一是夫妻特有财产的范围,这也是一个最重要的问题;二是特有财产制与分别财产制(即我们通常所称的夫妻财产“AA制”)的区别。一、特有财产的范围按照特有财产的概念我们会知道我国特有财产由两大部分组成:一部分是法定的特有财产,一部分是约定的特有财产。夫妻法定的特有财产是指夫妻一方婚前个人享有所有权的财产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并依法应当归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我国婚姻法第18条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也就是说依物权法关于所有权取得的原理,夫妻一方在婚前取得的财产应属个人财产。男女双方的婚前财产,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无论是其婚前通过劳动所得的财产,还是通过继承、受赠和其他合法途径而获得的财产,在婚后均归原财产所有人个人所有。夫妻一方婚前拥有的财产,与结婚的法律行为无关,更与配偶另一方无关。这是因为所有人在拥有该项财产时,夫妻的另一方尚未与财产所有人缔结婚姻,所有人拥有的财产中不包含另一方的贡献。如果该财产的取得权利发生在婚前,而财产的实际取得在婚后,也属婚前个人财产,应属夫或妻个人所有。如一方在婚前获得预售房屋的产权,婚后才实际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该房屋属于其个人财产。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按照2001年婚姻法的规定当然失去了原有的效力。即夫妻特有财产制度建立以后,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持续时间的长短而发生权属改变,这是符合物权法的有关规定。(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是致害人因其侵权行为而向受害人个人支付的费用,用于保障受害人的就医和生活,属于专供一方个人使用的财产,应归一方个人所有。试想,如果夫妻一方以身体的伤害而获得特定财产,当双方离婚时,该项财产按夫妻共同财产被分割,那么,对受害的一方是何等的不公平;但如果医疗费用的支出在前,医疗费用的赔偿在后,而医疗费的提前支出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支出的,则应在医疗费获得后,扣除预先支出的部分。(三)遗赠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遗嘱是指自然人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个人财产及与财产相关的其他事物进行预先的处分,并于其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按照遗嘱产生的继承即是遗嘱继承。每个公民都有权在生前订立遗嘱,决定自己遗产的继承问题。这是财产所有权派生出来的财产处分权。遗赠是指自然人以遗嘱的方式将遗产的一部或全部无偿赠与给国家、集体组织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并于其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如果自然人愿意将自己的财产遗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遗赠给和其没有配偶关系和密切血缘联系的人,说明遗赠人的愿望是想要接受遗赠的人独立地占有该财产,对该财产行使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如果他的愿望实现不了,国家对公民合法有效遗嘱的保护职能将是一纸空文。但按照1980年《婚姻法》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也包括继承和受赠与所得的财产。这样的规定显然不尽合理合法。我国确立遗嘱继承制度和遗赠制度,目的就在于使公民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处分其个人财产,选择自己的遗产继承人和接受遗赠的人。如果该项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被分割,实质上是改变了遗嘱的内容,不符合国家对公民财产所有权和处分权的保护。因此,2001年《婚姻法》第18条第3款明确规定,该项财产属于夫妻特有财产。赠与是一种合同关系,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行为。在赠与这一民事法律关系中,赠与人与受赠人都是确定的,是不可替代的。该赠与带有特指性,不应当包括受赠与人的配偶。如果将夫妻一方受赠与的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实际上就是对赠与人对自己所有的财产行使处分权的一种限制或否定,是违背赠与人意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