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民法的起源和变革“我将谈谈形体的变化更新……”——奥维得:《变形记》○第一节日耳曼各族法律性格的差异法兰克人离开了本国之后,就命令族中贤明的人编纂《撒利克法》。当克罗维斯朝的时候,莱茵“河畔法兰克”部落和“海边法兰克”部落合并,但仍旧保存本族原有的习惯;奥斯特拉西亚王梯欧多立克命令人们把这些习惯记录成书。他甚至命令人把附庸于他的王国的巴威利亚人和阿尔曼人的习惯也编纂成书。由于这许多民族离开了日耳曼,日耳曼就衰弱下去了。法兰克人在征服了他们前面的地方之后,又重新向后转进,从而统制了他们的租宗的森林地带。条麟吉亚人的法典显然也是由同一个梯欧多立克制定的,因为条麟吉亚人也是他的属民。查理马特尔和柏彬征服了佛里茲人;在这两个君主之前,佛里兹人是没有法律的。查理曼最先征服了撒克逊人,给他们制定了今天仍然存在的法典。只要一读上面这两个法典,就可知道它们出自征服者之手。西哥特人、勃艮第人和伦巴底人建立了各自的王国,就把自己的法律用文字写下来,目的并不是要让被征服各民族遵守他们的习惯,而是为着给自己遵守。《撒利克法》、“河畔法兰克”部落的法律、阿尔曼人、巴威利亚人、条麟吉亚人和佛里茲人的法律,都是朴实可风的。它们带着一种原始的粗野性格,并具有一种精神,这种精神从未被他种精神所削弱过。这些法律变化很少,因为这些民族,除了法兰克人而外,都留在日耳曼境内。甚至法兰克人所建立的帝国也有一大部分是在日耳曼境内,因此,他们的法律全都具有日耳曼性格。但是西哥特人、伦巴底人和勃艮第人的法律就不是如此。这些法律大大失掉了它们原有的性格,因为这些民族在新的地方定居之后已大大失掉了他们原有的性格。勃艮第王国存在得不久,没有足够的时间使征服民族的法律由于外来影响而发生巨大的变化。贡德鲍和西吉孟虽然把他们的习惯编纂成书,但这二人几乎已是末代之君了。伦巴底人的法律因外来的影响而增多了,但它的变化是很少的。继罗塔利的法律之后,就有格黎墨尔、雷伯兰、拉锡和爱斯杜尔夫诸法律;但这些法律并没有采用任何新的形式。西哥特人的法律就不是这样;他们的君王们修订了这些法律,又命令僧侣们再加以修订。黎明时期的君王们把《撒利克法》和莱茵河畔法兰克部族的法律中同基督教绝对不能相容的部分删掉;但保留了全部基本的部分。西哥特人的法律就没有这种情况。勃艮第人的法律,特别是西哥特人的法律,准许体刑;但是《撒利克法》和莱茵河畔法兰克部族的法律是不容许体刑的,它们更好地保存了原有的性格。勃艮第人和西哥特人由于领地地势十分暴露,总是想方设法同旧有的居民妥协,并给他们制定最公平的民法。但是法兰克的君王们,自知有充足的力量,就没有这些考虑了。撒克逊人生活在法兰克帝国之内,但他们有一种不屈不挠的性格,固执地进行反抗。因此在他们的法律里就可以看到征服者严厉的法规;这是其他野蛮人的法典里所看不到的。在罚金上,我们看到了日耳曼法律的精神;在体刑上,我们看到了征服者的精神。当撒克逊人在自己的国内犯罪时,他们受到体刑;只有当他们在自己的领土之外犯罪时,他们所受的刑罚才遵照日耳曼法律的精神。法律清楚地规定,如果撒克逊人犯了罪是永远不能平安过去的;法律甚至不许他们到教堂避难。在西哥特君王们的朝廷里,主教们有极大的权威;最重要的事件就在主教会议里解决。我们今天的宗教裁判所的一切箴规。一切原则和一切观点都是从西哥特人的法典来的;僧侣们在反对犹太人时,只是抄袭从前主教们所制定的法律而已。再者,贡德鲍给勃艮第人所制定的法律显得十分贤明;罗塔利和其他伦巴底君主们的法律更是如此。但是西哥特人的法律,例如列赛逊突斯、申达逊突斯和爱吉伽斯的法律,则是幼稚的、拙劣的、愚妄的;他们是达不到目的的;它们充满修饰的词藻,但空洞无物,在实质上是轻薄的,在体裁上则是夸张的。○第二节野蛮人的法律都是属人法这些野蛮人的法律有一个特殊的性格,就是不受地域的限制。法兰克人按照《法兰克法》裁判;阿尔曼人按照《阿尔曼法》裁判,勃艮第人按照《勃艮第法》裁判;罗马人按照罗马法裁判。当时的征服者们完全没想像到要使自己的法律趋于统一;甚至也没想到要给被征服的民族制定法律。我发现这种情况是渊源于日耳曼民族的风俗的。这些部族被沼泽、河泊、森林所分隔。我们甚至在凯撒的著作里也看到,这些部族是喜欢分居的。惧怕罗马人使他们联合了起来;在它们混合了起来的时候,每一个个人是被按照本族的习惯和风俗裁判的。当这些部族分开的时候,它们全都是自由、独立的;当它们混合的时候,它们仍然是独立的。各族共有一个国家;但又各有自己的政府;领土是共同的;部族是各异的。因此,在这些部族离开它们的家乡之前,它们的法律精神就已是属人的了;它们把属人法的精神又带到它们的征服地去。我们看到,这个习惯被规定在马尔库尔富斯的《法式书》里,在野蛮人的法律里,尤其是在河畔法兰克部族的法律里,和在黎明时期君王们的敕令里。第二时期所颁发的关于这问题的《敕令》就是从上一时期的敕令里引伸出来的。子女遵从父亲的法律;妻子遵从丈夫的法律;寡妇恢复自己本来的法律;脱离奴籍的人遵从原奴隶主的法律。不仅如此,每个人都可以选择自己所乐意遵从的法律,但罗达利乌斯一世规定,这种选择必须公开发表。○第三节《撒利克法》和《西哥特法》、《勃艮第法》的主要差异我已经说过,勃艮第人的法律和西哥特人的法律是公平的。但是《撒利克法》就不是如此;它在法兰克人和罗马人之间建立起最令人痛心的区别对待的界线。杀一个法兰克人、一个野蛮人或一个生活在《撒利克法》之下的人,应付给死者亲属赔偿金二百苏;如果被杀的人是当业主的罗马人的话,就只付赔偿金一百苏;如果被杀的人是当仆从的罗马人的话,则只给付赔偿金四十五苏。杀国王的一个法兰克家臣,要付赔偿金六百苏;杀国王的一个罗马幕宾,则只付赔偿金三百苏。《撒利克法》就这样横暴地把一个法兰克绅贵和一个罗马绅贵区别开来,把一个普通的法兰克人和一个普通的罗马人区别开来。不仅如此,如果聚众到一个法兰克人家里对他进行袭击,并且把他杀死的话,按照《撒利克法》的规定,应付赔偿金六百苏;但是如果被袭击的是一个罗马人或脱离奴籍的人的话,则只付赔偿金半数。按照同一法律,如果一个罗马人用链子捆缚一个法兰克人的话,应付赔偿金三十苏;但如果一个法兰克人同样捆缚一个罗马人的话,则只付赔偿金十五苏。如果一个法兰克人被一个罗马人剥光了衣服的话,可以得到赔偿金六十二苏半;如果一个罗马人被一个法兰克人剥光了衣服的话,则只能得到赔偿金三十苏。所有这一切对罗马人都是沉痛的。但是有一位有名的著者做出了一套有关“法兰克人定居高卢”的理论;他假定法兰克人是罗马人最好的朋友,这个假定是它的理论的基础。那末,法兰克人既然是罗马人的朋友,为什么法兰克人带给罗马人,并由罗马人得来那样可怖的灾祸呢?法兰克人既然是罗马人的朋友,但他们却在用武力屈服了罗马人之后,又用自己的法律冷酷无情地压迫罗马人啊!他们是罗马人的朋友,这正像征服了中国的鞑靼人是中国人的朋友一样啊!即使有几个罗马天主教的主教想利用法兰克人去消灭阿里乌斯教的君王们,能够因此就说他们是愿意生活在那些野蛮民族统治之下么?能够因此就得出结论说,法兰克人特别关心罗马人么?我却要从上述情况得出另外的结论,就是:法兰克人越感到罗马人不足虑,就对罗马人越不宽大。但是杜波神父所引证的,对一个史家来说,是劣等的资料,是诗人们和演说家们的作品;要建立理论是不应当用浮夸虚饰的作品做根据的。○第四节为什么罗马法在法兰克人统辖的地区就消灭,在哥特人和勃艮第人统辖的地区就存在我在上面所说的情况将使迄今晦暗不明的另外一些其他情况得到澄清。今天叫做法兰西的国家,在黎明时期,是受罗马法,也就是《提奥多西乌斯法典》,和在那里居住的野蛮人的各种法律的支配的。在法兰克人统辖的地区,人们制定《撒利克法》给法兰克人遵守,制定《提奥多西乌斯法典》给罗马人遵守。在西哥特人统辖的地区,阿拉立克下令编纂《提奥多西乌斯法典》,以解决罗马人间的争讼;欧里克下令编纂本族习惯,以解决西哥特人间的争讼。但是在法兰克人地区,为什么《撒利克法》取得了一种几乎是普遍的权威?在那里,为什么罗马法逐渐消亡,而在西哥特人的领地里,罗马法却扩张势力,并取得了一种普遍的权威呢?我认为,在法兰克人的地区罗马法所以被废除不用,是因为当法兰克人、当野蛮人或是当一个生活在《撒利克法》之下的人享有巨大利益,这就使每一个人都愿意舍弃罗马法而去生活在《撒利克法》之下了。只有僧侣们保持罗马法,因为改变法律对这些人是没有什么好处可得的。我在别的地方将要谈到,身分、阶级的不同,只表现在赔偿金的多寡上。而当时有一些特别法给与僧侣们的赔偿金和法兰克人所得的赔偿金是一样优厚的,因此僧侣们就保持了罗马法。罗马法没有给他们任何害处;而且对他们又是适宜的,因为罗马法是信基督教的皇帝们所制定的。另一方面,在西哥特人的领地里,西哥特人的法律并不给西哥特人比罗马人更多的民事上的利益,所以罗马人没有理由舍弃自己的法律,而去生活在另一种法律之下。因此,他们保持自己的法律,而没有采用西哥特人的法律。我们越往前探求,就越可以肯定这点。贡德鲍的法律是非常公平的;它并不厚勃艮第人而薄罗马人。从该法的《绪言》,我们知道该法是为勃艮第人而制定的,而且它还有一个目的,是解决罗马人和勃艮第人之间所可能发生的争讼;在这种争讼发生的时候,法庭的组织是罗马人和勃艮第人各占半数。由于特殊的理由,所以必须是这样。这些特殊理由是由当时的政治协定推演出来的。罗马法存在于勃艮第,是用以解决罗马人间所可能发生的争讼的。那里的罗马人并没有像在法兰克人的国家那样,有理由放弃自己的法律;从阿果巴尔写给柔懦路易的那封著名的信去看,勃艮第人并没有制定《撒利克法》,那末罗马人更没有理由舍弃自己的法律了。阿果巴尔要求这位君王在勃艮第制定《撒利克法》,但是勃艮第人并没有因此而制定《撒利克法》。因此罗马法在当时存在,今天仍然存在于从前附属于勃艮第王国的许多省份里。罗马法和哥特法同样存在于哥特人定居的国家里。那里《撒利克法》却从未被采用过。当柏彬和查理马特尔把萨拉森人驱逐出境的时候,向这两位君主投降的城市和行省曾要求保存自己的法律,并得到许可。结果是,不久人们就把罗马法看做是这些国家里一种属物与属地的法律,虽然按照当时的习惯,法律全都是属人的。关于这点,秃头查理864年在毕斯特所颁布的一项敕令可以证明;该被令把依据罗马法裁判的地区和不依据罗马法裁判的地区分别开来。《毕斯特敕令》证明两件事情。第一,当时有一些地区是依据罗马法裁判的;另有一些地区是不依据罗马法裁判的。第二,从该敕令去看,按照罗马法裁判的地区恰恰就是今天仍然遵守罗马法的那些地区。因此,法兰西遵守习惯法的地区和遵守成文法的地区二者的区分,在《毕斯特敕令》的时代就已经成立了。我已经说过,在君主国成立的初期,一切法律都是属人的;因此,《毕斯特敕令》既然把罗马法地区和非罗马法地区划分开来,这就可以看出,在非罗马法的地区里一定有极多的人选择了某一种野蛮民族的法律,以至在这些地区,几乎没有人选择罗马法,而在罗马法的地区,很少人选择野蛮民族的法律。我知道,我在这里所谈的是一些崭新的东西;如果这些东西是真实的话,它们已是很古老时代的东西了。所以这些东西不论是我说的,还是瓦罗哇或比格侬说的,毕竟有什么要紧呢?○第五节续前贡德鲍的法律在勃艮第人之间存在得很久,和罗马法相并而行;它在柔懦路易时代仍然有效:阿果巴尔的那封信使人们对此不能有任何怀疑。同样,虽然《毕斯特敕令》把西哥特占领的地区叫做罗马法地区,但是西哥特的法律老是在那里存在着。这从878年也就是《毕斯特敕令》后十四年,口吃路易时代召开的德洛伊宗教会议可以证明。后来,哥特人和勃艮第人的法律甚至在他们自己的国家里也消灭了。这是由于一些普遍性的原因;这些原因使各处野蛮民族的属人的法律都归于消灭。○第六节在伦巴底人的领地内为什么罗马法能够存在一切都同我的原则相符合。伦巴底人的法律是公平的,所以罗马人不能从舍弃自己的法律,选择伦巴底人的法律而得到任何好处。使法兰克人统治下的罗马人选择《撒利克法》的那种动因,在意大利是不存在的;所以在意大利,罗马法和《伦巴底法》同时并存。后来,《伦巴底法》甚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