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公司法)几个真实案例世界五百强山西祁县出让乔家大院经营权参股被指违法吴英案国美股权之争案例1有限责任张×、李×、赵×3人投资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张×出资20万元人民币,李×以价值20万元的房屋出资,赵×出资人民币10万元。后经营失败,公司欠甲100万元,公司资产价值50万元,甲知道张×具有偿还能力,在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要求张×偿还所欠的债务。请问:甲的要求合法吗?为什么?案例2有限责任的承担甲公司注册资本是500万元,甲公司对乙企业负有1000万元的债务。甲公司董事长对乙企业的负责人说:“本公司仅以500万元注册资本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请问:甲公司董事长的说法,是否正确?案例3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某高校A、国有企业B和集体企业C签订合同,决定共同投资设立一家生产性的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其中,A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作价15万元;B以厂房出资,作价20万元;C以现金17万元出资。后C因资金紧张实际出资14万元。请问:该有限责任公司能否有效成立?为什么?请问:①该有限公司能否成立?为什么?②以非货币形式向公司出资,应办理什么手续?③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向什么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应提交哪些文件或材料?④A的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答案:①能成立。②应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27条)③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应提交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在申请时提交批准文件。(29条)④符合。(27条)案例4股东大会的召开1、甲持有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为11%,担任该公司的董事长,其朋友丙担任公司的副董事长。甲的儿子乙担任公司的人事部经理。2006年5月,甲患重病突然辞世,致使公司暂时陷入无董事长的局面,因乙是甲的唯一合法继承人,为了使公司不因甲的去世而受到影响,乙及时地召集并主持股东大会,对公司的未来发展作出安排。试问:乙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案例52、有限责任公司由甲、乙、丙、丁四人出资设立,其中甲出资10万元、乙出资20万元、丙出资60万元、丁出资10万元。当股东会对与其他公司合并的议案表决时,下列情形不能通过的有()。A.甲、乙同意,丙、丁反对B.甲、乙反对,丙、丁同意C.甲、乙、丁同意,丙反对D.乙、丙、丁反对,甲同意案例6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三个企业准备投资组建一新的有限责任公司。经协商,他们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其中,章程中有如下条款:(1)公司由甲、乙、丙三方组建;(2)公司以生产经营某一科技项目为主,但非高新技术企业,注册资本为30万元人民币;(3)甲方以专利权和专有技术折价出资,占注册资本的30%;乙方以现金和机器设备折价出资,占注册资本的40%;丙方以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折价出资,占注册资本的30%;(4)公司获得利润时,除依法提取各项基金外,甲、乙、丙分别按40%、30%、30%的比例进利润分配;(5)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长负责董事会工作;(6)公司经理由董事会聘任,作为法定代表人,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工作;(7)公司存续期间,出资各方均可自由抽回投资。据上述材料,请回答:上述章程中的条款,哪些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哪些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案例公司设立失败的债务承担问题?【案情】2000年1月,汤某等人协议设立B公司,并以设立中B公司名义与C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1)租赁期为三年,租金签订后即付当年租赁3万元;2)在租期内,出租方不得转租,否则,承担3万元违约金。汤某代B公司签字,C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盖公章。同年,汤某等开始对厂房装修并使用。期间,B公司未能成功设立。8月,汤某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后,即继续使用上述厂房并生产。8月9日,C公司以承租方未依法设立为由,终止承租协议,转手他人。原告诉称诉讼请求:1、要求终止双方租赁协议;2、判令被告赔偿装修费17万元;3、判令赔偿设备灭失18万元;4、判令赔偿停产损失12万元;5、承担违约金3万元。被告辩称其未与原告之间签订租赁协议,所谓协议与B公司缔结,而B公司未能设立,故租赁协议不成立,过错在原告方。1、对于原告要求终止租赁协议的主张并无异议;2、装修费用应按评估报告确认;3、设备损失是原告过错,责任应由原告自负;4、停产损失是因原告自身原因而扩大的损失,应由其自己负担;5、租金应按约定计算返还,原告既要求赔偿损失,又要求违约金不合法律规定。金坛市人民法院判决B是汤某等人拟设立的公司,为设立中公司租赁房屋是公司设立的必要行为,若B公司成立则由B公司承担租赁权义,在B公司设立失败之际,因C公司明知原告以拟设立公司名义与其缔约并收取以公司名义交付的首期租金,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无其他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且并未影响租赁用途,应认定协议有效,因协议所生权益,由发起人即原告承担。1、被告违约,承担3万元违约金;2、装修物除拆除不影响其价值外,经评估由C公司接受;3、设备灭失因原告举证不足,不予支持;4、退还剩余租金费用。案例公司设立中或成功后的民事责任承担?【案情】2005年10月A某以筹建中的B浴场名义向C某购买装饰材料,欠款40万,11月B浴场筹备处两次致函C某确认该事实。该B浴场系街道办和D等四个自然人拟设立的有限公司,该公司于5月经工商部门预先核准企业名称,保留期为六个月,期满后,B浴场未能如期成立。12月,C某诉A某和街道办共同支付欠款。无锡市北塘区一审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A某以B名义向C购买装饰材料,B筹备处确认该采购行为系受其委托而实施,故B与C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合法有效。因筹备处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街道办和D某等为筹建申请人,C要求街道办而不要求D某等承担相应责任,系C的选择权,予以支持。A系B的委托代理人,其代理行为应由筹备处承担。故判决:1、驳回C对A的诉讼请求;2、街道办承担支付欠款责任。无锡市中院二审判决二审期间,B依法核准成立。二审法院认为:由于一审期间B尚未成立,判决B的开办人之一街道办承担责任并无不当。鉴于二审期间B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本案所涉义务承受人发生变化,再由街道办承担还款责任不妥。C明知B依法成立,仍坚持要求开办人承担责任,而不表示变更诉讼主体,故对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案例7竞业禁止自己不能做生意赚钱?1998年10月,刘某被某通迅器材股份有限公司聘为主营市场的副总经理。一年后,因刘某工作成绩突出,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被选为董事。2001年元月,刘某受朋友相邀合伙从事手机的批零业务。2001年12月,某通迅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发现了刘某的这一行为,认为手机的批零业务是公司的主要业务之一,刘某瞒着公司与他人合伙从事与公司相同的业务,侵犯了公司的利益。经股东大会表决,决定罢免刘某的董事职务和副总经理职务,同时要求刘某将与他人合伙期间所得的收入22万元交予公司,刘某拒绝。刘某认为自己与他人合伙从事手机的批零生意,并没有影响公司的业务,相反这期间公司的手机业务一直在增长,因此拒绝将所得收入22万元交予公司。某通迅器材股份有限公司遂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刘某将与他人合伙经营手机生意所得收入交付公司。案例分析竞他违反竞业禁止义务?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公司董事、经理违反竞业禁止义务所引起的纠纷案件。所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公司董事、经理等重要人员的法定义务及违反义务应负的法律责任问题。案例分析竞刘某对公司有什么义务刘某作为公司董事及主管市场的副总经理,属公司重要人员。依《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其享有很大的权利。同时,《公司法》也作了权利与义务对等的相关规定,要求像刘某这样的公司董事、经理负如下义务:1、约定义务。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职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2、不得损害公司资产的义务。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将公司资产以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3、竞业禁止和同公司交易的限制义务。不提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非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4、保密义务。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案例分析竞刘某行为的性质及法律后果我国《公司法》一律禁止董事、经理为自己或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本案中刘某与他人合伙人经营手机批零生意与某通迅器材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业务手机批零显然属同类营业,且刘某是以营利为目的。明显违反了《公司法》有关竞业禁止的规定。刘某违反竞业禁止义务所得的收入22万元的所有权《公司法》No.61(1):“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应属某通迅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公司法》No.215:“董事、经理违反本法规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的,除将其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外,并可由公司给予处分。”某通迅器材股份有限公司罢免刘某董事、副总经理职务和行为,属依法作出,也无不妥。2013《公司法》No.148(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案例分析竞他“赔了夫人又折兵”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身为某通迅器材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副总经理,自营与其所任职公司相同的业务手机批零,其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第61条的规定,判决刘某向某通迅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22万元,诉讼费由刘某承担。案例8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某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过程中发生了下列情形:该公司发起人共有8人,其中3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000万元,其中2500万元由发起人认购,其余向社会公开募集;由于是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出资必须以货币的形式;创立大会可以根据需要,结合市场情况由发起人决定召开的时间;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份由证券公司承销并由其代收股款;认股人在交纳货款后,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以要求发起人返还股款。问:上述情形中存在哪些问题?为什么?案例9临时股东大会某房地产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亿元。后来由于房地产市场不景气,公司年底出现了无法弥补的经营亏损,亏损总额为人民币7000万元。某股东据此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公司决定于次年4月10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于3月20日在报纸上刊登了向所有的股东发出了会议通知。通知确定的会议议程包括以下事项:(1)选举更换部分董事,选举更换董事长;(2)选举更换全部监事;(3)更换公司总经理;(4)就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5)就公司与另一房地产公司合并作出决议。在股东大会上,上述各事项均经出席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通过。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以下问题:(1)公司发生亏损后,在股东请求时,应否召开股东大会?为什么?(2)公司在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过程中,有无与法律规定不相符的地方?如有,请指出,并说明理由。案例分析1995年12月8日,某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董事长临时会议,讨论召开股东大会临时大会和解决债务问题等事项。该公司共有董事9人,这天出席会议的有朱某、陈某、王某、李某、苏某5人,另有4名董事未出席会议。在董事会议上,朱某、陈某、王某、李某同意召开股东会临时会,并做出了决议,苏某不同意他们的意见,便在表决之前中途退席。此后,公司根据董事会临时会议决议召开了股东大会临时会议,并在会上形成了关于偿还债务的决议,苏某认为董事会关于召开股东大会临时会议的决议是无效的,因为表决时他不在,会议没有过半数,所以无效。既然召开会议的决议是无效的,那么股东大会临时会议所做出的关于偿还债务的决议,当然也是无效的。朱某、陈某、王某、李某四位董事则认为,12月8日的董事会是提前10天通知的,因此会议召开是合法的。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