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消防局150号文件关于开展建筑消防设施年度检测工作的通知上海市消防局文件沪消发〔2009〕150号关于开展建筑消防设施年度检测工作的通知局防火监督部,各支队:为切实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管理,保障建筑消防设施正常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以及《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有关精神,对本市建筑消防设施实行年度检测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测对象检测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单位。检测的建筑消防设施是指依照国家和本市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在建筑物、构筑物中配置的火灾报警、防火分隔、防烟排烟、安全疏散、灭火救援等设施。二、检测要求自2009年起,各单位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每年至少进行1次消防检测(以下简称“年检”),其中:(一)世博园区内单位的年检工作必须在开园前完成;(二)市、区(县)两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及人员密集场所的年检工作必须在2009年底前完成;(三)公安派出所管辖范围内的单位,除人员密集场所外,年检工作必须在本通知下发日起两年内完成;(四)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内可不年检。三、检测内容(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机械防排烟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等的联动控制功能必须全部检测;(二)喷头、火灾报警探测器、室内消火栓、防火卷帘、应急照明等按不少于本单位总数的30%抽检。四、年检分级一级消防检测机构可承担所有建筑消防设施年检业务;二级消防检测机构可承担建筑面积50000m2以下建筑消防设施的年检业务,但不包括党政机关、标志性建筑、经市级规划部门批准的重要工程以及尚无国家、地方标准可循的复杂自动消防设施。五、工作要求(一)强化领导,落实责任。消防设施年检工作是提升本市消防安全基础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加强领导,提高认识,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紧密结合当前开展的专项治理工作和日常监督检查,积极推进建筑消防设施年检工作。(二)广泛宣传,强化服务。各单位要加强对社会单位的宣传,提高社会单位对消防设施年检工作重要性认识,对年检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指导,热情服务,通过法制宣传和教育,提高社会单位做好年检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三)加强监督,确保质量。各单位要加强年检工作的监管,特别是加强检测单位的监督,对于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不按规定的服务权限、检测程序、检测范围开展检测业务的单位,要依法处罚并会同消防协会暂停该检测单位的检测业务,以有效规范本市建筑消防设施年检工作秩序,提升年检工作的质量。此通知。附件:1、开展建筑消防设施年度检测的法律依据2、人员密集场所范围二○○九年五月五日附件一:开展建筑消防设施年度检测的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二、《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第十条(定期检测)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测,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技术标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测由产权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实施,也可以由专业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并获得计量认证资质的单位实施。建筑消防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应当自检测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检测报告报送所在地的公安消防部门备案。附件二:人员密集场所范围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二○○九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