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淮南市中融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第三方股权质押反担保合同签订时间:年月日签订地点:淮南市中融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制第十六条本合同的公证和执行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办理公证,公证所需的费用由甲方负责。甲方同意本合同经公证后将赋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即同意如因借款人不能履行对银行的按期还款义务而由乙依约代为履行代偿义务的,乙方可直接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甲方的财产,而无须经过诉讼程序。第十七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协商无效时,各方约定按第种方式解决。1.由质押权人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2.向质押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八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经协商,另签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第十九条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登记机关、公证机构及债务人等执份。(以下无正文)甲方(公章):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特别告知一、本合同共计十九条;二、为了维护您的利益,在您签署本合同之前,请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并确定有关事实,如果您对本合同条款及相关的业务有任何不解之处,请向我们咨询,仍有疑问,请暂缓签署本合同。第5页(共5页)1.乙方有权聘请评估事务所对甲方所质押股权进行评估,以此评估价格为依据,将甲方所质押股权进行拍卖;2.乙方有权聘请评估事务所对甲方所质押股权进行评估,以此评估价格为依据,将甲方所质押股权进行变卖;3.双方协商,对甲方所质押股权以双方认可的价格由乙方收购上述股权。甲方必须于乙方提出上述要求后立即配合乙方进行相关的工作(如提供相关证明、财务报表、协助进行股权变更登记等),否则,即视同甲方违约。甲方违约应向乙方支付乙方代偿总额%的违约金。第十二条甲方若以上市公司的股票出质,须在签订本合同后,到证券登记机关办理出质登记,本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甲方若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或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出质,该股份质押应记入公司的股东名册,本合同自工商管理局登记日起生效,甲方将记载股份质押登记的股东名册(原件一份)交给乙方;乙方要求履行其他手续的,依照乙方要求完成其他手续之日生效。第十三条本合同因乙方的保证责任解除而终止;如果出现代偿,本合同直至乙方实现质权时终止。第十四条甲方应承担本合同有关的任何登记费、备案费、公证费。第十五条贷款期限届满之前,如出现下列事项,乙方可随时行使本合同项下处置质押股权的权利,以防范可能出现的担保风险:1.甲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规定,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第五条所作的保证;2.甲方停止经营、解散或被宣告破产;3.甲方卷入足以影响本合同履行的任何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与处分。出质人:(简称甲方)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电话:传真:质权人:(简称乙方)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电话:传真:根据(借款人)与乙方于年月日签订的编号为:的《担保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之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意见:第一条乙方根据《保证合同》和协议书,为(借款人)向贷款人民币(小写),(大写)提供担保,贷款期限为,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第1页(共5页)第4页(共5页)第二条甲方以其持有的占(公司)%的股权质押给乙方,其中:,作为反担保。甲方用作质押的股权,评估价值为人民币(小写),(大写)。第三条本股权质押反担保的责任范围:1.借款人违约致使乙方向贷款人承担的全部保证责任,包括贷款本金、利息和罚息;2.乙方向借款人追偿而借款人延迟偿还期间的违约金;3.实现质押权的费用,包括变卖费、提存费、拍卖费、应缴纳的税费、交易手续费、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等。第四条本股权质押反担保期限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至反担保物权实现止。第五条甲方保证1.(股权所在公司)过半数股东同意甲方以其持有的该公司股权出质,并且甲方向乙方出具与此相关的股东会决议;2.甲方保证对上述质押的股权拥有完全的、有效的处分权,保证上述股权在此之前未设置质押权,并免遭第三人追索;3.解除质押前,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质押股权转让或再质押给其他方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置质押股权;4.甲方承诺负责办理以及协助乙方办理有关本合同签订、生效、履行所需手续及处分或解除质押股权所需的必要手续;5.股权质押期间,甲方保证及时向乙方通报经营过程中的财务状况、重大决策及可能涉及损害股权质押权益的情况。第六条甲方向乙方提供下列文件的正本、副本的复印件,并经甲方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证实其真实和完整性:1.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2.公司章程;3.质押物的所有权证明(股票或出资证明);4.同意股权质押的股东方董事会决议;5.验资报告。若甲方违反企业章程和企业内部的其他规定而签署本合同,责任概由甲方负责,甲方不得以此为由对抗本合同项下责任的承担。第七条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有关财务报表,以及对上述股权的评估等资料。甲方及其法定代表人应对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的法律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第八条上述股权的所有权证明文件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交付乙方,质押期间由乙方保管(股东名册、出资证明)。第九条甲方在借款人未全部偿还上述贷款本息之前不得从被质押的股权所在公司获取股权利益。第十条质押期间,质押股权已经产生及可能产生的全部红利等收益均属本合同设定的质押股权权益,如若分配,应由乙方领取。第十一条如(借款人)未能按期偿还贷款本金或利息,致使乙方代偿,双方协商可选择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处置被质押的股权,所得价款优先补偿乙方因代偿所受到的损失;其价款超过乙方损失的部分归甲方,不足部分由借款人和甲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3页(共5页)第2页(共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