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一)为加强对关键岗位人员的监督管理,促进关键岗位人员勤奋工作和廉洁自律,推动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二)规范和强化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培养人才、防范风险,实现关键岗位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第二条适用范围(一)办法所称关键岗位是指直接涉及人、财、物、纪检监察、营销、工程项目管理等具有重要性、关键性、风险性的岗位,包括:物资管理部:采购组全员,库管班长,物流班长计划管理部:主管财务部:会计、出纳总经理工作部:固定资产、办公用品、劳保用品采购、车辆管理、主管,食堂采购,食堂会计人力资源部:人事招聘管理、社保公积金管理,薪酬绩效管理;纪检监察部:全体岗位;质管部:质量工程师、原材料、出厂产品取样业务岗位;各事业部:项目主设、项目经理证券部:证券管理2研发部:主管,课题组组长市场营销:主管(二)其他具有重要性、关键性、风险性的岗位。(三)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中层干部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条监督责任(一)公司党政一把手、分管领导及专业管理部门对关键岗位人员的管理负主要责任。(二)人力资源部、纪检监察部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关键岗位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和考核。第四条聘用管理(一)对关键岗位人员的聘用需经过推荐、考察和总经理办公会、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的程序进行。(二)对关键岗位人员的推荐由公司领导或部门负责人从全公司适合人员中选择,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办理。(三)对关键岗位人员的考察由人力资源部门牵头,业务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参与实施。对关键岗位人员的考察内容包括政治思想素质、道德品质、廉洁自律的考察,专业知识的考察,业务能力的考察,组织协调及综合能力的考察。(四)在考察和集体研究决定关键岗位人员过程中,涉及本人及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聘用领导干部亲属为关键岗位人员时,不得与领导干部形成直接上下级关系。第三章关键岗位的管理3第五条关键岗位的管理(一)各职能部门应加强对关键岗位人员的管理,要定期进行考核和民主测评,应建立和完善关键岗位人员管理档案,记录关键岗位人员的现实表现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种问题,对不再适合从事关键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整。(二)对关键岗位人员应视其工作性质,在工作满一定年限后,进行轮岗和交流,也可根据工作需要或视本人情况,进行适时的轮岗、交流和淘汰。人力资源部每年负责对关键岗位人员轮岗交流情况进行整理;部门在本单位轮岗交流的由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人力资源部督促落实。第六条关键岗位的轮岗、交流(一)关键岗位员工应定期进行部门内部轮岗、交流或对工作范围定期进行轮换。(二)下列关键岗位员工必须定期进行轮岗、交流:1.各部门涉及人、财、物、工程项目管理的专业技术岗位员工。2.根据工作岗位设置变化情况以及相关政策规定确定需要进行轮岗交流的员工。以上岗位员工在同一岗位连续工作原则上不超过5年,连续在同一岗位工作满8年,必须进行轮岗交流。(三)关键岗位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轮岗、交流:1.距离法定退休时间不足一个轮岗交流周期的员工(因岗位回避应进行轮岗交流的员工除外)。42.孕期及哺乳期内的员工。3.其他原因不适合轮岗交流的员工。(四)关键岗位轮岗交流可采取以下方式:1.公开竞聘、择优录用;2.在单位(部门)内实行轮岗;3.跨部门、跨专业交流;(五)关键岗位员工轮岗、交流前,部门领导应与本人谈话,做好思想工作,帮助解决困难,并要求他们按时到新岗位工作。(六)轮岗、交流员工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决定,经教育仍拒不到新单位(岗位)报到的,作待岗处理;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第七条关键岗位的回避原则(一)关键岗位员工不得与近亲属及特定关系人形成直接上下级工作关系或风险较大的业务关联关系。(二)关键岗位员工原则上不得与近亲属及特定关系人同时在同一部门、班组工作。(三)近亲属系指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特定关系人系指与本人有共同利益关系的人。第四章监督与考核第八条监督与考核(一)关键岗位人员必须按照有关工作纪律和工作程序进行工作,自觉接受监督。1.各部门领导对关键岗位人员的工作纪律和工作程序实施5日常监督;业务主管部门对关键工作岗位人员的工作内容和工作程序实施专业监督;纪检监察部门、各级党组织对关键岗位人员的关键环节实施关键监督。2.关键岗位人员在履行工作职权时,要主动接受各级监督部门和组织的监督,在处理相关需要监督的工作时,要主动向监督部门和组织报送有关会审和备查资料,听取监督部门和组织的意见和建议。3.监督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各级党组织要主动介入对关键岗位人员工作纪律和工作程序的监督,把握各类工作的关键环节和流程,对不按有关规范操作的,要给予指出和纠正。4.被服务对象对关键岗位人员的办事效率、办事程序和办事纪律有监督责任,对关键岗位人员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问题有权利和义务向其本人提出和上级监督部门、组织反映。(二)对关键岗位人员负责的重要事项必须实施过程监督,由纪检监察部负责。(三)公司在各部门进行自查的基础上,每年将结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对关键岗位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并将考核结果与所在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挂钩。(四)各业务主管部门每年要对部门关键岗位人员进行一次考核,作为对其进行轮岗和换岗的依据。(五)纪检监察部门、公司党委、人力资源部要利用每年对领导干部进行民主测评的机会,同时组织对部分关键岗位人员进行民主测评,对反映问题较多、工作不称职、合格率达不到660%的关键岗位人员要按照有关程序进行轮岗、换岗、交流、淘汰和诫勉谈话。第五章附则第九条规章制度一经公布实施必须严格执行。(一)各业务主管部门、分公司要依据本办法,结合自身工作的实际,形成对关键岗位人员的监督制约机制。(二)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纪检监察部负责解释。第十条报告和记录(一)档案管理应形成以下记录:1.公司部门关键岗位人员变动审批表。(见附录A)2.档案管理记录由人力资源部保管,保管期限为永久。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