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基础知识培训2016年11月目录第一部分:民法基本知识第二部分:合同法基本知识第三部分:知识产权法与保密第四部分:重点防范串讲第一部分民法基本知识一、法律依据1、《民法通则》-----原则性、概括性2、《合同法》---《经济合同法》已不存在,15个合同种类1、买卖合同2、承揽合同3、建设工程合同4、技术合同5、运输合同6、保管合同7、借款合同8租赁合同9、委托合同10、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11、融资租赁合同12、行纪合同13、居间合同14、仓储合同15、赠予合同3、《物权法》-----所有权、用益物权、善意取得第一部分民法基本知识二、民事主体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2、法人(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政府机关单位法人)3、其他经济组织(合伙、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个体经营户)第一部分民法基本知识三、债(特定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1、合同2、侵权3、不当得利4、无因管理四、债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四、债2、侵权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一般侵权,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在特殊侵权行为中,产品责任、高度危险作业的损害责任、环境污染的损害赔偿责任、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四、债3、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财产受到损失而获得利益。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1)一方获得利益;(2)他方受到损失;(3)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4)没有合法依据。四、债4、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1)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2)管理人须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3)管理人须对他人进行了管理或服务。第一部分、民法基本知识四、人身权1、人格权生命、身体、健康、姓名、名称、肖像、隐私2、身份权亲权﹑配偶权﹑亲属权、荣誉权第二部分合同法基本知识一、合同的订立1、订立的形式(书面形式、口头形式)2、订立的一般程序(要约、承诺)3、格式合同一、合同的订立1、订立的形式(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一般同时生效)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双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一、合同的订立2、订立的一般程序(要约、承诺)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一、合同的订立3、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第二部分合同法基本知识二、合同的效力1、有效2、无效3、可撤销可变更4、效力待定二、合同的效力1、有效合同的生效。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2、合同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二、合同的效力3、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一年以内要申请撤销,否则权利丧失)4、效力待定的合同(经有权人追认后可生效)(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二)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三)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第二部分合同法基本知识三、合同的履行合同履行的一般情况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部分合同法基本知识四、合同解除1、协议解除2、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3、预期违约---明示与默示违约(履行期限前)4、根本违约---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四、合同解除1、协议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立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合同解除2、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合同解除3、预期违约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四、合同解除4、根本违约指一方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合同的主要义务,而使另一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难以实现。第二部分合同法基本知识五、违约责任1、违约责任的形态(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2、赔偿损失的范围五、违约责任1、违约责任的形态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五、违约责任2、赔偿损失的范围直接损失间接损失(需要在合同中明确,否则法院很可能不予支持)六、签合同注意事项市场经济最基本的行为就是交易,“交易”行为总是以合同的形式表现出来,可以说,合同签订是我们经常面临的事情。了解:合同=协议为了降低交易行为的经营风险和法律风险,我们必须认真对待合同的签订,把握两条最基本原则:小心谨慎深思熟虑1)合法合法是合同最基本的要求,一切合同都应以合法为前提,不合法的合同通常会导致部分无效或全部无效。无效与可撤销的合同种类前面已述,主要是不合法2)严谨签订合同时,以严肃和谨慎的态度对待合同中的每个字、每个词、每句话,不要抱着“合同仅仅是一种形式”的观念,草率地、含糊地对待合同,要知道,白纸黑字的合同是当事人权利义务分配的基本依据,签字后就必须负责,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失之毫厘,缪以千里,一朝不慎,往往会在日后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带来利益的损害。实例,“甲方还欠款一万元”、“甲方还欠乙方货款一万元”就有两种理解:一种是“归还(读作HUAN)欠款一万元;另一种是“还(读作HAI)要欠款、尚要欠款一万元”。2)严谨“订金”和“定金”的区别也是需要注意区分的,是经常发生的。定金是债的一种担保方式,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可见定金具有担保性和惩罚性。在实践中不少人将定金写成了“订金”,“订金”在法律上被认为是预付款,不具有担保功能。1、收取订金一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订金只能抵冲债务;收取订金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支付订金一方也只能要求如数返还。2、支付订金一方不履行合同则订金退还,只有造成对方损失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3)完整完整要求合同条款齐全,应当明确的事项一定要在合同中进行规定,不要抱着“留待日后协商解决”的心态去签订合同。内容不完整的合同造成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不明确,在履行过程中常常产生争议,导致交易行为“法律风险”的增加和交易效率的下降。原则:于己有利,尽量明确。(如:明确付款时间,明确交货地点等等)举例合同评审中一例:4)可操作性可操作性指的是合同“实用”,也就是说,合同规定的内容必须是A、能够履行的;B、合同签订后必须遵照执行。原则:在维护自身利益为出发点,适当兼顾公平合理性。4)可操作性合同应具备的主要条款及内容–签订合同双方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合同产品/服务的数量、质量等–合同金额–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合同履行期限、地点及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5)尽可能明确违约金《合同法》虽然规定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向其追索违约金、赔偿金,但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法院就会要求守约方提供“损失的证据”,然而在实践中,许多损失的证据往往是很难提供的。对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作出明确约定,有利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后迅速确定赔偿金额。了解:《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6)确定管辖法院明确管辖法院不仅有利于争议得到迅速解决,而且有利于维护我司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出于地方保护、诉讼成本考虑,我司在签订合同时应尽可能选择我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7)合同签字、盖章《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如果合同当事方是个人(自然人),只要签字就能生效,如果合同当事方是法人或其它非法人组织,一般情况下都要求盖章才能生效。特别情形:1、法定代表人本人签字具有公信力,可以代表公司。2、部门章是否有效则视情况而定,经公安部门刻制的应该有效,但超过部门权力范围的一般无效,这个问题比较有争议,因此建议尽量不要使用部门章。8)合同形式根据法律规定,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它形式都属于合同的形式,因此,原则上来讲,口头约定仍有可能成为一份“合同”,但是,非书面形式导致的后遗症是很多的,比如存在举证困难的问题,一般情况下不应使用。8)合同形式《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因此,书面形式具有多样性,但是,传真、电报、电子邮件等往往会造成许多问题,如传真件的文字易褪色,电子邮件的内容易被更改等。建议,在不得不采用传真方式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应尽快补订签字、盖章的合同书(原件)。第三部分知识产权法与保密一、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或法人等主体依据法律的规定,对其从事智力创作或创新活动所产生的知识产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又称为“智力成果权”、“无形财产权”,主要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其中专利又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法律依据:《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商标法实施条例》、《专利法实施细则》一、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也称之为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所谓人身权利,是指权利同取得智力成果的人的人身不可分离,是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例如,作者在其作品上署名的权利,或对其作品的发表权、修改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等,即为精神权利;所谓财产权利是指智力成果被法律承认以后,权利人可利用这些智力成果取得报酬或者得到奖励的权利,这种权利也称之为经济权利。一、知识产权法----职务作品《著作权法》第十六条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一、知识产权法----软件第六条中国公民和单位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不论在何地发表,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