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大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建设文明校园,教育广大学生严于律己,遵纪守法,培养学生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合格人才,根据《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具有浙江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成教学生、攻读第二学科学位的学生和专业学位的研究生违纪处分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三条违纪处分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坚持学生的申诉权保障原则。第四条学生在校外参加教育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第二章处分种类和运用第五条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视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勒令退学;(六)开除学籍。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一级处分:(一)认错态度不好者。(二)故意造成调查困难者。(三)制造障碍,妨碍调查取证者。(四)在校期间已受过处分者(考试再次作弊除外)。(五)对检举揭发人、证人或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者。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减轻一级处分:(一)公安机关认定有自首情节者。(二)主动提供情况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者。第八条经公安机关司法鉴定为限制责任能力者,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第九条受处分者,附加给予下列限制:(一)受处分者本学年内不得评定奖学金及各种荣誉称号,不得申请各类困难补助。(二)已获奖学金者,自处分之日起,停发奖学金。(三)勒令退学及开除学籍的学生,其善后问题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勒令退学的学生只发给学历证明,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学历证明。第三章违纪行为和处分第十条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行为,组织、策划、实施煽动闹事或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国家安全,组织非法集会游行,破坏安定团结者:(一)情节轻微,经教育能改正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二)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第十一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受到司法、公安部门处罚者:(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根据情节,可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二)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三)被司法机关处以罚金或剥夺政治权利,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被司法机关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以上刑罚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第十二条损害校园文明建设,扰乱正常的校园秩序、社会公共秩序,并造成恶劣影响者:(一)破坏绿化、环境卫生、公用设施,违反学校有关公共场所管理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二)违章用电、用火、用危险品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三)无理取闹,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掷砸物品,不听劝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五)酒后肇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六)恶意拨打特种紧急电话及学校急用值班电话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七)制造、散布谣言或故意捏造事实,作虚假陈述,混淆事实等,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八)携带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进入校园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九)未经批准,容留校外人员在学生宿舍住宿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十)上述行为为首或组织者,加重处分。第十三条以各种手段非法占用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者:(一)偷窃初犯者,作案价值较小(300元以下)且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作案价值在300元以上或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作案价值在600元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作案价值在1000元以上或情节恶劣的,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两次偷窃(包括两次)者,不论作案价值大小,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二)诈骗、侵占、敲诈勒索、抢夺及抢劫公私财物者,比照偷窃行为处理。(三)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四)盗用他人(含单位)帐号或各类通讯卡帐号和密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五)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等,比照作案者处理。(六)共同作案的,为首者加重一级处分。第十四条损坏公私财物者:(一)过失损坏公私财物,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危害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及造成的危害程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三)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第十五条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他方式触犯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二)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三)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四)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五)结伙斗殴者,加重处分;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六)其他参与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七)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第十六条以任何形式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或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者:(一)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二)一般参与者或初犯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为首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三)屡犯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四)由赌博引起打架、斗殴或造成其他后果者,参照其他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第十七条观看、制作、复制、传播淫秽、封建迷信及其他非法、有害的音像或文字作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为首者加重处分。第十八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吸食毒品者,容留、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吸食毒品者:(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吸食毒品或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者,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三)吸食毒品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在一定期限内无法做到戒毒,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四)知情不报、故意隐瞒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十九条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法规、条例,擅自动用、损坏消防器材、设备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引起火警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火灾者,除赔偿损失外,视造成的危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第二十条侵犯、损害他人正当权益及人身安全,损害国家、集体利益者:(一)盗用组织或他人名义为己谋私利者:(1)盗用单位或他人名义为己谋私利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2)盗用他人名义冒领他人钱物者,除返还冒领的钱物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二)伪造、贩卖各类证件、印章和证明文件、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方法来达到个人目的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三)恶意骚扰、恐吓、威胁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四)侮辱、诽谤、陷害、诬告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五)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电报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六)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或利用网络进行“黑客”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网络及管理系统等毁坏者,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七)泄露国家和学校机密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第二十一条违反教学管理规定,旷课或擅自离校、教育实践环节擅自离岗者:(一)3天以上,不满1周,给予警告处分。(二)1周以上,不满2周,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三)2周以上,不满3周,给予记过处分。(四)3周以上,不满4周,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五)4周以上,给予勒令退学处分。第二十二条考试违纪者:(一)夹(携)带与考试课程内容相关内容的纸条(或书本、笔记本,在考试用桌上、身体上涂写)、违纪使用电子工具和通讯工具、抄袭他人试卷或有意将自己试卷让他人抄袭、报对答案及传递纸条者(或试卷)、交换试卷或考位、借故暂离考场或用其他手段进行舞弊行为者,给予记过处分。(二)替他人考试或由他人代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三)窃取试卷,偷改分数,再次作弊者,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四)违反其他考试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第二十三条在进行科学研究及撰写论文、报告中,有弄虚作假(如伪造数据和运算程序等),或以抄袭等手段剽窃他人成果者,视情节轻重及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第二十四条违反校园管理规定,组织各类营利性活动或违章设摊者:(一)未经批准,在校园内开展旅游组织业务者(包括作为旅游经营单位的代理者),给予警告处分,因此引发事端或造成后果者,加重处分。(二)未经批准,设摊设点或组织各类营利性活动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屡教不改的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三)乱贴或散发商业性宣传品,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二十五条发生不正当性行为,道德败坏和品行恶劣者:(一)男女非法同居,非法混宿,或发生不正当性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二)猥亵、玩弄异性,或有其他流氓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品德恶劣,道德败坏者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三)其他有损学生形象、品行恶劣者,经教育无效,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二十六条作伪证者:(一)违纪事件目击者故意作伪证,并造成调查困难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二)违纪事件参与者故意作伪证,参照相关条款加重一级处分。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有必要给予处分的,可根据处分管理程序,由学校讨论决定,参照本办法中相类似的条款给予处分。第二十八条留校察看期为1年(研究生毕业班学生可酌情缩短但不得少于半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有明显进步表现,察看期满后,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立功表现的,可提前解除;表现差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本科毕业班学生原则上不作留校察看处分,给予记过处分,并作结业处理(就业后1年内确有悔改表现或进步显著,经用人单位鉴定和学校审查批准,可换发毕业证书)。第四章处分管理权限和处分程序第二十九条处分程序及管理权限:(一)学生发生违纪事件,一般情况下由所在学院(学园)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提出处分意见。本科生处分意见经所在校区学生工作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工作部审定。研究生处分意见报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办公室审定。1.对违反国家和学校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保卫部门查清事实,进行治安处罚和其他处罚以后,将有关材料转到学生工作部或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办公室和学生所属学院(学园),按本条前述处分程序进行处理。2.对违反教学管理规定与考场纪律的本科生由校区教务部门查清事实,提出处理意见,经所在校区学生工作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工作部审定。对违反教学管理规定与考场纪律的研究生,由监考教师和考场检查人员或研究生所在学院报告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办公室,由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3.对在宿舍内违纪的学生由宿舍管理部门根据违纪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部或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办公室审定。4.特殊情况也可由学生工作部或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办公室直接提出处分意见(二)跨学院的学生违纪事件,由学生工作部或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办公室及相关部门牵头,召集学生所属单位有关的主管领导,按照本办法提出处理意见。再由有关单位按照处理意见提出处分报告,按规定处分程序呈报处理。(三)学生违纪事实查清后,学生所属学院应在一周内提出处分意见,报学生工作部或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办公室。(四)对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3种处分,在学校处分前,学生可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视情况,安排听证会,允许学生到会申辩。(五)学生工作部或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办公室对有关材料进行审定后,起草处分文件,主管校领导签发。对于勒令退学以上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