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开发区税收优惠及财政扶持一览表税种税收优惠/财政扶持条件期限文件依据所得税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再免征企业五年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1.在开发区内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包括一投资、两体系、商务服务业、旅游业等等)2.对南疆三地州新办的鼓励类中小企业,再享受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五年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3.对自治区境内的纺织企业,自2011年起,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在2011年-2015期间,对企业有重大技术改造、扩大规模、生产工艺创新和延伸下游产业链的,经过自治区财税部门和自治区纺织行业主管部门共同认定后,自认定之日起,可继续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4.自2011年起,凡属于鼓励发展产业目录范围内的纺织企业,在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基础上,免征5年地方分享部分。5.自2011年起对符合自治区农产品精深加工范围的企业(见附件),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属于国家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目录的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基础上,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有重大技术改造、扩大生产规模、生产工艺和产品创新和延伸下游产业链的企业,经自治区财税部门和农业产业化发展局审核后,可继续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自2011年起财税2011]112号、财税【2011】60号、新政发、新政发【2010】92号、〔2010〕99号喀经开发[2012]10号6.自2011年起,对自治区境内从事A级旅游景区景点基础设施建设(主要开发建设)及在A级旅游景区景点从事旅游服务经营的企业、旅行社、从事旅游纪念品生产、加工的企业,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上述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企业,可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基础上,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主要为景区景点服务的宾馆,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7.2011年至2020年,对新办企业出口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超过50%(含50%,下同),现有企业出口额占销售总额超过70%(含70%,下同)的出口生产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但累计享受不超过5年。(备注:新办以工商注册时间为主。)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1.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目录》内符合相关条件和技术标准及国家投资管理相关规定、于2008年1月1日后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其投资经营的所得。2.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3.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1.对在新疆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期间免征地方分享部分。2.迁入我区的公司制股权投资类企业,公司的股权70%以上由自然人持有且自然人承诺选择我区作为其个人所得税缴纳地的,纳入我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类企业和重点鼓励类产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3.是2010年至2020年,对在新疆困难地区、国家级园区新办的鼓励类中小企业,给予自取得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税[2011]53号、财税[2011]60号、新财税法[2011]51号、新政发【2010】92号、新金函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对在受援地区新办的鼓励类中小企业,享受自治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两免三减半”优惠。4是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再担保公司、股权托管中心及中小型创业投资公司、股权投资公司、股权投资管理公司享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5.对在自治区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重点鼓励发展目录范围内的纺织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减半征收期间免征地方分享部分。期满后,在政策规定期限内,可以继续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或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6.对在我区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重点鼓励发展产业目录范围内的农产品精深加工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减半征收期间免征地方分享部分。期满后,在政策规定时限内,可以继续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或国家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7.在新疆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自治区鼓励类发展产业目录范围的出口生产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同时,对出口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出口生产企业,在减半征收期间免征地方分享部分。〔2010〕87号、喀经开发〔2012〕10号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再担保公司、股权托管中心及中小型创业投资公司、股权投资公司、股权投资管理公司享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实行“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喀经开发[2012]10号10%税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15%1.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2.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3.不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但属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4.公司制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纳入自治区支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依法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各项优惠政策,执行15%的所得税率,自治区地方分享部分减半征收。5.迁入开发区或在开发区新注册的股权投资类公司制企业,不符合创业投资企业条件的,也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执行15%所得税率,地方分享部分减半征收。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税[2011]58号、《企业所得税法》、喀经开发〔2013〕19号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的80%财政奖励对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开发区科技型中小企业项目的,在享受国家级和自治区级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由开发区财政部门按项目退出或获得收益后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的80%给予奖励。喀经开发〔2013〕19号50%的财政奖励股权投资公司制企业股东缴纳所得税后,自治区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予以奖励。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新政办发〔2010〕187号开发区10%-20%的财政扶持在开发区内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免减优惠政策或者免减税期满的纳税人。具体为:=100万元,扶持比率为10%;100-500万元,扶持比率为14%;500-2000万元,扶持比率为17%;2000万元以上,扶持比率为20%;自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喀经开发〔2012〕10号增值税起征点按国家幅度范围的上限执行。(上限为20000元)针对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喀经开发〔2012〕10号5%-10%的财政扶持根据纳税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开发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按超额累进比率给予财政扶持。具体为:=50万元,扶持比率为5%;50-100万元,扶持比率为6%;100-300万元,持比率为7%;300-500万元,扶持比率为8%;500-700万元,扶持比率为9%;700万元以上扶持比率为10%。自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喀经开发〔2012〕10号营业税起征点按国家幅度范围的上限执行。(上限为20000元)针对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喀经开发〔2012〕10号免征1.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和权益转让收益,以及合伙人转让股权的,依法不征收营业税。2.经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省级地方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并办理免税手续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享受三年内免征营业税政策。免税时间自担保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计算。50%的财政奖励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因提供投融资管理或咨询服务等取得收入而缴纳营业税后,开发区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予以奖励。喀经开发〔2012〕10号18%-30%的财政扶持根据纳税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开发区实际缴纳的营业税,按超额累进比率给予财政扶持。具体为:=50万元,扶持比率为18%;50-100万元,扶持比率为20%;100-300万元,扶持比率为23%;300-500万元,扶持比率为25%;500-700万元,扶持比率为28%;700万元以上扶持比率为30%。自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喀经开发〔2012〕10号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开发区内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2015年12月31日前个人所得税50%的财政奖励1.合伙制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合伙人,按照“先分后税”缴纳所得税后,自治区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予以奖励。2.迁入开发区或在开发区新注册的股权投资类公司制企业,不能享受五免五减半或两免三减半的,股东按照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开发区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予以奖励。(即企业实际所得税率为12%,股东实际所得税率为16%)。3.股权投资类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选择在开发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开发区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予以奖励。新政办发〔2010〕187号、喀经开发〔2012〕10号15%-30%的财政扶持1.享受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的企业不适用本条;具体为:=10万元,扶持比率为15%;10-50万元,扶持比率为20%;50-100万元,扶持比率为25%;100万元以上,扶持比率为30%。2.在开发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由开发区财政部门按其上一年度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给予普惠政策加成20%财政扶持优惠。自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喀经开发〔2012〕10号、喀经开发〔2013〕19号关税免征关税对开发区内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鼓励类、《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项目,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财税[2011]58号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配套件、备件,在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房产税30%-50%的财政扶持符合总部经济大楼优惠条件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房产税时可享受,享受其他房产税优惠的个人不适用本条。具体为:=50万元,扶持比率为30%;50-100万元,扶持比率为40%;100万元以上,扶持比率为50%。自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喀经开发〔2012〕10号5年免征1.对在开发区内新办的从事A级旅游景区景点基础设施建设及在A级旅游景区景点从事旅游服务经营的企业、旅行社、从事旅游纪念品生产、加工的企业,给予自设立年度起,五年免征自用房产税。2.对开发区所有农产品加工企业免征5年房产税。3.自2011年至2015年,对自治区境内规模以上现有和新成立的纺织企业免征5年房产税。4.2011年至2020年,对新办企业出口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超过50%(含50%,下同),现有企业出口额占销售总额超过70%(含70%,下同)的出口生产企业,免征自用房产税,但累计享受不超过5年。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新政发〔2010〕116号、喀经开发〔2013〕19号、新政发〔2010〕116号、新政发〔2010〕105号土地增值税2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