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章旅游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制度旅游资源是供旅游者进行参观、游览、娱乐、观赏、休闲、品尝、修学、疗养、健身等旅游活动的物质条件的总称,是旅游业发展的前提和基础,是现代旅游业不可或缺的三大要素之一。广义地说,凡是可以吸引旅游者的一切资源,都可以纳入旅游资源的范畴。狭义地分,它包括人文资源和自然资源。我国幅员辽阔,蕴涵着丰富的人文资源和自然资源,为我国旅游业的发展提供了优越的先天条件。为了保障旅游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使得对旅游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有章可循,我国制订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第一节旅游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概述第二节人文资源管理法一、文物的概念及其范围文物,是指遗留在社会上或埋藏在地下的历史文化遗产。受国家法律保护的文物有下列五类:1.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2.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3.历史上各时代的珍贵艺术品、工艺美术品。4.重要的革命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古旧图书资料等。5.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的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另外,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的保护。二、文物所有权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国家所有;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等,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机关、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组织收藏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传世文物,其所有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集体和私人文物的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保护管理文物的规定。三、文物级别(一)不可移动文物《文物保护法》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以分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1.县、自治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2.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3.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城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具有重大历史价值和革命意义的城市。历史文化名城由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家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国务院核定后,由国务院公布。(二)可移动文物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可移动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一)周边环境管理(二)施工管理(三)修缮管理(四)考古发掘管理1.报批手续的规定。2.出土文物的规定。3.保护和报告的规定。4.对外国人或外国团体的规定。四、文物资源管理(五)对馆藏文物和私人收藏文物的管理1.馆藏文物2.民间收藏文物(1)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收藏通过下列方式取得的文物:(2)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买卖下列文物:(3)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不得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4)银行、冶炼厂、造纸厂以及废旧物资回收部门,应与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拣选出掺杂在金银器和废旧物资中的文物,除供银行研究所必需的历史货币可以由银行留用外,其余移交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移交的文物必须合理作价。(5)公安、海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没收的重要文物,也应当移交给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六)文物出境进境管理(一)刑事责任1.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2.故意或者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的;3.擅自将国有馆藏文物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4.将国家禁止出境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送给外国人的;5.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的;6.走私文物的;7.盗窃、哄抢、私分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8.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妨害文物管理行为。(二)民事责任五、法律责任(三)行政责任1.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2.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定,构成走私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3.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一、风景名胜区的概念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第三节自然资源管理法规1.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2.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较集中。3.可供人们游览、休息和进行科学活动。二、风景名胜区的利用、管理(一)风景名胜区的划分1.省级风景名胜区。2.国家级重点风景名胜区。(二)风景名胜区的利用、管理•风景资源评价;•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风景名胜区的功能结构和空间布局;•禁止开发和限制开发的范围;•风景名胜区的游客容量;•有关专项规划。三、风景名胜区的规划《风景名胜区条例》规定,风景名胜区内的一切景物和自然环境,必须严格保护,不得破坏或随意改变。1.风景名胜区内的景观和自然环境,应当根据可持续发展的原则。2.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对风景名胜区内的重要景观进行调查、鉴定,并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3.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1)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2)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3)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4)乱扔垃圾。四、风景名胜区的保护4.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5.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6.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活动(1)设置、张贴商业广告;(2)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3)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4)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7.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并与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8.国家建立风景名胜区管理信息系统,对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和资源保护情况进行动态监测。违反《风景名胜区条例》•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1)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2)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的;(3)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的。•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未经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元的罚款;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施工。第四节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为了加强对旅游区(点)的管理,提高旅游区(点)服务质量,维护旅游区(点)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提高我国旅游区(点)的服务质量和市场竞争能力,确保旅游区(点)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1999年,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了《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一、旅游区(点)、旅游资源和游客中心旅游区是以旅游及其相关活动为主要功能或主要功能之一的空间或地域。旅游资源是指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凡能对旅游者产生吸引力,可以为旅游业开发利用,并可产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各种事物和因素。游客中心是指旅游区(点)设立的为游客提供信息、咨询、游程安排、讲解、教育、休息等旅游设施和服务功能的专门场所。二、旅游区(点)的评定范围三、旅游区(点)的质量等级四、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条件五、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评定六、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评定和监督检查思考题1.什么是文物?受国家法律保护的文物分哪几类?2.什么是风景名胜区?我国风景名胜区的等级是如何划分的?3.旅游区(点)划分为几个等级?划分的依据是什么?4.对风景名胜区的保护有哪些内容?5.文物资源管理的具体内容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