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编号:专卖店合作协议江苏雷沃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签订地点:签订日期:2甲方:江苏雷沃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乙方: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就乙方加盟甲方产品专卖店一事,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乙方加盟要求1、为独立法人,有高端家具品牌经营经验及理念;2、店址位于经济较为发达三类城市以上的一流家具卖场及较好的地理位置;3、单系列实用面积要求在150平方米以上。第二条授权区域与合作模式1、甲方授权乙方在省(市、县、区)商场楼号区域内经营馨雷沃系列产品。2、乙方将位于商场楼号使用面积为平方米(实用)的营业场地为首家店,以甲方的产品专卖店形式出售甲方产品;3、乙方的经营区域仅限于在甲方授权的区域进行销售,首家店开业时间应在年月日之前;4、乙方负责投资和提供经营甲方产品专卖场地,甲方提供规范化、标准化的特许经营模式,供应商品及提供统一服务;5、乙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一切债权债务与甲方无关;6、甲乙双方为依法注册登记、各自独立的企业法人或个体工商户,双方的法律关系是特许人与受许人之间的关系,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的共同投资、合伙、雇佣、承包等关系;乙方及其雇员并非甲方雇员、合伙人、子公司或分支机构,不具有代行甲方职能和以甲方委托加盟人名义做出任何决定和行为的权利。第三条经营期限专卖店经营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有效期为壹年;第四条双方的权利及义务1、甲方在本协议期限内,不能在授权乙方的区域内另选经销商经营甲方该品牌系列产品;2、甲方提供合格的产品给乙方销售;3、甲方负责派专人跟进督导乙方专卖店经营过程中甲方所能及的相关事务,3并且了解其运作情况,给出合理化建议;4、乙方为了保证甲方产品在本地区的市场覆盖率,必须根据本地区市场情况有计划地建立分店,在开设分店计划之前,应得到甲方书面同意;5、甲方对各地区加盟商实行统一销售建议价;6、乙方在经营甲方品牌家具的专卖店内不得摆放任何非甲方的产品或商品;7、乙方应定期为甲方反馈市场信息及产品信息,并协助甲方填写有关调查表;8、甲方产品设计,专卖店的装修摆设设计,经营模式等以及相关的其它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属甲方的商业机密,乙方及其它员工不得抄袭、模仿或修改后应用于专卖店之外;9、乙方在经营专卖店过程中,应对公众表明其独立承担经营责任,因乙方经营过程引起的诉讼或纠纷,应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10、乙方必须严格按甲方提供的专卖店设计方案对专卖店装修到位,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体装修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市场分类进行适当的装修补助,具体细则参考本《协议》第五条。11、乙方订货需要向甲方提供订货单,根据书写规范、清晰,注明产品的各种型号、颜色、规格、数量等,经甲方确认交货期后回传,确保交货;12、甲方的产品在乙方经营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如属甲方自己产品的质量问题,甲方将负责免费维修及更换;如属运输或其他损坏,甲方可协助维修或更换,但要收取相应的费用;13、乙方可自行确定运输公司或委托甲方的协助发货,甲方不承担运输责任,运输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14、甲方按全国统一专卖店价格即《产品报价单》供货给乙方;15、甲方收到乙方的加盟押金后,按乙方提供的场地资料提供给专卖店装修方案设计,设计费用由甲方承担。第五条支持政策1.供货价格专卖店常年的供货价格为全国统一的出厂价支持。2.装修支持2.1.一类城市按照实用面积给予280.00元/㎡补助。42.2.二类城市按照实用面积给予260.00元/㎡补助。2.3.三类城市按照实用面积给予240.00元/㎡补助。3.饰品专卖店饰品由甲方统一配置,费用由乙方承担(饰品包括:假书、台灯、吊灯、壁灯、干花、挂画、花瓶、碟、杯、床品等);窗帘、照明灯、酒类、绿色植物不属于甲方配置范围内。4.销售与奖励办法4.1乙方经营所在地应划为级城市,乙方年销售额不得低于万元。(一类城市年销任务100.00万元;二类城市年销售任务80.00万元;三类城市年销售任务60.00万元;特价产品除外)。4.2乙方年销售额达到年任务的150%时,超出部分甲方将给予乙方3%的销售返利;年销售额达到年任务的120%时,超出部分甲方将给予乙方1.5%的销售返利;4.3甲方按年对乙方返利,在合同签定一年后的次月10日内向乙方实施返利,销售返利以实物形式返还,计算返利的销售额不包括特价商品和公司促销活动期间的销售额。5.装修返还5.1.装修补助以实物形式返还,首次提货将甲方样品及饰品摆放齐备者,甲方一次性补助2万元;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补助余额以乙方每次提货额的10%给予返还,合同期内返完为止。5.2.续签合同不作重复返还装修补助。6.广告规范要求及支持政策6.1.乙方在授权区域进行广告宣传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6.2.支持政策为总广告费的50%,首次一次性给予25%补助,剩余25%按照每月提货金额的6%进行返还,月提货额未达到装修返点要求则无广告返点,返点同时乙方必须提供原件发票等单据。第六条商业秘密保护乙方应对在合作关系中掌握的甲方产品图册、产品目录、产品报价表、营销管理制度等商业秘密予以保密,在没有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任何一方泄露或以任何方式予以公开;经营秘密包括:客户名单、行销计划、行销方案、经营管理政策、经营管理5制度、各种经营管理诀窍等。第七条品牌标示使用及维护1.甲方标识的所有权和使用承诺1.1.所有标识包括:门头标示、水晶字、证书、授权证、室内外写真喷绘、“X”展架、户外广告喷绘等甲方品牌标识属甲方所有、乙方为有偿使用(具体费用参考《饰品及形象品价格明细》)。1.2.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使用甲方提供的标识以及产品分品牌标识进行本协议以外的任何交易,若乙方违反本规定,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所遭受的一切损失;1.3.甲方承诺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可以在加盟店中或经甲方批准的户外广告、促销推广资料中使用馨雷沃标识以及产品分品牌标识;1.4.乙方及其加盟店不得在其注册登记的商号、公司名称中利用甲方标识或甲方分品牌标识的全部或部分标识;1.5.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继续使用甲方标识及其产品分品牌标识。2.甲方标识以及产品分品牌标识的使用规范2.1.加盟店只能按甲方承诺的范围和方法使用甲方标识以及产品分品牌标识,以此维护甲方的知识产权和甲方的统一形象。2.2.加盟店在使用甲方标识以及产品分品牌标识时,禁止有以下行为:A.降低或损害甲方统一形象,损害甲方商誉或侵犯甲方知识产权。B.向加盟店职员以外的第三者泄露、传授甲方的运作规范。C.直接或间接模仿、盗用甲方标识、产品分品牌标识、运作规范于其它品牌或项目,或引用第三者模仿盗用。2.3.招牌、商标、标识的撤除本协议一旦终止(包括合同期满和中途解约),乙方所有加盟店立即丧失甲方标识以及产品分品牌标识的使用权,乙方必须从建筑物和附属设备上撤除或消除标注以及产品分品牌标识,如不主动撤除或消除,甲方可自行撤除或消除,所发生的损失或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第八条保密条款及雇佣限制加盟店不得向法律规定公开以外的任何第三者泄露馨雷沃按照本协议规定,6提供给专卖店的动作规范、商业秘密及有损于甲方的情报,并有责任保证其职工不向第三者泄露。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承诺将不直接或间接地雇佣、以共同投资、合伙等形式使用任何属于甲方的或甲方其它加盟店在职员工或解除雇佣关系不满一年的员工。第九条专卖店押金及付款方式专卖店设计装修图纸前,需向甲方交纳单系列产品牌20000.00元的信誉保证金,该保证金第一次提货时自动转为货款。1、此协议经甲方审批并收到乙方加盟押金后才开始生效,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店面标准尺寸图纸开始设计装修施工图;如提供的图纸尺寸有误,造成甲方设计图纸有误,所产生的返工费由乙方负责。2、装修设计图交付乙方3个月后,未得到甲方书面允许仍然不动工装修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乙方所在区域的代理权及该《协议》,该单系列20000.00元信誉保证金将作为甲方设计费不予退回乙方,本《协议》无效,特殊情况需要延迟必须得到甲方书面同意。3、甲方以款到发货的方式向乙方提供产品。第十条专卖店合作协议中途停止及到期续签1、无论何种原因造成双方合作关系中途停止的,乙方应无条件在合作关系终止七天内退回甲方所提供给乙方使用的形象宣传品;2、协议到期后双方未续签,乙方应无条件在合作关系终止七天内退回甲方所提供给乙方使用的形象宣传品,由甲方核实后予以退还加盟押金;3、如乙方连续3个月以上单系列提货量累计未达到5万元,甲方有权单方终止该《协议》,乙方应无条件在合作关系终止七天内退回甲方所提供给乙方使用的形象宣传品;4、合同终止后,乙方不得再以任何形式使用甲方的名义和品牌标识。5、本协议期满后,如乙方继续与甲方合作,应在本协议期满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与甲方协商,重新签订专卖店合作协议,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具有续签的优先权。第十一条文本效力1、本协议自双方签名(签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必须严格遵守;7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一致做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双方对本协议任何条款产生争议或纠纷后,双方应友好协商,不能协商一致解决的,需在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附加协议同样具有法律效力;5、本协议正式文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注:违反以上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中任何一点,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乙方资料信息乙方企业性质公司名称网站:乙方法人电话:传真:手机:业务负责人电话:传真:手机:付款方式现金交易□自动汇款□其它产品交付方式货运A:联系人:电话:手机:货运B:联系人:电话:手机:自装车或其它方式:甲方:江苏雷沃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乙方:电话:0516—87896668电话:传真:0516—87896668传真: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日期:20年月日日期:20年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