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分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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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分拆问题分析二0一0年三月上市公司分拆问题分析1一、分拆上市指上市公司运作具有独立盈利能力、稍加整合就具有上市资格的部分业务或者经营单位,独立上市的过程和结果。二、境外上市公司分拆上市规则现状1.美国(1)在美国,分拆上市指母公司将其全资或部分控股子公司的股权拿出一部分进行公开出售的行为,这些股权可由母公司进行二次发售,也可由子公司以首次公开发行的方式售出,美国并未制定专门的分拆上市规则;(2)对于分拆过程中各利益主体的保护主要散见于公司法、证券法和破产法等法规中;(3)税收规定:美国公众公司分拆上市时被分拆公司通常会在两年内保持对子公司的控股地位,而后将这些股份按比例分配给母公司股东。公司分拆上市后母公司会因为子公司的上市取得超额股票溢价所得,对于这部分所得根据美国税法355条的规定应该征收资本利得税,但可获得相应的税收优惠;(4)交易所有关分拆上市审查规则。纽约交易所和纳斯达克交易所均允许上市公司分拆上市。以纽交所为例,纽交所上市条件中明确指出:纯粹分立分拆上市和股份切离分拆上市的公司需符合一定的上市条件,这些上市条件与普通发行人申请IPO的要求没有任何差别。但与一般IPO的不同之处在于:如果分拆上市的两个上市公司属于母子公司或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情况,则需符合关联公司的上市审查标准,主要包括:申请上市的公司市值在5亿美元以上、公司的业务经营历史超过12个月、关联公司符合持续上市条件。除了具体数量标准有所差别外,纳斯达克交易所的做法与纽交所基本相同。2.日本(1)日本将分拆上市称为“分割上市”,包括“分割”和“上市”两个过程。其中,分割是指对上市公司部分业务的分割和独立,上市是指以这部分业务为基础向公众发行股份;(2)公司分割立法。《日本商法典》373-374条规定,上市公司在对业务进行分立的时候,需遵循相关程序和要求。公司分立程序包括以下几个层次:(1)董事会制作分立计划书或与承受公司订立分立契约;(2)董事会在通过分立计划书或签署分立合同当日履行信息披露义务;(3)提交股东大会表决;(4)上市公司分拆问题分析2反对股东异议回购权的行使;(5)履行债权人保护程序;(6)到主管机关办理分立登记;(7)按照法律要求,办理事后信息披露,以便异议者(股东和债权人)确定是否提起公司分立无效诉讼。(3)分割上市专门性规则。日本东京证券交易所在日本商法典引入分立制度之后,为解决公司分割后新公司的上市资格问题,修订了上市规则中有关营业能力审查对象的规定,并将纯粹分立列为上市情形。(4)交易所有关分拆上市审查规则。东京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审查规则,除与普通发行人申请IPO审查相同外,东京证券交易所在审查时候会重点考察被分割公司与新公司之间的独立性,主要包括四个方面:(1)两公司的重要管理人员不能存在交叉;(2)在交易往来的过程中,两公司在往来交易规模上不能存在过度依赖。如果在交易上存在70%以上的依赖,东京证券交易所一般不会允许承受公司上市;(3)如果两公司经营相同或者同类业务,新公司也不能上市;(4)两公司在主要融资上不存在依赖,资产管理方面不存在过度相互影响。3.台湾(1)台湾地区分拆上市规范框架和日本基本相同,主要由公司分立法制、公司分割上市专门规则、上市规则构成。(2)台湾地区公司法和企业并购法当中规定了公司分立制度。总体上看,台湾地区分立制度倾向于欧盟、日本的制度设计,公司分立时需制定分立协议或分立计划,由专家就换股比例合理性发表意见,并经过股东会决议,同时赋予异议股东股份购买请求权,履行对于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保护程序,并进行相应的分立登记。(3)分立上市相关规则。台湾证券交易所于2000年增订台湾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营业细则第51条第2款,对分割上市实行灵活的审查机制,同时又区分不同的分割上市情形予以合理的监管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主要为母公司上市时间和分立上市的时间间隔)可采用“简易上市程序”,这种“简易性”是相对于首次公开上市申请而言的,即无需经过上市和券商辅导程序,直接向交易所提出上市申请。(4)交易所有关分拆上市审查规则。除与普通首发申请审查相同外,台湾上市审查规则第19条规定:母公司已经为上市公司,子公司提出上市申请不予认可。其原因在于母子公司组织架构下,天然隐藏着难以发现和监管的利上市公司分拆问题分析3益输送和关联交易,这对于存在集体协作困难的公众投资者而言是极为不利的。4.香港(1)香港对母公司分拆子公司单独上市的规定,集中在联交所Practicenote15当中,主要体现在下述4个方面。(2)控制分拆上市对母公司盈利能力的影响。联交所规定被分拆公司在申请分拆前连续3个会计年度,除去新申请上市公司带来的利润和上市公司非正常经营范围内产生的利润,总利润不低于5000万港元。如果由于意外原因或市场重大不景气因素所致,被分拆公司的利润也可以按照申请上市前4年或5年的3个会计年度产生的总利润来计算。(3)防止分拆上市对母公司股东利益的不利影响。联交所规定,分拆上市不得给母公司股东利益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否则分拆上市申请将不会被批准。其次,要求在分拆上市申请中详细说明分拆上市给母公司带来的利益;第三,联交所明确规定了母公司股东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对子公司分拆上市具有表决权:①公司分拆过程交易占比大于25%,具体衡量指标包括资产占比、利润占比、收入占比、股权占比等;②新申请上市的公司是母公司的主要子公司,该子公司的上市会严重稀释母公司在子公司中的权益。表决时,如果控制股东及其关联人对分拆上市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表决。在控制股东无需回避表决的情况下,表决过程如果遭到重要少数股东的反对时,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就此情况向联交所提交专门的情况说明。(4).保证股份分配的公平性。联交所在practicenote15当中明确指出:每一个具体的分拆上市申请最终能否被认可,其中一个关键的考虑因素在于母公司股东是否可在新申请上市公司获得合理的股份,至于股份获得的方式既可以由申请上市公司对已有股份予以分配,也可是就新股发行设定母公司股东的优先认购权。(5)严防被分拆公司和分拆上市公司之间进行利益输送。联交所从四个方面对母子公司之间的独立性做出明确要求:①子公司有不同于被分拆公司的业务,即申请上市公司经营的业务与被分拆公司之间的业务有明确的分离和界定;②管理层独立。管理层独立并不是指“新申请上市公司的董事不能与被分拆上市公司的董事资格相同”,但如果两个公司的董事相同或存在任职交叉,且两公司存上市公司分拆问题分析4在事实上或者潜在的利益冲突时,联交所上市审查委员会只有在确信新申请上市公司的董事不仅能够考虑母公司利益且具备以公司股东整体利益为主进行独立经营的情况下,管理层独立要求才算成立;③管理独立,根据这一要求新申请上市公司具备独立实施重要管理职能的条件,而无需得到被分拆公司的支持和认可,但上市审查委员会一般不会将秘书等非重要管理职务的通用看作管理独立的障碍;④新申请上市的公司与被分拆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联交所上市审查规则14章的相关要求,如果两者之间的交易存在豁免情形,从保护两公司少数股东利益的角度出发,对于这类交易不存在监管困难。三、我国上市公司分拆现状1.境内A股上市公司分拆现状关于A股上市公司的分拆上市,目前尚没有具体的规则可循,处于被禁止状态。最近东北高速被分拆为吉林高速和龙江交通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分拆上市,不具有可效仿性。但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证监会将结合东北高速分立试点案例,总结经验研究制定《上市公司分立试行办法》,严格分立标准和条件,条件成熟时慎重推开试点工作。2.对上市公司海外分立上市已经做出了相关规定证监发[2004]67号《关于规范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了八个方面的要件:(1)上市公司在最近三年连续盈利;(2)上市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内发行股份及募集资金投向的业务和资产不得作为对所属企业的出资申请境外上市;(3)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所属企业的净利润不得超过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净利润的50%;(4)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所属企业净资产不得超过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净资产的30%;(5)上市公司与所属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且资产、财务独立,经理人员不存在交叉任职;(6)上市公司及所属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员持有所属企业的股份,不得超过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前总股本的10%;(7)上市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上市公司分拆问题分析5联人占用的情形,或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重大关联交易;(8)上市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四、上市分拆问题小结1.上市分拆实质包括两种形式:纯粹的分拆上市和分割上市(母子式分拆和兄弟式分拆)。纯粹分拆上市就是将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拿出来单独上市,形成母子关系;分割上市就是将上市公司按业务分割后再上市,形成兄弟关系。如香港分拆上市规则仅适用母子分拆,而台湾禁止母子公司分拆,却对兄弟分拆的方式提供简易程序;2.在分拆上市过程中,交易所监管的主要内容:主要是分拆公司和被分拆公司的独立性问题,包括业务、管理、人员、财务等方面的独立。其中最为关注的是关联交易的审核,防止通过分拆上市输送利益,损害股东利益问题;3.借鉴意义:第一,可以在公司法中明确引入上市公司分拆模式,规定分拆上市的操作程序,为分拆上市提供法律依据;第二,要制定上市公司分拆的专门规则,便于相关部门进行监管;第三,要制定专门的审查规则,对分拆上市进行审查,特别是对独立性的审查,防止通过分拆上市损害相关利益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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