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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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核查2011年6月18日主要内容一、上市环保核查的目的和意义二、上市环保核查的相关规定三、上市环保核查程序四、上市环保核查管理权限五、上市公司环保核查主要内容六、案例分析一、上市环保核查的目的和意义上市环保核查是环境保护部为规范和促进持续改善申请上市的公司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公司的环境行为、避免因环境污染问题对投资者带来投资风险的一项环境保护管理程序。一、上市环保核查的目的和意义•自2001年以来,证监会、环境保护部开展了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的环保核查工作,对于促进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遵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降低因环境污染带来的投资风险等发挥了积极作用。二、上市环保核查的相关规定1、《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环发[2003]101号)代替《关于做好上市公司环保情况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发[2001]156号)为督促重污染行业上市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避免上市企业因环境污染问题带来投资风险,调控社会募集资金投资方向,指导各级环保部门核查申请上市企业和上市企业再融资工作,特制定本规定。核查企业类型:(一)重污染行业申请上市的企业;(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再融资募集资金投资于重污染行业。重污染行业暂定为:冶金、化工、石化、煤炭、火电、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业。二、上市环保核查的相关规定2、《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07]105号)•在环发〔2003〕101号的基础上进行了细化:•文件明确:申请环保核查公司的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下辖的从事环发〔2003〕101号文件所列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的企业和利用募集资金从事重污染行业的生产经营企业。•公示:在环保部网站和中国环境报上公示10天,地方环保部门及主要媒体上公示10天。二、上市环保核查的相关规定•3、《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制止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盲目投资若干意见的紧急通知》(环发[2004]12号文)•在当时产能过剩的背景下,对这些行业进行调控,文件所列行业环境保护核查必须由环境保护部组织。二、上市环保核查的相关规定•4、《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08]24号)•(1)信息公开•按照《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推进和监督上市公司公开环境信息。•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且与环境保护相关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新公布的环境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因为环境违法违规被环保部门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的;——公司有新、改、扩建具有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等重大投资行为的;二、上市环保核查的相关规定——由于环境保护方面的原因,公司被有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决定限期治理或者停产、搬迁、关闭的;——公司由于环境问题涉及重大诉讼或者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规定并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有关环境的重大事件。二、上市环保核查的相关规定•(2)绩效评估:开展上市公司环境绩效评估研究与试点(3)加强监管:加强对上市公司特别是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要保证对上市公司巡查和监督性监测频次,督促其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公开对上市公司的环境行政处罚情况;二、上市环保核查的相关规定•5、《关于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IPO申请申报文件的通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监管函[2008]6号)•对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首发申请受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从事火力发电、钢铁、水泥、电解铝行业和跨省从事环发[2003]101号文件所列其他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中应当提供国家环保总局(环境保护部)的核查意见,未取得相关意见的,不受理申请。二、上市环保核查的相关规定•6、《关于印发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的通知》(环办函〔2008〕373号)•对“环发〔2003〕101号”提出的重污染行业进行了细化,制订行业分类管理名录,共14类行业需要进行环保核查。二、上市环保核查的相关规定•7、《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61号)•《关于福建省安溪闽华电池有限公司是否需要进行上市公司环保核查意见的复函》(环办函[2011]158号)•重金属污染严重的背景:2009年以来,陕西凤翔铅污染、湖南浏阳镉污染及山东临沂砷污染事件;今年(2011年)相继发生浙江省德清血铅超标、河源紫金血铅超标事件。•涉及的行业: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金属制品业及表面处理业、含铅蓄电池业、金属废料回收利用业、皮革及其制品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等二、上市环保核查的相关规定•8、《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环发[2010]54号)•将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重有色金属冶炼业、含铅蓄电池业、皮革及其制品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五个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防控行业,以及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煤化工、多晶硅、电解铝、造船七个产能过剩主要行业,作为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各省级环保部门应制定本地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及评估验收年度工作计划。二、上市环保核查的相关规定•9、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5号)•国家鼓励企业自愿公开下列企业环境信息:•(一)企业环境保护方针、年度环境保护目标及成效;•(二)企业年度资源消耗总量;•(三)企业环保投资和环境技术开发情况;•(四)企业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和去向;•(五)企业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六)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的处理、处置情况,废弃产品的回收、综合利用情况;•(七)与环保部门签订的改善环境行为的自愿协议;•(八)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九)企业自愿公开的其他环境信息。二、上市环保核查的相关规定•10、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中对环保核查的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1、第十一条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2、第二十五条发行人不得有下列情形:•……•(二)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3、第四十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二、上市环保核查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1、第九条:上市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且不存在下列重大违法行为:•……•(二)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2、第十条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二)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3、第四十六条中国证监会依照下列程序审核发行证券的申请:•……•(二)中国证监会受理后,对申请文件进行初审;环保部门的证明此时提供,紧接着是预披露环节。二、上市环保核查的相关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第九章其他文件•9-4发行人生产经营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证明文件(重污染行业的发行人需提供省级环保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四、《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0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文件》•第五章关于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运用的文件•5-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二、上市环保核查的相关规定•11、《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二OO八年五月十四日)•上市公司发生以下与环境保护相关的重大事件,且可能对其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上市公司应当自该事件发生之日起两日内及时披露事件情况及对公司经营以及利益相关者可能产生的影响。•(一)公司有新、改、扩建具有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等重大投资行为的;•(二)公司因为环境违法违规被环保部门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或被有关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决定限期治理或者停产、搬迁、关闭的;•(三)公司由于环境问题涉及重大诉讼或者其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的;•(四)公司被国家环保部门列入污染严重企业名单的;•(五)新公布的环境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六)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有关环境保护的重大事件。二、上市环保核查的相关规定•12、《关于进一步严格上市环保核查管理制度加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后督查工作的通知》(环发[2010]78号)•一、严格执行上市环保核查各项规定。核查过程中,重点检查是否按期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是否按期淘汰落后产能、是否依法履行环评手续和通过环保验收、是否依法按要求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及评估验收、是否按期完成重金属污染防治任务以及是否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等情况。对于存在重大环保问题的企业,应在其完成整改之后方可出具意见。•二、严格遵守上市环保核查分级管理制度。•凡越权核查的,我部将予通报批评并上收该省环保部门上市公司环保核查权限。•三、建立完善上市环保核查后督查制度。•每两年组织开展一次系统深入的后督查工作,重点检查公司承诺限期完成整改的环境问题。•四、完善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机制。各省级环保部门应督促辖区内上市公司认真执行我部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督促企业及时、完整、准确地披露环境信息、发布年度环境报告书。•五、加大上市环保核查信息公开力度。各省级环保部门应将上市环保核查的程序向社会公布。负责核查的省级环保部门应在当地主要媒体和环保部门网站公示核查情况。二、上市环保核查的相关规定•13、《关于进一步规范监督管理严格开展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11]14号)•一、规范上市环保核查工作程序•由环境保护部负责主核查的公司,应先取得相关省级环保部门的核查初审意见。省级环保部门出具的核查初审意见应主送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同时抄送申请公司;在所有相关省级环保部门出具同意通过核查初审的意见后,环境保护部才受理公司的上市环保核查申请。•省级环保部门负责主核查的公司跨省生产的,主核查的省级环保部门应请相关省级环保部门协助核查,相关省级环保部门应向主核查的省级环保部门出具核查初审意见。二、上市环保核查的相关规定•加强监督管理•一是对申请核查前一年内发生过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各级环保部门应不予受理其核查申请,包括:发生过重大或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未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被责令限期治理、限产限排或停产整治,受到环境保护部或省级环保部门处罚,受到环保部门10万元以上罚款等。二、上市环保核查的相关规定•二是在核查过程中,公司仍存在以下违法情形尚未得到改正的,环保部门应退回其核查申请材料,并在6个月内不再受理其上市环保核查申请:•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三同时”验收制度,违反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有关规定,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未完成因重金属、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污染或因引发群体性环境事件而必须实施的搬迁任务。三、上市公司环保核查程序(一)核查企业的范围:需核查企业的范围暂定为:申请环保核查公司的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下辖的从事环发〔2003〕101号文件所列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的企业和利用募集资金从事重污染行业的生产经营企业。三、上市公司环保核查程序重污染行业:从事火力发电、钢铁、水泥、电解铝行业的公司;从事冶金、化工、石化、煤炭、火电、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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