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到、早退与旷工管理办法(暂行)(一)、迟到、早退1、员工应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在1个考勤月内第一次迟到或早退不计,本单位(部门)应给予批评教育;第二次以事假两小时计,第三次以四小时计,以后每多一次即累加2小时计算。折合的事假,均按事假规定办理。2、上班时间开始后,5分钟至15分钟内到班者,按迟到论处;超过15分钟至1小时之内的,按旷工1小时论处;超过1小时者,按旷工半天论处。提前15分钟以内下班者,按早退论处;提前15分钟至1小时之内下班者,按旷工1小时论处;提前1小时下班者,按旷工半天论处。(二)、旷工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旷工处理:1、迟到或早退15分钟以上,一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请假手续的。2、请病假未能出示相关医院病假单,请婚假或丧假时未能提供相关证明的。3、以虚假理由请假以及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4、假期已满,不办理续假手续或续假未获准而逾期未归以及假期已满不办理销假手续的。5、申请调离公司,未经批准而擅自离职的。6、不服从工作调动,经教育仍不到岗的。员工旷工,可视其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并按规定扣发薪酬。月累计旷工达3天及以上的,予以劝退;年累计旷工达15天及以上的,矿与其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