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米业有公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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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德惠市某米业有限公司案例一、基本情况德惠市某米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8月23日,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独立核算,经营范围为粮食加工,销售,粮食收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企业2009年度实现应税销售收入29,853,138.65元,增值税应纳税额为0;2010年1-8企业实现应税销售收入16,853,526.15元,进项大于销项,未实现增值税。二、数据采集1、内部数据采集:从系统v2.0调取相关申报信息。该企业2009年度实现应税销售收入29,853,138.65元,主营业务收入29,483,639.6,其他业务收入369,499.05,实现销项税额3,880,907.85元,期初留抵2,499,600.1,应纳增值税0。2010年1-8企业实现应税销售收入16,853,526.15元,主营业务收入16,775,978.15元,其他业务收入77,548元,实现销项税额2,190,958.4元,期初留抵0,应纳增值税02、外部数据采集:从供电部门调取该公司2009年度至2010年1—8月实际用电信息:2009年度耗电总金额383,258.58元、2010年1—8月耗电总金额为316,857.31元。三、评估过程1)案头分析按照行业纳税评估模型对该纳税人的涉税数据进行计算出吨水稻电耗、原材料成品率、税负率等相关评估指标数据(见下表)。2009年度评估指标计算单位:吨、元、%产品产量销售数量主营销售额其他业务收入应纳税额税负率吨水稻耗电金额成品率8360.669,134.5329,483,639.60369,499.0500383,258.5870.042010年1至8月评估指标计算单位:吨、元、%产品产量销售数量主营销售额其他业务收入应纳税额税负率吨水稻耗电金额成品率5,234.724644.6116,775,978.1577,54800316,857.3164.15从上两表可以看出,该企业成品率比较高,销售额比较大,耗电金额比较大但应纳增值税额均为零。疑似该公司存在虚假申报问题,应确定为纳税评估对象进行纳税评估。2)评估测算(一)、2009年度评估方法企业税收负担率:(累计应纳税额0/累计应税销售额29,853,138.65)X100%应纳税额0.通过测算发现该企业税收负但率异常1、投入产出法产品产量与销售:(1)评估期产品产量=评估期投入原材料数量11,936.65吨×原料成品率70%8360.66吨=11936.65吨×70.04%(2)评估期产品销售数量=(评估期初库存产品数量773.87+评估期产品产量8360.66-评估期期末库存量0)9,134.53吨=773.87+8360.66-0(3)评估期主产品销售收入=(评估期期初库存产品数量773.87+评估期产品产量8360.66吨-评估期期末库存量0)×平均产品单价3,230;29,504,531.9=(773.87+8360.66-0)×3,230(4)评估问题值:(评估主营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实际申报销售收入)X适用税率(征收率)20,892.3=(29,504,531.9+369,499.05-29,853,138.65)通过计算产量与实际申报相核对,该企业销售收入不真实,可能存在账外经营、迟报计税销售收入问题。2、能耗法(1)评估期产品产量=耗电总金额383,258.58元÷单位原材料耗电金额45.84元8360.79=383,258.58元÷45.84元(2)评估期产品销售数量=(评估期初库存产品数量773.87+评估期产品产量8360.79-评估期期末库存量0)9134.66公斤=773.87+8360.79-0(3)评估期主产品销售收入=(评估期期初库存产品数量773.87+评估期产品产量8360.79吨-评估期期末库存量0)×平均产品单价3,230;29,504,551.8=(773.87+8360.79-0)×3,230(4)评估问题值:(评估主营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实际申报销售收入)X适用税率(征收率)21312.2=(29,504,551.8+369,499.05-29,853,138.65)通过电耗计算产量与实际申报相核对,该企业销售收入不真实,可能存在账外经营、迟报计税销售收入问题。(二)、2010年1-8月评估方法企业税收负担率:(累计应纳税额0/累计应税销售额16,853,526.82)X100%应纳税额0.通过测算发现该企业税收负但率异常。1、投入产出法产品产量及销售(1)评估期产品产量=评估期投入原材料数量8,160.13×原料成品率64.15%5,234.72吨=8160.13吨×64.15%(2)评估期产品销售数量=(评估期期初库存产品数量0+评估期产品产量5,234.72-评估期期末库存量590.114)4644.61吨=0+5234.72-590.114(3)评估期产品销售收入=(评估期期初库存产品数量0+评估期产品产量5,234.72-评估期期末库存量590.114)×平均产品单价3611.92;16,776,331.32元=(0+5,234.72-590.114)×3,612通过计算产量与实际申报相核对,该企业销售收入真实,不存在账外经营、迟报计税销售收入问题。2、能耗法(1)评估期产品产量=耗电总金额316,857.31元÷单位原材料耗电金额60.53元5,234.72吨=316,857.31元÷60.53元通过投入产出法和能耗法计算的企业产成品产量与企业实际帐载对比,企业实际入库产成品产量与帐载入库数一致,不存在少计入库产成品的问题。(2)评估期产品销售数量=(评估期期初库存产品数量0+评估期产品产量5,234.72-评估期期末库存量590.114)4644.61吨=0+5234.72-590.114评估期产品销售收入=(评估期期初库存产品数量0+评估期产品产量5,234.72-评估期期末库存量590.114)X3611.92;16775959.75=(0+5234.72-590.114)X3611.92;通过计算产量与实际申报相核对,该企业销售收入真实,不存在账外经营、迟报计税销售收入问题。3)约谈举证。2010年9月14日,评估人员向该公司发出了评估约谈通知书,要求其进行自查,并于2010年9月16到评估组就存在的纳税疑点进行说明。约谈过程中,评估人员首先就前面确立的行业参数值、纳税评估模型、评估数据、测算方法征求企业法人意见,该企业法人表示没有异议。接下来对该企业两年增值税额均为零,2009年可能存在收入不入账行为,针对以上疑点请企业法人说明原因。企业法人解释如下:1、零税负主要原因是进项税金和销项税金的计税方法不一致造成的。进项税金的计税方法是从农民手中收购的水稻直接乘以税率13%作为进行税金,并且是含有水份的湿水稻,而销售时的水稻是通过加工后销售,销项税金按照增值税的规定是将含税的销售额变成不含税的价格,这样自然造成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的不一致,同时,近年来,由于水稻价格偏高并且受国家保护,而销售价格又受国家调控无法提高,至始大米的销售利润非常低,几乎没有利润,现在我们米业只是靠销售量来赚钱,为此,大米销售企业的进项税金始终都是进大于销,处于零税负或负税负状态。对于测算的税收差异,未做合理解释,但主动要求自查。4)实地查验2010年9月17日向企业发出了实地查验通知书,针对库存、是否按政策开具农副产品收购凭证及实际成出率到企业和收购农产品比较集中的乡镇进行了调查。2010年9月18日我纳税评估组一行二人对该企业的库存进行调查,发现该企业现有库存量590多吨;通过收购农产品比较集中的乡镇进行了调查,该企业未存在虚开发票及经纪人代购现象,并且了解到2009年的水稻产出率比较高,基本达到企业账载产出率。5)评估结果通过评估约谈,企业自查,该企业存在如下问题:由于企业经营时间不长,从办企业到现在还不到两年,管理及政策理解上存在一定问题,因为该企业是以销定产企业需要主动去联系购货方,在2009年12月确实有5吨大米无偿送予他人未提销项税额,补税2,716元,滞纳金325.92元。评估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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