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案例六:上市公司治理与信息披露1-2一、基本原理•1、信息披露制度概述•(1)涵义•信息披露制度,也称公示制度、公开披露制度,是上市公司为保障投资者利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而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将其自身的财务变化、经营状况等信息和资料向证券管理部门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或公告,以便使投资者充分了解情况的制度。它既包括发行前的披露,也包括上市后的持续信息公开,它主要由招股说明书制度、定期报告制度和临时报告制度组成。1-3•(2)起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证券市场特性与上市公司特性在证券法律制度上的反映。世界各国证券立法莫不将上市公司的各种信息披露作为法律法规的重要内容,信息披露制度源于英国和美国。1-4•(3)经济学的理论依据•证券法将披露公司信息作为上市公司的法定义务,其法理基础之一是上市公司信息与其股票的市场价格之间有紧密的联系;从经济学上看,它有一个近年来被各国证券法学界广泛认可的金融理论,即“有效资本市场假设”理论(EfficientCapitalMarketHypothesis,简称ECMH)。“这一理论的最重要贡献在于它作为一个描述性理论,表明了宏观、微观及上市公司层面的财务信息(包括任何影响金融指标的信息)的披露与证券价格之间的关系。它建立了一个分析系统,让人们在该系统所设定的框架内,对股票价格本身的合理性、股票价格与信息披露和市场上其它各种因素的关系进行进一步的研究,从而得出自己的结论”。1-5•2、当前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规范的现状•违规形式1)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必须准确、真实,不得虚假记载、误导或欺诈,这是最基本的要求。但是,有些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严重失实,从招股说明书到临时、定期报告,一直是谎话连篇。1998年在“西藏圣地”的股权纠纷中,投资者才发现西藏圣地的第一大股东四川省经济技术协作开发公司自西藏圣地发行设立至今出资未到位(其原定出资1624.2万元,占全部股份的32.57%),缺此出资,西藏圣地的资金根本就达不到上市要求,但圣地自上市以来,不但对此一直未作披露,而且企图欲盖弥彰。轰动一时的“琼民源”更以其1996年年度报告虚构利润5.4亿元,虚增资本公积金6.57亿元而“震惊”股市。1-6•2)信息披露不充分、不完整上市公司应“依法充分公开内容完整的财务报告,充分公开实际发生的法定重大事件范围内的事项”。事实上,中国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大多是不完整的,对于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很少有作充分披露的。蓝田股份将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前的总股本由8370万股改为6696万股,对公司国家股、法人股和内部职工股数额作了相应缩减,却一直未公开披露这件缩减公司股本的重大事项,后受中国证监会的严厉查处。棱光实业长期隐瞒对关联企业的担保事件,致使投资者损失严重。1-7•从公司的角度出发,大量的信息披露不但加重报告成本,而且容易使自己在市场竞争中处于被动地位,这是上市公司不愿作充分信息披露的客观原因。所以,证券法律允许上市公司自行决定是否公开那些与商业秘密有关的重大事件,以便在保护公司利益的基础上,保护股东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与此同时,法律也一再强调,上市公司必须披露那些不利于公司股票价格、但有利于投资者做出重新选择的重大事件,比如上市公司涉及诉讼、仲裁事件,公司领导、高层管理人员违法受制裁的事件,等等。1-8•3)信息披露不及时众所周知,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与其股票的市场价格是息息相关的,信息往往起到价格信号的作用。从这个角度理解,在证券市场上,时间就是金钱。及时的信息披露,有助于投资者作出正确的投资判断;不及时的信息披露,却为内幕人员利用时间差进行内幕交易、牟取暴利或及时避险提供了条件,这对于普通的中小投资者而言,无疑是极不公平、不公正的。在我国上市公司的违规案例中,信息披露不及时并不少见:棱光实业1997年年报、1998年中报与年报均称,“公司无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而在1999年6月11日刊登的公告表明,公司自1997年9月到1999年3月有8起涉诉均未及时披露,涉诉金额近1.9亿元;还有恒泰芒果,对于公司涉诉事项的披露更是缓如“慢郎中”。1-9•动机和原因:•简单地将上市等同于“圈钱”•为配合庄家操纵股价,以便谋取暴利。•为应付证券法律规定的各种信息披露制度,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弄虚作假,尽量使披露的信息符合法律对业绩等情况的要求,以免被证监会、证交所“罚牌下场”。1-10二、案例内容•杭萧钢构大额订单疑云1-11•已连续三个交易日涨停的杭萧钢构2007年2月15日披露,公司正在洽谈一项涉及300亿元的境外建设项目。公告称,2007年2月12日至2月14日,公司股票价格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出现异常波动。公司董事会经咨询公司主要股东及管理层后郑重声明:截至本公告之日止,公司正与有关业主洽谈一境外建设项目,该意向项目整体涉及总金额折合人民币约300亿元,该意向项目分阶段实施,建设周期大致在两年左右。1-12•杭萧钢构表示,若公司参与该意向项目,将会对公司2007年业绩产生较大幅度增长。但截至本公告日止,公司尚未正式签署任何相关合同协议。截至3月16日,杭萧钢构连续10个涨停板!这一切,只因为该公司与一家香港注册公司——中国国际基金公司签订合同,以344.01亿元的总价款承建非洲安哥拉安居家园工程。1-13•2月12日,杭萧钢构陡然拉出第一个涨停,此后便越发不可收拾。截至3月16日,杭萧钢构可交易的十天内,“疯”拉涨停,整个市场为之动容。而这一切,皆缘于该公司攀上了好“亲家”。3月13日,杭萧钢构对其股价异动终于给出了说法:公司与一家香港注册公司——中国国际基金公司签订合同,以344.01亿元的总价款承建非洲安哥拉安居家园工程。1-14•争议由此而起:•其一,按照同比例测算,杭萧钢构承接的项目,相当于中国5万亿公用事业项目交由一家公司建设,“这是不可能发生的事情”。•其二,即便项目确有其事,但项目政治风险不可预计,买家支付能力颇为让人担心,承建项目款项最终能否落袋为安,尚未可知。•其三,中国国际基金公司只是一家私人公司,何以能承揽如此大的项目?又何以将此项目分包给杭萧钢构?•4月4日杭萧钢构开盘不久即遭停牌;证监会立案调查杭萧钢构股价异动涉嫌违法违规,此次证监会对杭萧钢构的立案调查有可能涉及操纵股价和内幕交易。1-15•信息披露违规•上证所5月11日发布公告,对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违规行为的杭萧钢构和董事长单银木、董事潘金水、总裁周金法进行公开谴责。•上证所表示,公司董事长单银木、董事潘金、总裁周金法等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直接的责任,其行为严重违反有关承诺,严重误导了投资者,而且有关信息发布的行为违反了信息披露程序。1-16•上证所称,经查,杭萧钢构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07年1月至2月初,杭萧钢构与中国国际基金公司就安哥拉住宅建设项目举行了多次谈判。2月10日至13日,双方就合同细节举行谈判,并于13日签署合同草案。2月15日,杭萧钢构才正式刊登公告披露了安哥拉项目合同的洽谈事宜。在整个境外合同项目难以保密的情况下,杭萧钢构没有按规定及时进行阶段性的信息披露。•更早以前的2007年2月12日,在杭萧钢构尚未就安哥拉项目合同进行公开披露的情况下,公司董事长单银木在公司总结表彰大会上泄漏了有关境外工程项目的信息,没有按规定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1-17•证监会开出罚单•对上证所的公开谴责,杭萧钢构昨日公开致歉称,公司及董事会成员将以此为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杜绝此类事件发生。同时,杭萧钢构还发布了一则重大事项公告,称公司已于5月10日下午3时收到中国证监会有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杭萧钢构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公司董事长单银木、公司总裁周金法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对公司董事潘金水、公司总经理陆拥军、公司证券办副主任(证券事务代表)罗高峰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1-18•或将引爆股民集体诉讼•日前,杭州一殷姓女士一纸诉状将杭萧钢构及法人代表单银木等四名高管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5244.38元,理由是杭萧钢构发布虚假证券信息而给自己带来经济损失。据了解,该起诉已于5月25日得到杭州市中级法院的立案受理。“我对胜诉非常有信心。”殷女士的委托代理律师厉健表示,以前曾代理过浙江82位股民诉锦州港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已于2005年4月调解结案,82位原告按诉讼请求额的65%实际获赔176万元,此案当时被称为浙江小股民索赔第一案,所以他对此次对杭萧钢构的起诉“很有把握”。1-19•“我们没有收到法院方面的通知。”杭萧钢构证券事务部一周姓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杭萧钢构目前不方便说什么。而种种迹象表明,这起诉讼将很可能是只是一个开始,在不久的将来,杭萧钢构或将遭遇要求赔偿的诉讼大风潮。•“我们将在6月进行起诉。”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告诉记者,目前已有200多位股民来他这里进行了登记,目前他正就登记者是否合格起诉条件进行筛选,一旦完成统计工作,准备就绪,他们就进行起诉行动。但对于有多少人符合起诉条件,宋一欣表示,现在尚无准确数字。•而据厉健估算,因为持有杭萧钢构股票而受损的股民可能近1000人,如果这些人都来起诉,杭萧钢构或将官司绵绵不绝。1-20三、案例分析与讨论•1、简述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对于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极端重要性。•2、投资者如何正确对待和解读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