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活动场所财产管理制度一、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主要指其依法所有或者管理、使用的房屋、构筑物、各类设施、土地、文物,各类捐赠以及其他合法拥有的资产和收入。二、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毁坏或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三、宗教活动场所应成立财产管理组织,专人负责管理场所内的各类财产。四、购置重大物品由场所管理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五、财产管理要求帐、物分管,财产帐册、实物分别有两人负责管理,定期核实。六、场所内购置的物品,应与财产管理人员核对后方能入库,并登记造册。七、宗教活动场所的重要财产,必须逐件编号、登记造册,定期核查更新。宗教活动场所安全消防制度一、宗教活动场所应成立安全消防小组,小组人员进行明确分工,责任到岗、到人。场所内要确定长期值班或轮流值班人员。二、大型宗教活动、非通常宗教活动按规定申报审批。开展宗教活动时要精心组织,确保安全防范措施到位。三、宗教活动场所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安全消防小组人员要学习安全、消防知识,掌握正确使用消防器材的方法。定期鉴定、更换消防器材。四、倡导文明敬香,宗教活动场所严禁随意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随意燃放鞭炮,场所内因宗教活动使用明火、燃放鞭炮时,必须指定地点、专人看管,并做好防患措施。、宗教活动场所内无危房,五、经常或定期检查火险、电器线路及房屋安全等隐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六、自觉接受安全、消防部门的监督和指导,认真落实安全、消防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七、宗教活动场所内如有被盗、失火等突发事件,必须立即报警,并报有关部门。宗教活动场所人事管理制度一、宗教教职人员的身份由本宗教团体按规定认定,并报市民宗局备案。宗教教职人员可在其所在场所内主持宗教活动,不得到场所以外传教或主持宗教活动。二、宗教教职人员应邀跨地区主持宗教活动,应得到相应宗教团体同意,并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三、建立常住和暂住人员登记册。非瑞金籍的宗教教职人员或其他人员,无论是常住或临时居住的,都应在公安部门及时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场所内不得留宿无身份证明者。四、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教职人员因事外出离开瑞金,应事前向本宗教团体请假,并报市民宗局备案,返回后及时销假。五、宗教活动场所聘用工作人员,应经场所管理组织集体讨论决定。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制度一、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按“五有”、“五统一”标准规范财务,确保财务安全。二、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财务管理小组,管理组织负责人为场所财务主管,场所一切开支均须经办人、验收人签字、财务主管审批才能报销入帐。大宗开支,由管理组织集体讨论研究决定,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决定。三、宗教活动场所的出纳、会计分设。可委托或联合聘请会计人员代理其会计事务,专兼职会计、出纳均持有上岗证。严格按财务制度办理财务收支,做到日清月结,帐目清楚。四、各宗教活动场所必须以场所名义开设银行专用帐户。出纳要及时将现金存入场所银行专用帐户,银行预留印鉴应同存折分开妥善保管。五、财务票据由宗教部门统一印制,严禁私自印制。规范写缘制度,写缘收入应日清日结出纳收到缘款必须核对簿款一致后开具收款收据。功德箱要至少安装3把锁,指定3人管理并每人执1把钥匙,做到定期开启,开启时应3人同时在场,当场清点数额,并由3人签字登记后,交出纳入账。六、接受市民宗局、宗教团体的财务审查,按要求每年第一季度向市民宗局书面报告上年度财务报表,按季向本场所信众公布财务收支情况。宗教活动场所卫生防疫制度一、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卫生防疫小组,卫生防疫负责定期组织学习卫生防疫知识,进行卫生、防疫宣传教育。二、宗教活动场所餐饮从业人员符合卫生防疫方面有关规定,做到每年体检一次,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时要穿工作服、戴工作帽,作业前要洗手,要勤剪指甲,保持个人清洁卫生。三、严禁使用来源不明的食品,不得使用变质、有毒、过期的食品原料,餐饮用具做到“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五保洁”,未经消毒的餐具不得使用。四、厨房内做到清洁无油腻,物品堆放整洁。活动区域经常通风换气,保持空气畅通新鲜。五、发现传染病人时,做到一隔离、二上报、三消毒。六、宗教活动场所内绿化亮化、环境整洁优美,各类物品摆放规范有序,有专人负责,无脏、乱、差现象。七、接受当地政府及卫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增强环保意识,保护生态环境。宗教活动场所学习、会议制度一、宗教活动场所应制订学习计划,并按照计划开展有序的学习。二、宗教活动场所应定期不定期召开相关会议,研究场所重大开支、重大活动、人事任免等重大事项。三、宗教活动场所要积极开展“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活动,组织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多种形式宣传学习党的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爱国主义教育。四、宗教活动场所应对宗教教职人员进行教义教规的学习与培训,组织开展有一定规模的讲经讲道活动,不断加强教风建设,提高自身的修养。五、场所内应设学习、会议记录本,记录学习、会议时间,参加人员和学习、会议内容。六、学习的形式可灵活多样,或专题辅导培训,或组织参观、或座谈交流等,以提高学习效果。七、积极完成上级组织和其他有关部门部署的学习、会议任务。宗教活动场所组织管理制度一、宗教活动场所都应成立管理委员会,实行民主管理。管理组织及负责人在宗教团体指导下经民主协商推选产生,由所在乡镇审核,经本团体批准并报市民宗局备案。二、管委会成员应爱国爱教、遵纪守法,原则上在佛教的比丘、比丘尼,基督教的传教人员和道教的乾道、坤道等教职人员和佛道教的皈依居士中产生。有一定文化知识和办事能力,身体健康,廉洁奉公,服务大众,群众基础好。对不履行职责、不能胜任职务的,应及时进行调整。三、管委会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凡涉及重大宗教活动、大宗开支和场所建设工程等重大问题,由管委会主任召集管委会成员召开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四、宗教活动场所必须加强内部管理。应建立健全人事、财务、学习、财产、治安、消防、卫生防疫等制度,并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团体的指导、监督、检查。五、组织学习法律、法规政策,学习本宗教经典及业务知识,不断提高爱国守法观念,坚决抵制境外敌对势力的渗透。实行民主理财,定期公布财务收支情况。宗教活动场所治安管理制度一、加强宗教活动场所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保护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保持宗教活动场所团结稳定。二、全体信教群众要学法、知法、守法,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文化道德素质,增强法制观念。三、建立治安责任制度,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组织信教群众自觉维护社会秩序,依法开展宗教活动。四、严禁在宗教活动场所内生产、经营、销售烟花爆竹、管制刀具等危险性物品。不准收留不明真相人员留宿和暂住,确需暂住的应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暂住手续。五、严禁在场所内打架斗殴、聚众玩牌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如发现场所内有违法犯罪活动,宗教事务部门将撤销登记,并报公安机关依法惩处。六、加强场所治安防范工作,实行登记、值班和巡逻制度。节假日期间,场所内要有人负责,有人值班,值班电话在24小时内要畅通。场所内的文物、贵重物品、现金、存折等都要有专人负责保管,防止偷盗、抢劫事件发生。七、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或者发生违犯宗教禁忌等伤害信教群众宗教感情、影响社会稳定事件时,应当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