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文档你我共享AAAAAA【发布单位】81108【发布文号】市政府令第90号【发布日期】2001-05-10【生效日期】2001-05-10【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9年4月8日市人民政府令第75号发布施行根据2001年5月10日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关于修改〈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根据《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第二条第二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出租汽车行业。各县(市)、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行业。市和各县(市)、区的公路运输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运管部门)具体履行《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管理职责。第三条第三条全市出租汽车的新增运力,根据实际需要投放。出租汽车的新增运力投放计划,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市政公用、公安部门根据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城市道路发展状况、客运市场供需关系和效益状况进行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出租汽车新增运力投放计划包括出租汽车投放数量、车型、投放方式等内容。第四条第四条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职业规范并监督其成员遵守,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成员的意见和要求。行业协会可根据需要在各县(市)、区设立分会,形成行业管理的网络组织。第二章开业和营运权精品文档你我共享AAAAAA第五条第五条出租汽车经营者的资质条件必须符合《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经营者是企业法人的,应有不少于20平方米的管理用房和不少于全部车辆投影面积1.5倍的停车场地以及取得运管部门颁发的上岗资格证书的驾驶员和负责质检、安全、机务、经营管理的工作人员。经营者对停车场地和管理用房应当提供产权证明或一年以上的有效租赁协议。第六条第六条出租汽车经营者申请开业,应当向运管部门提供出租汽车经营开业申请书、经营方案、营运和安全等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及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有关证明材料。第七条第七条出租汽车营运权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拍卖、招标方式投放。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采用限价拍卖的,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会同市物价部门确定出租汽车营运权有偿使用的最高价位,采用限价拍卖与摇号抽签相结合的办法确定出租汽车营运权买受人。第八条第八条引导、鼓励出租汽车经营者实行规模经营。市或县(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申请参加出租汽车营运权竞投的竞买人或投标人的资格和条件作出具体规定,报市或县(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第九条第九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每次营运权投放前30日内发布下列信息:(一)拍卖、招标有偿营运权的数量;(二)拍卖、招标的地点、时间;(三)竞买人或投标人的资格和条件;(四)其他应公告的事项。第十条第十条申请参加出租汽车营运权竞买、投标的,应当办理下列手续:(一)向运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出租汽车营运权有偿使用竞买、投标申请表;(二)企业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开户银行出具的有足够资金的资信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个人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和足够资金的证明材料;(三)经审核取得竞买人、投标人资格的,应在竞买、投标之前向拍卖机构或运营部门交付约定遵守竞投规则的保证金。前款保证金的数额应根据竞买人、投标人申请竞买营运权的数量约定。对竞得营运权的,保证金即时充抵营运权价款;对未竞得营运权的,在3日内如数退还保证金。精品文档你我共享AAAAAA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竞得人(买受人)或中标人应当当场缴清营运权有偿使用费,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其缴清费用后3日内发给出租汽车有偿营运权证。竞得人或中标人是新开业户的,必须按《条例》第九条、第十条和本细则第五条规定办理经营许可证。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出租汽车有偿营运权与车辆相对应。有偿营运权发生转移(包括转让、继承、裁决等)的,所有人应到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偿营运权证书变更登记,同时办理车辆变更登记。出租汽车有偿营运权证应登记以下内容:证书号、所有人姓名、身份证编号、营运车辆牌照号、使用起止年限、异动记录、发证机关等。第十三条第十三条《条例》施行前未通过竞投而投入营运的出租汽车需要继续从事营运的,经营者应当缴纳营运权有偿使用费,其有偿使用期限从1998年2月1日起算。市区、鄞县出租汽车营运权有偿使用费按每辆1万元收取。其他县(市)的出租汽车营运权有偿使用费每辆在1万元以下收取,具体数额由当地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缴清有偿使用费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发给出租汽车有偿营运权证。第十四条第十四条运管部门按照《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核发道路运输证、经营区域核准证明,必须查验有偿营运权证书,审核是否已办妥《条例》规定的各项手续。第十五条第十五条经营者按照《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可以转让经营满两年的有偿营运权,受让人经营满两年后也可转让营运权。拟转让的有偿营运权价格需经法定价格评估机构评估。转让营运权,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向运管部门提出申请。受让人必须具备《条例》第九条和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受让人是新开业户的,应按《条例》规定先申办经营许可证。运营部门应在受理转让申请后10日内为符合条件的办理转让手续。转让人和受让人应按规定承担转让登记费用。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出租汽车有偿营运权需设定质押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运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营运权质押所担保的债权消灭的,出质人应自债权消灭之日起10日内到运管部门办理质押注销登记。第三章经营者、车辆和驾驶员精品文档你我共享AAAAAA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实行承包、租赁方式经营出租汽车业务的经营者,其承包、租赁合同除应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内容:(一)承包期内由发包人采取逐步收取承包、租赁费等形式收回有关费用,不得实行买断式的一次性承包和租赁;(二)承包、租赁期满后,车辆约定归承包、租赁人所有的,其车辆所具有的营运资格并不随之转移。营运资格的转让必须符合《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第十八条第十八条本细则施行后新投放及更新的出租汽车是轿车的,除环保型车辆外,其汽缸容积必须在1500毫升以上。出租汽车的营运年限达到八年或行驶里程达到50万公里的,按规定强制淘汰,经营者必须更新车辆。第十九条第十九条出租汽车的营运车况必须符合《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符合下列规定:(一)车身外观光洁,前后挡风玻璃、车窗玻璃无破损,保险杠完整有效;车门车窗开闭自如,销止可靠;车身外壳无明显凹凸现象,脱漆龟裂面积不得超过6平方厘米;(二)按规定使用统一的整洁座套,夏季应加用竹制座垫、靠背,竹制座垫、靠背应保持干净、不发黑、无破损;(三)车顶前沿正中安放规格和式样符合运管部门规定的顶灯,18时至次日6时行驶时必须开亮顶灯;(四)车身两侧喷印经营者名称,喷印方式为以驾驶室门对角线交叉点垂直向下100毫米为中心,以200毫米为半径,沿120度弧线外沿喷印;(五)后车身两侧三角玻璃下方张贴由物价行政主管监制的公里标价签,正面印每公里单价,反面印收费标准、投诉方法投诉电话;(六)副驾驶座安装有效的收费计价器和语音提示器;保持计价器准确有效,不得故意移位、损坏计价器或使计价器失准,并接受技术监督部门定期检测;(七)副驾驶座右侧平台安插带有底座的上岗服务证。第二十条第二十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必须符合《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每辆车配置岗位服务证不得超过两个。驾驶员转换经营单位或转换车辆的,应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岗位服务证分正、副正,岗位服务证应注明车辆牌号、车主名称、驾驶员姓名、驾驶证号码、经营范围等内容。第四章营运管理精品文档你我共享AAAAAA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运管部门应采用定点检查与流动巡逻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出租汽车营运的现象管理。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运管部门按《条例》和本细则规定对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每年审验一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服务时必须遵守《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做到:(一)携带道路运输证、岗位服务证等必备营运证件;(二)所驾车辆牌号与岗位服务证上的车辆号码相符;(三)衣着整洁,遵守出租汽车服务规范;(四)夏季(从7月1日至9月30日)按乘客要求开启空调;(五)暂停营运或约定候客时必须在驾驶室平台前安置统一制作的“暂停营运示意牌”;(六)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出具有效专用发票,发票应如实写明日期、上下车地点、金额等事项并加盖经营者收费专用章;(七)服从管理站点管理人员的调派,按序出车,不得私自载客,不得垄断业务。(八)不得刁难乘客、强拉强运,不得以收取不当得利为目的运送乘客;(九)未取得市区、鄞县道路运输证的出租汽车,不得从事起点在市区、鄞县的经营活动。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出租汽车收费标准由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出租汽车租费项目包括起步价(含基价公里以内里程价)、里程价(按公里计算)、等候费、夜间行车补贴等,以出租汽车计价器显示数额为准。包车服务的,驾驶员和乘客可协议确定车费。出租汽车载客经过依法收费的设施和路段所支付的费用,由乘客承担。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举报人、投诉人向运营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投诉经营者、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时,应递交书面材料,并提供车辆牌号、收费凭证、目击证人等有关证明。对留下姓名、地址、电话的举报、投诉人,受理部门应将处理结果及时答复。乘客对驾驶员或经营者的投诉,如需乘客说明投诉事实而乘客不愿说明或在预约时间内不到场的,作放弃投诉处理;驾驶员或经营者如需到场申辩但在预约时间内不到场的作放弃申辩处理。乘客与出租汽车驾驶员对供车或收费有争议时,可立即要求驾车到就近运管部门或物价部门处理。租车起到受理止的全部车费由责任者承担。对受举报、投诉的车辆涉嫌违反有关规定的,运管部门可责令出租汽车经营者或驾驶员在7精品文档你我共享AAAAAA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出租汽车经营者或驾驶员应当予以配合。第五章罚则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按照《条例》相关条款的上限处罚:(一)一年内违反相同条款二次以上的;(二)逃避稽查,拒不停车或不服从运管部门管理、检查、调查的。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被责令暂扣或停止营运的车辆,应驶往运管部门指定地点停放,对其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岗位服务证等有关证件予以收存。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无效证件:(一)超出核定的有效期限的;(二)未按规定按期参加审验或检定的;(三)未按规定项目使用的;(四)无法辨认、识别的;(五)应贴照片而未贴照片或擅自更换照片的;(六)擅自开封塑封证件进行涂改的。第三十条第三十条违反《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0元罚款,暂扣车辆60日以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违反《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按下列规定处罚:(一)将出租汽车交与无岗位服务证的人员驾驶的,处以200元至1000元罚款;(二)不按时向有关部门填报各类报表的,处200元至500元罚款;(三)不按时参加年度审验的,处200元至5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至5000元以下罚款,可并处15日以下的停业整顿;(四)实行承包、租赁方式经营出租汽车业务的企业,不履行管理职责的,处2000元至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30日以下的停业整顿。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违反《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之一的,按下列规定处罚并记录违章一次:(一)未按经营区域规定统一车辆颜色,责令其改正,并处200元罚款;(二)出租汽车专用牌照不清晰的,处50元罚款;精品文档你我共享AAAAAA(三)未按规定在车门两侧喷印经营单位名称的,处100元至500元罚款;(四)未在车厢规定位置设置收费标准、岗位服务证的,处50元罚款;(五)未安装合格的收费计价器或故意使计价器失准的,处1000元罚款;未取得计价器检定合格证书或检定合格证书失效的,处500元罚款(六)未安装顶灯或语言提示器的,处200元罚款;有顶灯不符合要求、外壳破裂、字迹模糊、灯泡不亮情形之一以及语言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