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际经济法Lywen*沥血整理2一、贸易术语1、【2001,17分】INCOTERMS2000(200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INCOTERMS1990的修改主要有哪些?答:2010年9月国际商会已经完成了《201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简称《2010年通则》),已于2011年1月1日发布生效。与《2000年通则》相比,《2010年通则》更准确地标明了各方承担货物运输风险和费用的责任条款。一、《2010年通则》与《2000年通则》相比,进行了六个方面实质性的修改:1、贸易术语数量上的变化。贸易术语由13种减少为11种,新增2个D组术语:DAT(终端交货)和DAP(指定地点交货)。取代了DAF、DES、DEQ和DDU术语,D组仅保留了DDP。E、F和C组的贸易术语基本没有变化。2、贸易术语分类的调整。由原来E、F、C、D四组术语减为两组术语,它们分别是:①适用于所有运输方式的术语有7个,分别是:EXW、FCA、CPT、CIP、DAT、DAP、DDP。②仅适用于海运和内陆水运的术语有4个,分别是:FAS、FOB、CFR、CIF。此次修订,尽管在术语的排列上不如《2000》简明和易于掌握,但新版本意在提醒使用者不要将仅适用于海运和内陆水运的术语用于其他运输方式。3、新增DAT和DAP两个术语。DAT下卖方需要承担把货物由目的地(港)运输工具上卸下的费用,DAP下卖方只需在指定目的地把货物处于买方控制之下,而无需承担卸货费。这有助船舶管理公司理解货物买卖双方支付各种收费时的角色,弄清码头处理费的责任方,有助避免现时经常出现的码头处理费(THC)的纠纷。4、“船舷”的变化。《2010》取消了“船舷”的概念,不再设定“船舷”的界限,只强调卖方承担货物装上船为止的一切风险,买方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装上船开始起的一切风险。此次修订最终删除了“船舷”的规定,强调在FOB、CFR和CIF下买卖双方的风险以货物在装运港口被装上船时为界,而不再规定一个明确的风险临界点。5、增加了与安全有关的清关手续。由于世界各国对货物进出口可能对国家安全造成的影响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国际货物贸易的买卖双方将负担更多的与进出口国家安全相关的清关义务。新版本在A2/B2和A10/B10中队买卖双方的该项义务作了规定。6、术语的内外贸适用的兼容性。《2010》的实施并不意味着《2000》自动作废。国际贸易惯例本身不是法律,对当事人不产生必然的强制性的约束力。在使用的时间效力上,也并不存在“新法优于旧法”的说法。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仍然可以选择适用《2000》,甚至《1990》。选择哪一版本,当事人最好在合同中加以明确声明。除上述外,新版本的修改还包括:每一种术语在其条款前面都有一个使用指南,用来解释每种术语的基本原理;赋予电子单据方式完全等同纸质单据的功效,即只要双方已经同意使用电子单据或在该领域使用电子单据已经成为一种惯例;充分考虑伦敦协会保险条款2009年版本带给国际贸易额影响,相关术语作了一定的改变,以明确合同双方的保险义务。二、使用《2010年通则》的注意事项1、多式联运带来的变化。由于集装箱在国际物流中越发充当主流角色,很多货物即便使用海洋运输方式也往往在集装箱堆场进行交接,甚至进行“门到门”的交接。因此,《2010年通则》删除DEQ和DES,而增加了DAT和DAP。对于进出口商来说,尤其是欧盟成员国之间的进出口货物贸易,可多采用D组的术语以便更加明晰风险和费用,毕竟在C组的术语中始终存在两个临界点,即风险和费用的临界点分别在装运地和目的地。2、新增DAT和DAP的差异并不明显。D组术语带来的风险从《2010年通则》的描述中不难发现,DAP和DAT相比,除了在指定目的地的卸货费用的分担不同外,没有任何其他差别。当事人完全可以将有关装卸货费的分摊问题以更具体的形式写进合同条款,这样能更好避免买卖双方产生争议和纠纷。3、风险临界点仍需确定。此次修订删除了FOB,CFR和CIF项下的船舷界限,但在装运港作业时的意外风险仍可能存在,那么风险如何划分的所谓临界点的问题仍不可避免。尽管取消了“船舷”的概念,但在装运港作业时的意外风险仍可能存在,那么风险如何划分的所谓临界点的问题仍不可避免,双方在订立合同时要考虑到该问题;新版本意图将具体问题留待当事人自行解决,这就需要双方在订立合同时要考虑到该问题,必要时可在商定的基础上另行规定双方认可的风险临界点。4、重视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的使用。随着国际贸易运输方式的发展变化,即集装箱、多式联运和滚装船运输的广泛发展,以及很多处于内陆的国家或者地区、省份对外贸易的增多,常用贸易术语FCA、CPT、CIP将有取代FOB、CFR、CIF,成为一种的趋势。我国很多进出口企业,无论是沿海地区,还是内陆地区,长期固有的习惯使用FOB、CFR以及CIF三种传统的贸易术语,而对FCA、CPT、CIP等术语不习惯采用,使买卖双方的责任无法真正明确下来,特别是增大了卖方的责任、风险、费用,为日后合同的履行埋下了隐患。32、【2010,10分】举例说明国际贸易术语的作用。答:一、概念国际贸易术语,是在国际贸易中逐渐形成的,表明在不同的交货条件下,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费用、责任及风险划分的以英文所表示的专门用语。王慧老师认为,国际贸易术语又叫做贸易条件或价格术语,它是用简短的概念或三个英文缩写字母来说明买卖标的物的价格构成,其中包含买卖双方费用的负担,办理进出口清关手续和风险划分等内容。二、作用1、每个贸易术语都决定了货物的价格构成,这是它在经济上的意义。每个贸易术语,用三个英文缩写字母表示,说明了货物本身的的价格构成,一般来说,货物除了受其本身的价值约束外,还与卖方提供的劳务有关。货物本身价值越高,卖方提供的劳务越多,货物售价越高。反之,就越低。如:CIF,意为成本、保险费加运费。即卖方需负担货物的成本、保险和运费,因此货物的售价相对较高。2、贸易术语反映出了买卖双方在交货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这是它在法律上的意义。每个贸易术语的内容都是固定的,其中包括卖方应在声明地点交货,风险在声明地点由卖方转给卖方,运费和保险费用由谁承担以及有关进出口的手续由谁办理等。不论采用哪个贸易术语,买卖双方对其各自所承担义务都是很清楚的,因此,可以说贸易术语是国际货物买卖中常用的标准合同,三个英文字母代表了很多法律意义,双方可节省很大精力和时间,而不必意义磋商这些交易条件。如FOB,FreeonBoard,意为船上交货。按《2010通则》卖方的交货地点在装运港,风险转移以将货物装运上船,运费和保险费由买方承担,卖方办理出口手续,卖方办理进口手续。3、贸易术语是解释合同和解决合同争议的重要依据。贸易术语规则的内容都是确立的,合同采用某种贸易术语,如果没有一致的相反协议,该合同的各项条款就应和该术语的内容一致。如,当事人采用了CIF价格术语,该合同就是一个CIF合同。在履行合同时双方对合同的内容规定不明确,就应该按照贸易术语规则的内容来理解,对采用该术语的当事人具有拘束力。而且在当事人未明确排除贸易术语的情况下,也可推断出当事人已默认同意某个贸易术语,成为解决当事人之间争议的重要依据。(小美女去逛街,把我扔在这里帮她打字)二、《公约》and国际货物买卖3、【1997,15分】什么是预期违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此有什么规定?并加以说明。答:一、1、《公约》第71条(中止履行义务)(1)如果订立合同后,另一方当事人由于下列原因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义务:(a)他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严重缺陷;或(b)他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2)如果卖方在上一款所述的理由明显化以前已将货物发运,他可以阻止将货物交付给买方,即使买方持有其有权获得货物的单据。本款规定只与买方和卖方见对货物的权利有关。(3)中止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论是在货物发运前还是发运后,都必须立即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如经另一方当事人对履行义务提供充分保证,则他必须继续履行义务。2、《公约》第72条(在履行期满前宣告合同无效)(1)如果在履行合同日期前,明显看出一方当事人将根本违反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无效。(2)如果时间许可,打算宣告合同无效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合理的通知,使他可以对履行义务提供充分保证。(3)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已声明他将不履行其义务,则上一条的规定不适用。二、预期违约的概念4预期违约也叫先期违约,在许多国家的合同法中也有此类概念,它是指在合同订立以后,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明确表示或由其他情况显示他届时将不履行合同。这种表示可以用文字、言词来表示,也可以用行为来表示。三、《公约》对预期违约的规定预期违约可分为预期一般违反合同和预期根本违反合同。对于预期一般违反合同,守约方只能选择中止履行合同义务的救济措施;对于预期根本违反合同,守约方可以解除合同。1、预期一般违反合同按照《公约》第71条第1款的规定:“如果订立合同后,另一方当事人由于下列原因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义务:(a)他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严重缺陷;或(2)他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根据《公约》规定,当一方当事人已明显地显示他将不履行其大部分合同义务时,对方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中止履行义务实质是暂时解除自己因合同而产生的义务,从而避免在对方预期违约的情况下仍履行合同而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由于预期违约只是一种一方凭主观判断的违约可能性,因此《公约》第71条作了限制性规定以防止当事人随意中止履行合同义务。第一个条件,对方显然届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义务。这可以从两方面分析——a)对方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信用有严重缺陷。能力有严重缺陷包括破产、倒闭、负债累累、无力支付价款或交付货物等。信用有严重缺陷包括对方最近发生过损害其信誉的事情,如对他人多次不交货或不付款。在这里要注意一个程度的问题。《公约》要求是严重缺陷,一般的履行合同的能力或信用欠佳不能成为中止履行合同义务的理由或依据。b)对方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表明他将不履行义务。如买方迟迟不开信用证。第二个条件,通知义务。中止履行合同的一方必须立即通知另一方。《公约》第71条第3款规定,宣告中止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必须立即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否则,很可能构成违约而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在接到中止履行合同义务的通知以后,对履行合同提供了充分的保证,那么宣告中止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必须继续履行合同义务。至于什么是充分保证,《公约》对此没有进一步说明。一般认为,充分保证是指预期违约一方将实际上可以履行合同,如买方提供了银行担保等。2、预期根本违反合同《公约》第72条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日期之前,明显看出另一方将根本违反合同,如卖方的厂房已被烧毁,政府已实施禁运或外汇管制等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无效。如果时间许可,想要解除合同的一方必须向违约方发出合理通知,让其提供充分担保,如果预期违约一方声明将不履行合同,就不再有必要通知其提供担保。张玉卿认为,由于违约程度的不同,《公约》将违约分为预期一般违约与预期根本违约。而预期根本违约的违约程度要十分严重,其发生的可能性要相当确定,宣布合同无效这一救济措施的前提条件比较严格:(1)要能够“明显看出”,有两方面的事实可被视为达到“明显看出”的程度。①一方当事人的言行达到构成预期违约的发生。如卖方或买方在交货期前或付款前宣布将不履行其合同义务,或因预期对方可能违约而按第71条行使中止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向对方请求履约担保,而遭无理拒绝的事实。②客观事实使对方将来的履行成为不可能,如火灾和罢工等。(2)对通知的要求不同。第72条要求在宣告合同无效之前,必须向预期根本违约方发出通知,以便该方提供充分的履约保证,而且只是在预期根本违约方明确宣布不再履行合同时,宣告合同无效方才被免去通知义务。由此可见,第72条对通知的要求要严于71条。4、【2002,10分】根据《公约》的规定,分析逾期承诺的法律效力。答:一、《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