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准备股份有限公司的高管架构前言上市后,公司的经营和制度必须透明化,并且受到更严格的规范与监督。一方面必须配合上市进度与相关法令,制定各类章程和规则;另一方面则要贯彻经营理念,使公司在上市之后仍能保持经营的独立性,并且发挥专业经理人制度之效果。此提案乃是考虑未来发展,预先进行各类规章的讨论与制定。内容以各类高层人员为主轴,分别是股东、董事、监事、经理与其他高管;讨论角度则以权责区分为纬,从职权、资格限制、组织规范、议事规则依序讨论。1.概述高层架构简介议事流程概况2.股东大会(1)股东权利(2)召开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提案股东大会决议3.董事会(1)一般职权特别职权(2)一般董事资格独立董事资格(3)席次的规范与限制任期与缺额处理董事长与副董事长董事委员会董事会秘书/办公室4.监事会(1)监事会的职权(2)监事的资格限制与组织规范5.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1)经理的职权(2)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规范Agenda高层架构简介概述高层架构简介概述总经理、副总、财务负责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董事委员会战略审计提名薪酬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监事会监事会办公室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议事流程概况概述股东大会每年一次(结束会计年度后六个月内)董事会每年最少召开两次(股东大会前一次;年底一次)各董事委员会依照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需要召开监事会每六个月最少召开一次(配合董事会召开之前)议事流程概况概述会期相关:股东大会每年一次(结束会计年度后六个月内)董事会每年最少召开两次(股东大会前一次;年底一次)各董事委员会依照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需要召开监事会每六个月最少召开一次(配合董事会召开之前)通过条件:普通決議1/2;特殊决议2/3(以出席有效股份为准)董事会提案(过半独立董事即可提出异议)董事委员会提案监事会亦可提案,并且可列席董事会交董事会审议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上市准备股份有限公司的高管架构股东权利股东大会股东的权利: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合法权利。应建立能够确保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的公司治理结构。股东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上市公司应建立和股东沟通的有效渠道。股东大会的职权:修改公司章程;董事、监事的选举和更换,以及其报酬;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公司资本和形式变更;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审议批准董监事会的报告,各项年度财务预算方案,以及利润分配方案;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审议提案;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整理自《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召开股东大会-1召开的条件定期: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独立董事认为必要时;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董事会认为必要时;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征集投票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十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有关条件的股东可向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建议:在公司章程中加上:「除董事會、独立董事外,其他股东不得以任何名義、方式向股东征集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违反此规定者,其投票权无效。」股东大会召开股东大会-2召开股东大会的流程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提案股东大会普通决议(出席表决权的1/2以上)特别决议(出席表决权的2/3以上)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公司年度报告;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三本章程的修改;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五股权激励计划;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整理自《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七十五、七十六、七十七条股东大会决议相关规定全体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不召开股东会,直接作出决定。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普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整理自《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股东大会董事会上市准备股份有限公司的高管架构一般职权董事会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制定须由股东大会决议的各种方案,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整理自《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零七条特别职权(独立董事)-1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董事会;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如果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审计、提名等委员会的,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摘自《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附注:关联人-对公司拥有足够影响力、可能改变公司经营决策的个人。如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董事会特别职权(独立董事)-2独立董事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提名、任免董事;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上市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上市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摘自《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董事会一般董事的资格限制积极资格:无中国的公司法目前仅对证券公司之高管有积极资格限制消极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资格限制积极资格: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具有法规所要求的独立性;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消极资格: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接或间接持有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摘自《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董事会总席次5至19(应为单数)非独立董事公司内部人员兼任董事职位者不得超过1/2独立董事独立董事至少占1/3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九十六条第三款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席次的规范与限制-1董事会席次的规范与限制-2总席次非独立董事(内部+外部)独立董事(至少占1/3)保障所有席次所需股权比例53275%74380%96385.7%117487.5%138588.9%1510590.1%1711691.7%1912792.3%要点一:董事会席次数7席独立董事比例过高;董事的负担可能过重;不易取得平衡(制衡效果)。9席平衡最佳;多数中型上市公司所采用的配置。11席也能达到相当程度的平衡(制衡效果);但目前未发现设11席的必要性。建议席次数:9董事会席次的规范与限制-3要点二:董事会的席次分配内部董事(公司任职者)内部董事不得超过1/2外部董事(无任职)独立董事独立董事至少占1/3333未来走向专业经理人经营,届时总经理身兼董事长甚至是控股股东的机会极高。基于制衡考量,理想的情况是内部董事、外部董事、独立董事各占1/3。建议:内部董事不得超过三分之一优点可更进一步避免总经理专权独大,并且达到董事会内部的平衡。缺点董事会和总经理之间可能出现分庭抗礼的情况。上市初期,内部董事的人选可能超出规定席次。董事会任期与缺额处理公司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要点三:任期要点四:补选或改选《公司法》及《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指导意见》董事任期最长为3年,连选得连任。独立董事任期同一般董事,连选得连任,但最长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建议:遇缺不补建议:任期皆为三年董事会基本上与其聘任之总经理同进退为了保持经营之稳定,不宜经常更换目前未发现明确订出重选(改选)办法的例子建议在法令规定范围内(不低於2/3)遇缺不补若低于法定限制,由董事会提名,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进行补选,补足剩馀任期。董事会董事长与副董事长董事长候选人须由两名董事共同提出(如同提案),由全体非独立董事选举产生(独立董事没有投票权)。副董事长由董事长提名,获得全体非独立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