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财产保险公司财产险赔案案例教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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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GO案例教学永安财产保险公司财产险管理部2007.11.8最高诚信原则补偿原则近因原则可保利益原则四大基本原则最高诚信原则(1)中船澄西船舶修造有限公司的MAGNOLIA(木兰)船底,于2007年9月30日13点20分,由承运人上海统保船务有限公司租用的交通部广州打捞局的“德跃”轮从珠江口的高栏港起航,前往长江浏河口锚地。10月2日,6点25分时,“德跃”轮航行至担杆列岛东边海域时,值班大副发现被拖米兰船体出现严重的中垂现象,立即报告了“德跃”轮船长,并电话向广州打捞局第一船队报告,后慢慢修改航向,向风浪小,水浅的地方航行。7点30分,当航行至东经114°23’-64’,北纬21°58’-59’处,发现MAGNOLIA船底突然从中间断裂,7点45分,木兰船底的前半部分沉入海底,但约有8米高露出海面,后半部分浮在水面并朝西南方向漂流,8点58分向广州海事局作了报告,并请求其发布航行通告,以确保其他船舶的航行安全。到10月3日0点10分后半部分在大万山群岛的东面礁石上(东经113°40’-44’,北纬21°17’-56’)搁浅。我司承保的是国内货物运输综合险,系列举责任,由于未发生“碰撞、触礁”,客户可以找到的最接近的保险责任为“震动”或“挤压”,应该说有些勉强。与此相比,承保人可以用除外责任中的“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予以拒赔。如果拒赔不能成功,我们可以追究承运人的责任。经询问,承运人在拖航前向中国船级社申请了“适拖证书”,我们查验后发现,该证书规定标的物可以在6级风以下条件被拖航。但断裂事故当晚天气预报显示,出事海域有台风。但承运人仍用一节的速度前行。1,弃权和禁止反言2,保证:默示保证船舶适航性航行中不得绕行GoldingvRoyalLondonAuxiliary案中,索赔人未经阅读签了一份火险投保单。但随后他在代理人留下的投保单复印件里发现其中存在一个疏漏:未对以前发生的一次火灾予以披露。几天后他把这一事实告知了代理人,但代理人忘记了将该资料传达给保险公司内签发保单的有关部门。最后的判决结果是,承保人依投保单中的错误进行抗辩被法院驳回。Bawden案中,一个独目人签署投保单声称自己没有身体缺陷;在路易斯安娜州,一个拄着双拐的人签字声明健康状况良好。保险公司的行为被视为弃权。“贯彻于合同法的一个原则是诚实的人的合理期待应该得到保护。这不是法律规则或者原则,这是合同法的目的。”反作者原则“某一领域的专家对另一个领域的知识可能就像儿童一样一无所知”。这一规则不适用于保险人和再保人之间的合同,因为“他们都是熟练的商业组织,熟悉他们所从事的市场并具有平等的议价能力”。补偿原则(2)宁波博洋纺织公司火灾案宁波博洋纺织有限公司向我司按2005年7月资产负债表的帐面余额投保财产综合险19757.73万元,保险费8.44万元。固定资产10521.34万元、存货9231.4万元、钢棚0.5万元。保险期限:自2006年9月1日零时起至2007年8月31日二十四时止。保单约定:每次事故火灾爆炸免赔率为损失金额的10%分保安排:(1)临分69.31%(2)协议分保15%(3)自留15.69%计3100万元。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的查账结果,出险时账面余额固定资产18011.65万元,投保比例为58.41%;存货9725.43万元,投保比例为94.92%。事故照片根据宁波市消防部门的火灾原因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雷击导致五层东北墙附近纺织服装成品起火。属于保险责任。(一)5-6楼存货损失货物价格按查实的成本价格计算如下:艾维成品:60.43万元博洋成品:903.92万元喜布诺成品:118.1万元成品2-太原退货14.33万元包装:6.46万元辅料:4.27万元原料:16.91万元合计:1124.43万元五层、六层存放的存货全部烧毁,根据被保险人仓库保管账册账面反映存货金额(销售价格)为3700万根据宁波世明会计师事务所的报告,实际存货的成本价格为1124.43万元。(二)4楼存货情况棉朵成品:94.55万元棉朵包装:19.36万元棉朵辅料:1.41万元棉朵原料:30.50万元合计:263.93万元存放的棉朵成品、原料、辅料受损,共计清点受损标的13,802件。销售过程中,发现原确定的受损保险标的经过清洗后,1696件羊绒被和鹅绒被发生严重霉变留下斑迹和破碎,原核定无损的套件类成品发现有1663件七彩被严重发臭和霉变。出险时账面反映金额约800万,经实物盘点、仓库帐、财务帐核对库存成本价263万。根据受损情况,结合宁波市保险行业协会财产险理赔定损标准,把受损标的分为轻度、中度和重度三类。目前我司与被保险人先以65万的整体损失进行协商。(25%-30%的损失率计算)(三)固定资产----房屋、电梯博洋纺织有限公司委托杭州神龙科技有限公司对受损建筑进行工程预算,总预算金额为228.94万元。委托浙江中技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测算建筑修复费用为102.58万元。浙江怡达和谐电梯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提供了电梯修复方案,核定修复费用为11.33万元。损失项目报损金额定损金额理算金额承保比例建筑物2,489,3501,225,754644,36758.41%电梯113,296113,29659,55958.41%存货四层2,090,000900,000768,85294.92%五、六层11,244,26611,244,2669,605,75194.92%施救费用150,000150,000142,38094.92%合计16,086,91213,633,31611,220,909备注“每次事故火灾爆炸免赔率为损失金额的10%”,四楼存货损失、1-4楼的建筑物损失、施救费用、赔案费用尚未确定,关于是否应该扣除火灾爆炸10%免培的问题:根据保险近因原则,…..雷击?火灾?应扣除损失金额的10%免赔?近因原则(3)挪威仲裁机构裁定海湾油轮碰撞近因案1985年10月3日,船名分别名为“诺瓦号”和“马格农号”的油轮,在位于波斯湾的伊朗哈尔克岛附近航行时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在夜间,由于当时正处于两伊战争期间,波斯湾上战云密布,两艘油轮在一片漆黑、不见一点亮光的海上全速航行,它们都没有开航标灯。碰撞事故发生后,两艘油轮的船身均不同程度地受到损伤,于是它们的船东分别向承保船舶战争险的劳合社承保人和承保普通船舶保险的挪威保险公司报损并提出索赔。劳合社的承保人与挪威保险公司通过各自在当地的检验代理人对事故进行了实地查勘和分析后,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得出了不同的结论:劳合社承保人认为,两艘油轮发生碰撞是因为双方在航行中没有开航标灯所造成的,并不是战争因素所致,而碰撞属于普通船舶保险承保的责任范围,所以应当由挪威保险公司全部承担碰撞事故给两艘油轮所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挪威保险公司则不同意这样的结论,认为两艘油轮在发生碰撞前后之所以没有开航标灯是由于战争原因,因为当时不管是什么船舶夜间在那片海域开着航标灯航行,都很容易成为炮火轰击的目标。可见两艘油轮发生碰撞事故的近因是战争,由此造成的碰撞损失自然属于船舶战争险承保的责任范围,应当由劳合社的承保人按照船舶战争险的合同,赔偿油轮船东的全部损失。两个承保方各持己见,都把造成油轮损失的原因说成是属于自己承保险种所列明的除外责任,而归于对方承保险种所负的保险责任。由于观点不统一,争论没有结果,双方最后决定提请挪威仲裁机构对此案进行仲裁。挪威仲裁机构在受理了这起仲裁案件后,通过广泛调查和取证,确认了两艘油轮发生碰撞的有关事实,对造成碰撞事故的原因作了如下的分析:首先,船舶夜间在海上航行时不开航标灯,一般来说,无非有两个原因,或者是船上没有装航标灯,或者是航标灯已经损坏,但是不管是哪一个原因,不开航标灯的船舶通常被认为已构成不适航。从海上保险的角度来看,为船舶保险所承保的船舶必须具备适航条件,即船体要坚固,水密性能要良好,船上的机器、锅炉、属具和其他航行设备要齐全、完善并且能正常运转。如果船上没有装航标灯或者航标灯已经损坏显然属于不适航,保险人对被保险船舶因不具备适航条件而遭受的损失是不承担责任的。可是,经查勘检验,本案中的两艘油轮并不存在没有装航标灯或者航标灯已经损坏的情况,因此可把船舶不适航这一点排除。既然不是不适航的原因,那么它们在夜间航行时不开航标灯就是为了避免成为炮火轰击的目标,所以战争因素与不开航标灯之间是有因果关系的,即船舶不开航标灯航行是战争原因所致。其次,虽然应该肯定航标灯对船舶在夜间航行的作用,但是,同样不能否认的是现代航海设备的发展已大大降低了航标灯的重要性,也就是说,船舶在夜间航行,即使不开航标灯一般也能安全行驶。因此,在本案中,尽管不开航标灯是战争因素的结果,但不开航标灯并不是造成船舶发生碰撞事故起支配作用的原因,即不是近因。根据挪威仲裁机构的分析,导致两艘船发生碰撞事故的根本原因,既不是战争,也不是不开航标灯,而是两船的航行过失。用图表示:战争→不开航标灯→航行过失→碰撞事故→损失最后,挪威仲裁机构裁定,造成“诺瓦号”和“马格农号”这两艘油轮碰撞的近因是航行过失。航行过失属于普通船舶保险承保的责任范围,碰撞损失应该由挪威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近因原则(4)2006年9月,广州市华州实业有限公司通过信大经纪向我司投保,保险标的: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洮水水库(一)保单号码:AAJ01HQB2006B000002(二)被保险人:广州市华州实业有限公司(三)保险标的: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洮水水库(四)保险险别:财产基本险、扩展台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责任等5种自然灾害。(五)保险期限:2006年9月21日至2007年9月20日2007年8月22日凌晨,受台风“圣帕”带来的暴雨影响,引发洪水造成毁损,报损2000万。是否可以判断保险标的受损原因不属财产基本险保险责任范围,从而对被保险人提出拒赔?根据互联网上的气象信息,台风“圣帕”在8月20日时已转为低压热气流,风速为“15米/秒”;根据茶陵县气象局出具的气象证明保险标的出险当天(8月22日)风速已降至“7米/秒”。由此信息判断,保险标的出险时的所在地根本无台风存在,引发保险标的发生事故的近因是洪水。鉴于保险责任认定明确,我司于8月29日向被保险人表达了保险标的此次出险原因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意见。近因原则(5)英国老头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打猎→碰到熊→开枪没有打死→熊穷追不舍→上树→睡着→掉下摔伤→爬到森林边上求救→凌晨才被救起→送院检查、治疗→急性肺炎→死亡→索赔(6)美国南卡罗来纳州沃尔森太太向美洲殖民地保险公司投保家庭火灾保险,特约财产包括一些首饰。一天,她随手扔在壁炉架上的废纸因炉架的温度过高而燃烧起来,为了不让废纸继续燃烧殃及室内其他财产,用手边的毛巾将废纸拨进了壁炉里。忘记了在这之前,她曾把一枚戒指放在纸团里。美国得克萨斯州家庭主妇勒梅太太向信任保险公司投保火险,特约财产包括首饰。因为担心家中值钱的财物被人偷窃,将自己不常佩戴的首饰藏在一只鞋合里。仆人打扫房间时不知情,将鞋合扔进了壁炉。英国著名判例:奥斯汀诉德鲁案(1815)原告奥斯汀要求承保人德鲁赔偿其正在炼制的糖的损失,理由是因为炉灶中燃烧的火导致暖气管温度过高而受损。炉内燃烧的“火”是火灾保险所承保的“火”,属于保险责任。一家工厂投保企业财产保险,厂房遭雷击起火,火势蔓延,工人们进行抢救,把抢救出来的东西堆放在厂房外,不料被人偷走。2000年4月26日,K服装厂向我公司投保了企业财产综合险,保险标的为该厂的机器设备和流动资产等。财产坐落地点为千秋大厦5楼于6楼,投保金额为168.1万,期限一年。保险合同签订后,投保人一次缴清了保险费3362元。同年6月10日,设在千秋大厦2楼的G配件公司海绵车间内两名工人在操作时因为切割海绵而四溅的火星引燃了海绵泡沫,并燃着了堆放在车间里的原材料和成品,火势顺着堆放在消防通道的可燃物迅速蔓延,扑向楼梯。火焰从货梯一层层向上燃去,随着风势卷进位于5楼和6楼的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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