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勘查管理地质勘查处2011.3地质勘查管理一、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二、地质勘查管理三、探矿权管理四、地质勘查资质管理一、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一)概述(二)矿产资源规划体系(三)矿产资源规划编制与审批(四)规划分区管理制度(一)概述1、矿产资源规划含义矿产资源规划是国家或地区以保障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内经济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有效地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为目标,根据国家或地区矿产资源特点和开发利用现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及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等在时间上和空间上所作的总体安排和布局。2、目的和作用矿产资源规划的目的:一是为了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加强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的宏观调控,促进矿产资源的优化配置;二是协调当前与长远、国内与国外、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之间对矿产资源的需求;三是保护与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矿产资源规划的作用:矿产资源规划是各级人民政府依法管理和保护矿产资源的指导性文件,其主要规划目标纳入同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中执行。矿产资源规划是各级政府调控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的重要手段,是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审批探矿权采矿权、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保护等进行监督管理的依据,是维护探矿权采矿权市场规范运行、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的前提条件。矿产资源规划在整个矿产资源管理工作中具有统揽全局的“龙头”作用。3、法律依据《矿产资源法》及《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二)矿产资源规划体系1、矿产资源规划体系构成•矿产资源规划按行政层级分为国家级规划、省级规划、市(设区市)级规划和县级规划四级;•按规划对象和功能类别分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下级规划编制要以上级规划为依据,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的编制要以总体规划为依据。全省矿产资源规划体系由省、市、县三级规划构成,省级规划又分为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我省第一轮矿产资源规划工作始于1999年,到2002年底,省、市、县三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在全国率先完成,建立了全省矿产资源规划体系。目前,市、县正在开展第三轮规划编制。浙江省矿产资源规划体系构成图省级专项规划1省级总体规划县级规划市级规划省级专项规划2省级专项规划3省级专项规划42、各类矿产资源规划的定位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是以某一行政区内的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矿山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治理等全部活动为对象编制的规划。矿产资源专项规划是以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矿山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治理等特定领域或特定矿种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对总体规划在特定领域或矿产的延伸和细化。矿产资源区域规划是以特定区域内的全部或重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活动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总体规划在特定区域的进一步细化和落实。市级矿产资源规划在全省矿产资源规划体系中起承上启下的作用,既要落实省级规划的目标、任务,又要对县级规划提出指导性意见与约束性要求。同时是本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体系中的专项规划,应与相关规划相衔接。县级矿产资源规划处于全省矿产资源规划体系的最底层,具有基础性和直接管理作用。要在空间上、时间上、数量上落实和细化上级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目标和任务,是一个具体化和强调操作性的规划。(三)矿产资源规划编制与审批1、规划编制与审批主体《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省的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市(地)人民政府根据上一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县级人民政府可根据需要编制本行政区域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经市(地)人民政府同意,报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该《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上一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省的矿产资源专项规划,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市(地)、县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上一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2、规划编制工作的一般程序(1)建立规划编制组织机构包括成立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落实规划编制单位并组建规划编制项目组,制定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等。(2)搜集资料与调查研究全面搜集各方面、多部门的现有资料,对重点问题和重点地区开展实地调查,进行资料整理和综合分析,在此基础上编写完成规划研究报告。(3)编制规划文本在研究报告的基础上,起草规划编写提纲,报规划领导小组审定后再行编写规划文本,同时编制配套的规划图件和附表等,形成规划征求意见稿。(4)广泛征求意见书面征求和会议咨询相结合,分层次广泛征求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专家、科研单位、矿山企业等方面的意见,修改形成规划送审稿。(5)召开规划听证会和评审会按有关规定要求,召开规划听证会;组织各方面专家、政府有关部门召开规划评审会。修改形成规划报批稿。(6)上报审批按规定要求上报审批。规划编制程序详见《浙江省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规程》(浙土资发〔2007〕23号)。3、规划报批要求市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行文,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省政府批转省国土资源厅办理。县级矿产资源规划报批做了调整。根据省厅《关于认真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浙土资发〔2009〕14号)要求,由县级人民政府行文,直接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同时报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规划报批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报批文件;规划文本(含附表、附图);规划编制说明;规划研究报告;规划成果有关电子文档;其它有关材料。本轮市、县矿产资源规划报批具体要求按省厅浙土资发〔2010〕10号文执行。4、规划修编与调整《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矿产资源规划依法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具体规定按《浙江省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暂行办法》(浙土资发〔2003〕105号)执行。(四)规划分区管理制度1、依据和原则《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矿产资源规划应当划定本行政区域的规划禁采区、规划限采区和规划开采区的具体范围,并予以公告。根据矿产资源的地质赋存条件与分布规律、当地国民经济总体布局、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法律法规、相关规划、产业政策的规定等,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进行分区。规划分区遵循两项原则:即下级分区服从上级分区;甲类矿产资源分区实行地质单元与行政地域相结合,并以地质单元为主,乙类矿产资源以行政地域划分。2、规划开采区规划开采区是指矿产资源丰富,分布相对集中,矿产品市场前景好,易于形成规模化经营,有较好的开采技术经济条件,开发利用过程中能够有效地控制对生态环境影响的地区。规划开采区应当进一步科学规划,科学地确定开采区内矿山的布局、数量,以及每一个矿山的开采规模、开采量等,实现有序开采、规模开采、集聚开采的目标。3、规划限采区规划限采区是指受国家产业政策制约,开采规模受到严格限制,需要保护的矿种分布地区;虽有可靠的资源基础和市场需求,但目前开发技术条件不成熟的矿区;虽有可靠的资源基础,但当前的市场容量有限的矿种分布地区;开发利用过程中,对生态环境有较大影响,但通过采取环境保护措施可以达到要求的地区。规划限采区应当最大限度地减少矿山数量和开采量,科学、合理调整矿山布局和矿业结构,降低开采强度和对生态环境的破坏程度。4、规划禁采区规划禁采区是指所开采的矿产市场容量供过于求,经济效益低下,对生态环境具有不可恢复的影响,存在难以防范的矿山安全隐患的地区。包括主要城镇、铁路、高速公路、主干公路、航道河(江)、重大工程设施及其周围一定范围内,国家和省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旅游区、重要地质遗迹保护区、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保护区,军事禁区,以及其它按有关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地区等。规划禁采区(包括禁采地段)内不得新设立矿山,已有矿山应如期或提前实现关、停,要制定和公告年度关、停矿山的时间表,同时落实关闭矿山的生态环境治理任务、要求和措施。二、地质勘查管理地质勘查工作是经济社会发展重要的先行性、基础性工作,贯穿于经济建设发展的全过程,服务于经济社会的各个方面。切实加强地质勘查工作,对于增强矿产资源保障能力和社会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国土资源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我省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一)地质勘查工作分类(二)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一)地质勘查工作分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地质工作依据服务对象和工作性质的不同,划分为公益性地质调查工作和商业性矿产勘查工作。1、公益性地质调查工作公益性地质调查属于非营利性的地质调查活动,由国家公共财政出资,向社会公众提供地质公共信息产品和服务,其成果使用不具有排他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工作是一项面向各级政府、公众的工作,是地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运用现代地学理论和技术方法,进行系统的地质调查和分析研究工作,通过各种比例尺的单一专业或多专业、多学科的综合调查方法,阐明调查区内的基础地质、矿产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遥感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等基本特征及其相互关系,研究成矿地质条件和区域分布规律,研究地质环境演变规律,研究地壳稳定性等,为农业、交通、城建、水利等部门的基础设施规划服务,为协调资源与环境的关系提供决策服务,为商业性矿产勘查提供基础资料。中央和省人民政府负责全省性、跨区域1:5万及以小比例尺的基础地质和环境地质综合调查,重要(优势)矿产资源调查和潜力评价,基础地质问题专项调查等;市(设区市)、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为本行政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环境地质调查和优势矿产资源调查评价。2、商业性矿产勘查工作商业性矿产勘查属于营利性的勘查活动,由社会投资人出资,以追求经济效益为目的,勘查成果由投资者依法自行处置,取得投资回报。商业性矿产勘查以市场为导向,在国家规划和政策指导下,投资者自主选择勘查区域和勘查矿种,进行风险勘查,探求资源储量。按照建立政府与企业合理分工、相互促进的地质勘查体系的要求,商业性矿产勘查的主体应是企业。当前,为缓解我国矿产资源供应瓶颈,在当前商业性矿产勘查市场尚不发育的情况下,对勘查风险大的能源和其他重要矿产资源,国家仍采取扶持政策,通过适当加大前期勘查力度,为投资者提供更多的找矿信息,以减少投资风险,从而推动商业性矿产勘查市场发展。3、地质勘查成果管理地质勘查成果的管理及收益分配按不同情况处理:使用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资金形成的公益性地质成果资料无偿提供社会使用;使用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资金查明的矿产资源,一律采用市场方式出让矿业权,所得收入由中央和地方按比例分成;省财政资金补助的地方矿产勘查项目,其形成的矿业权价款除上交中央财政外,还要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分享矿业权有偿出让所得。根据《矿产资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矿业权价款的收益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二)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地质勘查活动监督是地矿行政监督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目的是通过监督勘查者履行法定的义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勘查活动,保证矿业法规在勘查活动中得到有效地遵守,监督地质资源得到综合调查评价和保护,监督矿产资源得到科学合理、综合勘查评价和保护,保障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益和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促进矿业经济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是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的主体,应依法履行职责。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的主要内容:☆审查勘查申请人提交的勘查计划;☆审查勘查者提交的勘查年度工作报告;☆审核检验勘查许可证,接受开工报告,对勘查许可证进行年度检查;☆抽查勘查者是否履行法定的各项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