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财产保险合同第1节财产保险合同概述一、概念合同是协议协议中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是投保人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在保险事故发生造成所保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损失时,保险人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协议。二、财产保险合同的特征1.一般合同的特征2.自身特征双务合同有偿合同射幸合同最大诚信合同格式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第2节财产保险合同的订立二、订立财产保险合同的程序要约承诺一、订立财产保险合同的原则必须遵守国家法律的原则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公平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自愿订立的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三、财产保险合同的内容1.基本条款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名称及住所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金额保险费及交付办法保险金赔偿办法违约责任及争议处理订立合同的时间2.特约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双方在已经拟定的基本条款的基础上,为满足各自的特殊需要而约定的合同内容。四、财产保险合同的形式2.保险单1.投保单3.暂保单4.保险凭证5.批单6.其他保险协议五、财产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第3节财产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一、变更(一)变更类型1.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主要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变更。通知变更自动变更2.财产保险合同内客的变更3.财产保险合同客体的变更(二)财产保险合同变更的程序与形式1.变更程序投保人向保险人及时告知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的情况;保险人进行审核,若需增加保险费,则投保人应按规定补交,若需减少保险费,则投保人可向保险人提出要求,无论保险费的增减或不变,均要求当事人取得一致意见;保险人签发批单或附加条款。2.变更形式保险合同变更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形式有三种:批注、附贴批单或其他书面协议二、解除1.合同解除的概念在保险合同法律关系有效期内,保险合同当事人依法行使解除权,使合同效力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分类:约定解除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就消灭合同的效力达成合意。法定解除。当法律规定的事由出现时,合同一方当事人依法行使解除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关系归于消灭。法定解除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2.投保人的合同解除权《保险法》第15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保险法》第50条规定:“贷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3.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第二十七条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第五十一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第四十九条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第五十二条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第五十八条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合同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三、终止1.因期限届满而终止2.因履约而终止3.因合同解除而终止四、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1.争议处理方式协商调解仲裁诉讼不同点诉讼仲裁处理机构不同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受理前提一方起诉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受案范围不同除行政诉讼、刑事诉讼之外的所有民事纠纷,包括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和其他各种民事关系的诉讼。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管辖原则不同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开庭方式不同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以不公开为原则公开为例外审级不同二审终审制一审终局制2.财产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文义解释的原则意图解释原则专业解释原则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