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经营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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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附件中信银行个人经营贷款业务管理办法(2.0版,2012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优化零售信贷结构,规范个人经营贷款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个人经营贷款”是指我行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包括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合伙人、主要自然人股东或实际经营者发放的,用于经营用途的人民币贷款。主要合伙人、主要自然人股东是指自行成立法人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或在上述机构内持有10%(含)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实际经营者是指企业出具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明确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自然人以及分行信审会认可的合法合规的实际经营者。第三条对于私营企业主要合伙人、主要自然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以自然人名义申请实际用于该经营实体的个人经营贷款,经营实体在我行已有授信余额的,原则上不得交叉授信。如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确有合理交叉授信需求的,报分行风险管理部审查并报分行信审会或其授权机构审批。—1—第四条两个及以上自然人不得为同一经营实体申请个人经营贷款,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地产抵押方式除外。第五条经营实体注册所在地原则上应在分行辖内分支机构所在地。如经营实体注册地跨区域,仅限于以分行省内或直辖市内的住宅抵押且抵押率不超过50%,并报分行信审会按权限审批,此情况下如我行其他分支机构已对该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发放贷款的,分行不得办理。采用房地产抵押方式的,抵押的房产原则上应在分行省内或直辖市内;对跨区域的抵押房产仅限住宅且抵押率不超过50%,并报分行信审会按权限审批。对经营实地注册地及抵押的房产均跨区域的个人经营贷款,分行不得办理。第六条贷款用途。个人经营贷款资金用于经营实体的经营用途,原则上用于流动资金周转。个人经营贷款项下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贷款,贷款资金不得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房地产、期货市场等国家政策禁止领域。第七条以我行认可的存单、国债、理财、特户等标准化质物作质押申请个人经营贷款的,按照相应质押贷款规定执行。第八条本办法适用于全行办理个人经营贷款业务机构。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九条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年满20(含)至65周岁(含),—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二)具有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并在贷款申请地有固定住所;港澳台及外籍人士应在中国境内有自己名下的经营实体和自己或配偶名下的住房,其授信业务仅限于房地产抵押方式。(三)借款人品行良好,无违法行为,在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当前无逾期,近24个月内,个人经营贷款无违约记录,非个人经营贷款的逾期记录累计不得超过6次且每次逾期天数不超过15天,且未列入银监会违约名单。(四)符合我行个人经营贷款的准入条件,包括但不限于:1.借款人为经营实体的实际拥有者或经营者,包括自行成立法人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或在上述机构内持有10%(含)以上股份股东;或公司出具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明确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经分行信审会或其授权机构审批的特定经营者。2.经营实体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及相关行业的经营许可证,年检合格且在有效期内;3.经营实体所有权明晰,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内部管理规范;4.经营实体在我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当前无逾期贷款,在我行和人行信贷登记系统中均无不良记录;5.经营实体原则上已连续经营二年以上,最近一年正常经营,主营业务突出,现金流量稳定,具备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3—6.所经营的项目有合法的生产、经营或销售许可证(或授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生产加工条件和用工制度等相关规定。7.所申请的个人经营贷款资金用于经营实体的经营,且贷款用途明确合法合规;8.经营实体所在的行业不得为国家或监管部门禁止银行贷款进入或支持的行业,禁止进入歌舞娱乐、桑拿洗浴、网吧酒吧等易受政策影响的行业。9.在我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或个体工商户、经营实体结算账户;原则上要求其经营实体在我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并在我行进行主要结算往来,愿意接受贷款行信贷结算监督;10.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章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第十条根据借款人的经营状况、还款能力、担保方式及抵押物价值等因素综合确定贷款金额,且根据担保方式的不同,还应同时满足本办法第四章的相关规定。第十一条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贷款用途、还款能力和担保方式等因素综合确定。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含)。对房产(仅限于住宅、商铺、写字楼)足值抵押的贷款期限可放宽至5年(含)。相关产品有特殊规定的,按特殊规定执行。第十二条贷款利率按照风险和效益匹配的原则,确保利息收入覆盖风险和成本—4—后仍有较高收益,结合借款人信用风险状况、对我行的综合贡献度、预期收益,以及各种担保方式授信成本基础上,确定相应的利率定价。第十三条还款方式借款人根据资信状况和收入来源特点,可以选择我行规定的各种还款方式。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可采用分期偿还本金、利息、一次性还本付息等方式。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应采取分期偿还本金和利息的还款方式。第四章贷款担保第十四条个人经营贷款应注重借款人生产经营第一还款来源,其他担保仅为降低风险的有效手段,避免以担保为依据弱化对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分析和要求,防止贷款风险。第十五条个人经营贷款包括以下担保方式:质押、抵押、保证;具体担保方式及相关规定由本管理办法及总行另行制定的对应管理办法确定。分行如采用总行规定的担保方式之外的其他担保方式,应经分行风险管理委员会或其授权机构审议同意,并拟定相关管理办法或操作规程后方可开办,同时分行应将相关管理办法或操作规程报备总行。第一节房地产抵押—5—第十六条房地产抵押物的要求:(一)抵押物限于变现能力强的房地产,包括住宅、商用房(含商铺、写字楼等)、厂房、土地使用权(已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且贷款期内没有被政府收回的可能)。(二)对于同时有个人和企业名下的房地产作抵押的,原则上应按“先个人后法人”的顺序,优先安排个人自有房产进行抵押,抵押值不足再以企业或个人名下的标准厂房、土地进行抵押。(三)抵押物原则上由客户委托我行认可的专业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我行按照评估价值与市场公允价值的较低者确定抵押物价值。对续做业务且抵押物已经我行认可的评估机构评估过的或者价值较容易判断且变现能力强的住宅、写字楼和商铺,可由分行成立评估小组(风险管理部门牵头)评估,分行应制定房地产抵押物价值自行评估的管理办法,明确参照标准及内控流程。(四)原则上不接受房龄(按竣工年限计算)超过20年以上的房产抵押,历史悠久的成熟商圈商用房可考虑适当延长房龄。第十七条抵押率应满足以下规定:(一)以住宅抵押的,抵押率最高不超过抵押物价值的70%;(二)以商业用房(含写字楼、商铺)、商住两用房作抵押的,抵押率不超过抵押物价值的60%;(三)以标准厂房、土地使用权作抵押的,抵押率不超过抵押物价值的50%;(四)我行根据抵押物的已使用年限、地理位置、变现能力等—6—因素,结合评估价值,合理确定抵押率。第十八条抵押物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一)抵押物必须产权明晰,可依法上市交易,可以办理抵押登记,没有产权争议等不利于变现的情况。(二)抵押物为住宅的,不属于抵押人和共有人生活必需的唯一居所,不属于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三)抵押物为商用房的,原则上不得为正在闲置的房屋。(四)抵押物为厂房的,厂房必须为现房,不属于简易或临时搭建且正在投入使用;厂房位于成熟工业区或科技园区内,消防及其他安全设施良好,用途明确;厂房所占用土地使用权类型必须为出让。(五)土地使用权抵押应遵循当地相关管理部门规定,确认土地使用权可合法用于抵押,易于处置。(六)房产没有产权争议和纠纷,房产结构完好,地理位置优越,配套设施齐全,变现能力较强;依我行所掌握的情况,抵押房产在贷款期限内不属于政府拆迁范围。(七)抵押人必须将抵押物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担保。(八)抵押房产已经出租的,应当书面通知承租人,不得损害承租人的利益。对出租房产续存期超过5年(含)以上的,原则上应有租赁事实在先的证明文件,并取得承租人出具的在我行实现抵押权时放弃行使租赁权的书面承诺,即承租人同意放弃同等价位下优先购买权的声明。—7—(九)以第三方个人所有的房地产设定抵押,须第三方所有权人出具书面的、合法有效的同意抵押的证明文件。(十)抵押物属于抵押人与他人共有的,须提供共有权人同意抵押的合法有效的书面文件,不接受以未成年人作为抵押人或抵押共有人的抵押物作抵押。(十一)原则上以借款人所拥有的经营实体名下房地产进行抵押,抵押必须符合《公司法》和《担保法》中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规定,并提供由股东大会或相关合法机构出具的同意财产担保的决议。第十九条为了避免频繁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可以按规定办理最高额抵押,在贷款最高限额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贷款作担保。第二节保证担保第二十条保证担保包括法人保证和自然人联保等,采用保证担保方式的,分行应制定授信方案,经分行信审会或其授权机构审议批准后方可开办。总行将根据市场情况推出其他保证担保方式,相关管理规定另行制定。第二十一条法人保证担保法人保证担保包括担保公司、优质企业以及专业市场法人机构。(一)由担保公司为借款人提供保证担保担保公司的准入、管理、担保额度、审批流程按照总行相关担—8—保机构管理办法规定执行。(二)优质企业提供保证担保法人企业信用等级应在CCC级(含)以上,对外担保责任余额原则上不超过企业净资产。(三)专业市场法人机构提供保证担保专业市场法人机构上年度资产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且对外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净资产2倍。(四)私营企业的主要合伙人或主要自然人股东、实际控制人以自然人名义申请个人经营贷款的,不接受其投资的经营实体作为唯一的法人保证担保,仅可作为补充担保。并应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要求经营实体履行严格的批准手续。第二十二条自然人联保“自然人联保”是指由3名(含)以上的自然人,自愿组成联合担保体(以下简称“联保小组”),联保小组成员在我行办理个人经营贷款业务时,相互并共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一种保证方式。以专业市场内或产业链个体经营户业主自愿组成联合担保体,相互提供连带保证责任的,按《中信银行自然人联保业务操作规程》相应规定执行。第三节其他权利质押第二十三条其他权利质押包括商用房经营权质押等,采用其他权利质押担保方式的,分行应制定授信方案,经分行信审会或其授权机构审议批准后方可开办。总行将根据市场情况推出其—9—他权利质押担保方式,相关管理规定另行制定。第二十四条商用房经营权质押商用房经营权质押是指专业市场内经营户和拥有商用房经营权的借款人以其所拥有的商用房经营权做质押向我行申请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经营权包括专业市场(或专业街区)店面或摊位的经营权、优先承租权、使用权、(转)租赁权等,以经营权质押的,按《中信银行个人经营贷款商用房经营权质押操作规程》及相应规定执行。第五章贷款程序第二十四条受理贷款申请借款人向我行提出申请,填写个人经营贷款申请表,同时提交以下基本材料:(一)借款人及配偶有效身份证件(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婚姻证明等)的原件;(二)经年检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章程或合伙经营协议及验资报告、出资协议,若属于特殊行业,还需提供特殊行业经营许可证;(三)借款人的直系亲属情况,经营实体及其股东结构;(四)借款人固定住所、固定经营场所或自有房产产权的证明材料;(五)借款人家庭财产和经济收入的证明:包括能够证明借款人收入情况的其本人或以个体工商户、小企业名义开立的银行账—10—户的对账单、银行存单、不动产证明、有价证券,纳税凭证或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六)经营实体近期内任意2-3期水、电账单(仅限于生产型经营实体,其中任意一期一般为3-6个月)。如经营实体是法人企业,还应按企业法人授信调查要求提供相关材料。(七)借款人经营情况和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