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时间汇总订正版(主要时间点)2Z201000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1、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之日起计算。2、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提前12个月续展期,延后6个月宽展期。3、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酚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l2月31日。4、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l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受著作权法保护。5、一般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6、安装工程一切险对考核期的保险责任一般不超过3个月,若超过3个月,应另行加收保险费。2Z202000施工许可法律制度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至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2、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3、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4、对于实行开工报告制度的建设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5、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应当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6、企业在建筑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7、建造师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建造师执行资格注册有效期一般为3年。注册期届满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有效期为3年。8、申请人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注册:①因执行活动收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②因前向规定以外的原因收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③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④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⑤年龄超过65周岁的。9、因非承包方的原因致使工程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可以同时担任两个项目的项目经理。10、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期间变更项目负责人的,企业应当于项目负责人变更5个工作日内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时进行网上变更。11、对认定有挂靠行为的个人,不得再担任该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有执业资格证书的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执业资格注册: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终身不予注册。2Z203000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1、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至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型式通知所有投标人。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至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3、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日。4、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至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5、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7、投标有效期是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至之日起计算。8、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和投标有效期一致。9、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应当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10、《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11、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目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12、建筑市场诚信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布时间为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7日内,公布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3年。13、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整改结果,对整改确有实效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可缩短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2Z204000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1、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2、需要注意的是,行使撤销权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并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3、解除合同的程序,当事人对异议期限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没有约定的,最长期为3个月。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则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5、有下列情形的,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①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②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③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6、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7、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2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只能约定1次试用期。8、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型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9、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该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10、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11、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2、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第一条时效期限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13、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4、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2Z205000建设工程施工环境保护、节约能源和文物保护法律制度1、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设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开工1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申报。2、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内,由省级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3、无特殊情况,应当在24小时赶赴现场,并在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2Z206000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1、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1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2、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有效期延期3年。3、建筑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到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还规定,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5、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6、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7、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季度、其他单位每半年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本单位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评估,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8、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消防法规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的规定,建立施工现场消防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演练。9、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10、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11、工伤职工或者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12、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13、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14、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15、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特殊情况延长,但延长不超过12个月。16、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17、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18、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应当至少每3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19、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有关部门报告。20、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伤亡人数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及时补报。21、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经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22、一般、较大、重大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23、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的措施报相关部门备案。24、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相关资料报相关部门备案。2Z207000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1、复审一般在国家标准实施后5年进行1次。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每级上报的时间不超过2小时。6、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7、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8、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9、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消防验收。10、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等资料。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报数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11、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