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IPO上市实务和审核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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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企业上市实务和审核要点2一、IPO新政要点《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多渠道推动股权融资,发展并规范债券市场,提高直接融资比重。3一、IPO新政要点注册制的定义注册制是指证券发行申请人依法将与证券发行有关的一切信息和资料公开,制成法律文件,送交主管机构审查,主管机构只负责审查发行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和资料是否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的一种制度。其最重要的特征是:在注册制下证券发行审核机构只对注册文件进行形式审查,不进行实质判断。注册制主张事后控制,核心是只要证券发行人提供的材料不存在虚假、误导或者遗漏,证券主管机关不对证券的投资价值作出判断。4一、IPO新政要点注册制的定义肖主席财经年会上的讲话:各个国家和地区,实行注册制改革做法都不完全一样。当然,有一个基本的特点,就是股票发行审核一定要以信息披露为中心,证监会要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对发行人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全面性进行审核,但是,不对这个公司的投资价值和持续盈利能力做出判断,而交由市场、由投资者自主判断,真正还权于市场,还权于投资者。大家千万不要误解,注册制就是登记生效制,不是这样的。股票发行不是不要审了,更不是垃圾股可以随便发了,而是审核方式要改革。5一、IPO新政要点核准制的定义核准制即所谓的实质管理原则,以欧洲各国的公司法为代表。依照证券发行核准制的要求,证券的发行不仅要以真实状况的充分公开为条件,而且必须符合证券管理机构制定的若干适于发行的实质条件。符合条件的发行公司,经证券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取得发行资格,在证券市场上发行证券。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禁止质量差的证券公开发行。6一、IPO新政要点注册制和核准制两者都是由监管机构进行严格、细致的审核,都是以强制性信息披露作为基本原则,而信息披露审核的重点,又都是投资者最为关心的信息——持续盈利能力及相应的风险揭示。目前,只有美国、日本和中国的台湾是采用注册制,而英国和香港还是采用核准制。7一、IPO新政要点对注册制的误解发行申请不再审核注册制会一步到位上市无门槛,审核无否决不再对持续盈利能力进行审核8一、IPO新政要点注册制改革1、以《证券法》的修订为前提;2、以谁作为审核的主体(交易所和证监会的分工);3、两个交易所标准的协调;4、审核节奏与发行价格的监管;5、再融资的下放与审核。9一、IPO新政要点2013年11月30日颁布《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改革的总体原则是:坚持市场化、法制化取向,综合施策、标本兼治,进一步理顺发行、定价、配售等环节的运行机制,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公平,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10一、IPO新政要点审核过程中,发现发行人申请材料中记载的信息自相矛盾、或就同一事实前后存在不同表述且有实质性差异的,中国证监会将中止审核,并在12个月内不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推荐的发行申请。股票发行审核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确保发行各个阶段(辅导、受理、定价、配售)信息披露更及时、充分、透明;浅白、可读性、重点突出;努力实现公众的全过程监督。11一、IPO新政要点发行人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保荐机构要对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进行核查,对发行人是否具备持续盈利能力、是否符合法定发行条件做出专业判断,并确保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招股说明书等信息披露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及人员,要确保所出具的相关专业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12一、IPO新政要点审核端的改革措施贯彻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审核理念,确保发行人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和完整。1受理即披露,加强社会监督2预披露后,财务信息不得随意更改;申请文件不得前后矛盾3被受理即担责,审核中发现重大问题,移交稽查4明确发行人、中介机构、审核部门和投资者相关责任,监管机构不对发行人盈利能力和投资价值作出判断5强化对发行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的要求6进一步加强财务信息质量(发审会前财务抽查)7明确在审企业可以发行公司债8受理后3个月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等决定9适当放宽募集资金使用限制,强化募集资金合理性的信息披露10脱钩:老股转让数量—募集资金—募投项目资金需要量,限制老股转让数量13一、IPO新政要点项目原办法新政批文发放时间通过发审会后视情况不确定性大通过发审会、落实会后事项即获取批文批文有效期6个月12个月发行时点证监会窗口指导一般获取批文后尽快发行发行人自主选择证监会不再控制发行节奏1414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法规要求主要规范文件: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范主板和中小板报会企业;2、《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规范创业板报会企业;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5、《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6、《会计监管风险提示》;7、《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通知》(2012)14号文;8、《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9、《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相关问题的答复》;10、证监会发行部、创业板部的各项备忘录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法规要求总体要求企业的前生、今世和来生;企业的过去、现在和未来;过去的历史是清白的,不存在重大实质性障碍的;现在是符合法规要求的、没有违章、违规、违法;未来公司的业务和盈利是持续的,募集资金效益是实实在在的。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法规要求总体要求2013年11月《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审核思路发生改变:要进一步推进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发行制度建设,逐步淡化监管机构对拟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判断。信息披露主要包括拟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充分,风险的揭示和披露是否全面和到位。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法规要求(一)主板(中小板)发行股票要求盈利能力和期限: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法规要求发行前后规模要求: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法规要求单一业务要求:主板和中小板没有单一业务要求,创业板有单一业务要求。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法规要求(二)公司主体资格与独立性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法规要求(二)公司主体资格与独立性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资产完整(房屋、土地、商标、专利等与经营有关的所有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独立(五独立),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董事、监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不存在证监会规定的36个月之内的违法行为。(安全事故发生日和处罚通知下发日)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法规要求发行人的资产完整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非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发行人的人员独立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法规要求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法规要求发行人的财务独立发行人应当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发行人不得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法规要求会计核算表现为发行人报告期内在采购、付款等方面的内控制度建设及运行情况,其中涉及各直营店和加盟店主要原辅材料的供应方式,不同渠道采购的数量及金额,主要供应商等情况,报告期各期采购、加工、配送的覆盖比率等详细信息的披露。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法规要求发行人的机构独立发行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机构混同的情形。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法规要求发行人的业务独立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法规要求发行人是否拥有与控股股东不存在同业竞争的独立业务,是否存在发行人高管在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董事,并兼任执行董事的情况。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能和上市公司再有同样的业务。兄弟姐妹之间存在相同或类似的业务,但老死不相往来的情形认定。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法规要求发行人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在申报期内受到过环保、税务、工商等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通常保荐机构会建议发行人请处罚部门出具有关认定;对于金额特别大的处罚,应当如何判断?在一些情况下,这种处罚往往也能拿到有权部门的“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的确认。董、监、高受处罚情况。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法规要求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况。(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拟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三)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不存在同业竞争(红线)。关联交易的比例不能过高,决策程序和披露符合要求,特别是关联交易的价格是否公允,公司的业绩来源是否主要依靠关联交易是关注的重点。上市公司不得利用与在核算时违背有关会计准则和制度的规定,关联方之间显失公允的交易调节利润,不得将关联方交易非关联化,掩盖实质上的关联方关系及交易,逃避关联方关系及交易的披露,调节利润。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法规要求(三)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发行人应披露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况。(过去可以做出承诺,现在是红线)。发行人应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法规要求(三)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发行人关联交易问题:恶意隐瞒关联方,后果很严重。保荐机构核查时,发现报告期内有的关联方,就必须要充分披露,不管现在是否非关联化。对于关联交易,要充分披露程序上的合规性、交易的内容、比例等,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问题。(过去曾规定不超过30%,目前要求比例较低,主要看对盈利的影响情况)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法规要求(四)近三年内公司的稳定性最近三年内发行人的经营业务、经营资产、管理层未发生较大变化,最近一年内发行人的股东结构未发生较大变化(主要是第一大股东),目的是要求公司保持稳定和持续发展与盈利。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法规要求(五)财务与会计要求总的要求: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法规要求(五)财务与会计要求发行人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发行人具备持续盈利能力。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法规要求(五)财务与会计要求具备持续盈利能力:不依赖税收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