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企业上市审计部2二、企业发行上市的条件——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体系200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对首发管理办法相关发行条件的解释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监法律字[2007]15号)2007年11月25日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适用意见(中国证监会公告[2008]22号)2008年5月19日部门规章——证监会对主板(包括中小板)上市的规定部门规章——证监会对创业板上市的规定基本法2009年5月1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5月18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3三、企业发行上市的条件税收政策土地使用环境保护行业地位集体资产量化或奖励给个人国有资产转让给个人……其他方面的审核重点法定条件主体资格独立性规范运行财务与会计募集资金运用4三、企业发行上市的条件1、最近2年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2、最近2年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1、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足额缴纳;2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不能高于1:1)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2、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3、最近3年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4、最近3年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5、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6、股权清晰,控股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法定条件——主体资格主板(含中小板)创业板24个月实质重于形式三个不变5三、企业发行上市的条件1、发行人应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2、资产完整。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非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3、人员独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4、财务独立。应当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发行人不得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法定条件——独立性主板(含中小板)6三、企业发行上市的条件1、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同一类别产品、属于上下游的产品、同一技术下的产品、同一原材料生产出来的产品5、机构独立。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机构混同的情形。6、业务独立。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7、在独立性方面不得有其他严重缺陷。法定条件——独立性主板(含中小板)创业板7三、企业发行上市的条件1、依法建立审计委员会制度。2、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1、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2、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3、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4、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5、最近36个月不存在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6、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7、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得有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占用的情形。法定条件——规范运行主板(含中小板)创业板8三、企业发行上市的条件1、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2、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报表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3、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4、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5、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法定条件——财务与会计主板(含中小板)9三、企业发行上市的条件6、不得有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行业地位或所处行业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法定条件——财务会计主板(含中小板)10三、企业发行上市的条件1、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2、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3、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法定条件——财务与会计创业板非每年增长,要求趋势增长。允许“耐克型”企业申报上市,即最近一年均高于前两年!以母公司报表为准,同时考察合并报表!11三、企业发行上市的条件1、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并且有明确的用途。1、募集资金应当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2、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3、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4、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法定条件——募集资金主板(含中小板)、创业板创业板12三、企业发行上市的条件——理解及审核重点主体资格——关于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张三、李四集团公司股份公司国资委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单位子公司股份公司法人自然人上市主体13三、企业发行上市的条件——理解及审核重点主体资格——关于实际控制人为什么要保持实际控制人不变?——旨在以公司控制权的稳定为标准,判断公司是否具有持续发展、持续盈利的能力,以便投资者在对公司的持续发展和盈利能力拥有较为明确预期的情况下做出投资决策。1、每人都必须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和/或者间接支配公司股份的表决权;2、治理结构健全、运行良好,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不影响规范运作;3、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一般应当通过公司章程、协议或者其他安排予以明确,有关章程、协议及安排必须合法有效、权利义务清晰、责任明确,该情况在最近3年内且在首发后的可预期期限内是稳定、有效存在的,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多人没有出现重大变更。注意:如果发行人最近3年内持有、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最高的人发生变化,且变化前后的股东不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视为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符合“多人共同控制”的条件签署一致行动协议要求锁定三年,稳定股权结构14三、企业发行上市的条件——理解及审核重点主体资格——关于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人、控制权的归属难以判断1、发行人的股权及控制结构、经营管理层和主营业务在首发前3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2、发行人的股权及控制结构不影响公司治理有效性;3、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和律师能够提供证据充分证明。注意:建议采取股份锁定(锁定三年),作为判断公司控制权没有发生变更的重要因素视同公司控制权未变更15三、企业发行上市的条件——理解及审核重点主体资格——关于实际控制人国资委无偿划转直属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股权或者对该等企业进行重组等导致发行人控股股东发生变更的,如果符合以下情形,可视为公司控制权没有发生变更:(一)有关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或者重组等属于国资管理的整体性调整,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按照相关程序决策通过,且能够提供有关决策或者批复文件;(二)发行人与原控股股东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大量的关联交易,不存在故意规避《首发办法》规定的其他发行条件的情形;(三)无偿划转、重组等对发行人的经营管理层、主营业务和独立性无重大不利影响。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整体性调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直属国有企业与地方国有企业之间无偿划转国有股权或者重组等导致发行人控股股东发生变更的,比照前款规定执行,但是应当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提交相关批复文件。国有股权无偿划转16三、企业发行上市的条件——理解及审核重点主体资格——关于主营业务对同一控制人下相同、类似或相关业务重组后整体上市。有利于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优化公司治理、确保规范运作,对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政策鼓励被重组方应当自报告期期初起即与发行人受同一公司控制权人控制,如果被重组方是在报告期内新设立的,应当自成立之日即与发行人受同一公司控制权人控制;被重组进入发行人的业务与发行人重组前的业务具有相关性(相同、类似行业或同一产业链的上下游)。视同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重组的意义收购股权收购经营性资产以股权、经营性资产增资吸收合并被重组方重组方式17三、企业发行上市的条件——理解及审核重点主体资格——关于主营业务控股股东子公司实际控制人A1公司A2公司主营业务:研发、生产豆浆机等小家电,并全部销售给S2公司后实现对外销售主营业务:生产、销售电饭煲;销售A公司的产品问题:A与A1之间存在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须进行同一控制人下的业务重组发行人(A公司)18三、企业发行上市的条件——理解及审核重点主体资格——关于主营业务重组是否影响业绩连续计算?T年(重组年)T-1年T+1年T+2年A:发行人的资产总额or营业收入or利润总额A1:被重组方的资产总额or营业收入or利润总额(剔除与A的关联交易)A1≥A的100%A的100%≥A1≥A的50%运行一个会计年度申请发行A的50%≥A1≥A的20%申请发行:中介对被重组方开展尽职调查并发表意见,提交财务会计资料申请发行:申报财务报表至少须包含重组完成后的最近一期资产负债表19三、企业发行上市的条件——理解及审核重点主体资格——关于股东超过200人——原则上不要求、不支持为上市而进行清理。——如股东自愿转让,需由保荐机构、律师对转让双方进行核查:是否知情?是否自愿?是否存在纠纷?是否存在委托代持?——每个股东都要出具书面意见,争取确权100%。股东的股东超过200人(如属小股东且本身就是上市公司除外)?——NO城商行和农商行的股东超200人?——银监会的审批委托持股、信托持股(需要直接量化到实际持有人)?——NO工会持股、职工持股会?——NO——对于在发行人股东及其以上层次多家公司或单纯为持股目的设立的公司,股东人数应合并计算。股东数量如何计算?超过200人怎么办?20三、企业发行上市的条件——理解及审核重点主体资格——关于上市前多次增资或股权转让——是否真实?定价是否合理?——是否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是否签署了合法的转让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