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1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0号——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分别对房地产行业和商业银行进行了相关问题的特别规定。9、什么是临时报告?上交所及上级监管部门对重大事项或股价异动的相关信息在披露时间和内容方面有何要求?根据上交所2008年9月第六次修订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报告。上市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于两个交易日内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1)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3)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在以上这些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1)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2)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3)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上市公司还应当按照下述规定持续披露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1)董事会、监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的,及时披露决议情况;(2)公司就该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282的,及时披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及时披露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3)该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及时披露批准或者否决的情况;(4)该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因和付款安排;(5)该重大事项涉及的主要标的物尚未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披露交付或者过户情况;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披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每隔三十日公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6)该重大事项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者变化的,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10、何为须进行信息披露的重大事件?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所称重大事件包括:(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283(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7)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11)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1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13)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14)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15)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16)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17)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18)对外提供重大担保;(19)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20)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21)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284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2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除此之外,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重大事项,如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上交所认定的交易,关联交易等,上市公司均有对此类信息公开披露的义务。上市公司可参考上交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第1-18号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编制临时公告。11、何为上交所认定的须进行信息披露的交易?上交所认定的“交易”包括:(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3)提供财务资助;(4)提供担保;(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8)债权、债务重组;(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11)上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12、对所发生的交易有何触发披露义务的金额标准?285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13、一般交易与重大交易在触发披露义务的金额(或占上市公司相关财务条目比例)有何不同?参照下表:财务条目比例及绝对金额为标的物的数量或占上市公司比例一般交易重大交易资产总额(账面评估孰高原则)=10%=50%营业收入=10%,且1000万元=50%,且5000万元286相关净利润=10%,且100万元=50%,且500万元成交金额(净资产)=10%,且1000万元=50%,且5000万元交易产生的利润=10%,且100万元=50%,且500万元购买或出售的标的资产总资产30%14、上市公司的股东是否有信息披露义务?哪些情况下需要作信息披露?由于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部分行为可能会引起上市公司及其股价发生波动,因此也属于信息披露义务人。上市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的责任主要体现在股份变动的时候,包括:股份质押、冻结、拍卖、托管、被限制表决权,这些情况上市公司未必知晓,因此要求上市公司股东主动通知上市公司。此外,上市公司股东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组,也需要通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的工作。在发生以下事件时,应主动告之上市公司董事会:(1)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2)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3)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287三、多地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1、多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原则是什么?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总则,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在境内外同时发行股票的,应按照从严原则编制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并保证披露内容的一致性;此外,香港证券交易所(“联交所”)要求上市公司应在通知其它交易所任何资料的同时报告联交所。上市公司应确保在香港市场开市前发出相应公告。如有需要,可要求将其在联交所上市的证券停牌,直至在香港发出公告为止。2、如果境外证券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报告的编制、内容和时间要求与上交所及上级监管部门的要求不一致,上市公司应遵循什么原则处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同时在境内和境外证券市场上市的公司,若境外证券市场对定期报288告和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和披露要求与该准则不同,应遵循报告内容从多不从少,报告要求从严不从宽的原则,并应当在同一日公布报告。同时,除按照国内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外,还可以或应当按国外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当因会计政策不同出现内容上的差异时,董事会应同时披露差异并就差异予以解释说明。3、如果在上交所上市的公司已在境外交易所上市,上交所对其信息披露有何豁免原则?暂无豁免原则。上市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主动向上交所提出相关申请。4、如果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内容在不同地不一致,上交所会对其作出何种处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如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内容在不同地不一致,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罚并可以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以下监管措施:(1)责令改正;(2)监管谈话;(3)出具警示函;(4)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5)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89(6)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属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90四、对上市后公司治理方面的监管1、上市后,召开股东大会和上市前有何不同?上市后,公司的股东人数急剧增加,为了以示公平,让尽可能多的股东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股东权利。交易所向上市公司股东提供了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具体操作可参见《上海证监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上市规则中关联人的定义与会计准则是否一样?如果不一样,有何区别?上市规则中关联人的定义与会计准则里的关联人是不一样的。上市规则主要考虑的是防范利益输送的问题,因此没有把控股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纳入关联方范围。但是上市规则中将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作为关联方。3、关联交易的披露标准以及审批程序是什么?关联交易按规模不同,需要履行不同的披露和审批程序。291(1)上市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和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及时披露;(2)上市公司和关联人发生的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供审计或评估报告,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3)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其审批程序详见下题。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上市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也应回避表决。4、日常关联交易和非经常性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有何不同?对于已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按要求披露各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292股东大会审议。首次发生的日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