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内部审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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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公司企业内部审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加强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根据《公司法》、《审计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的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内部审计是依法对全公司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系统审计和监督,以严肃财经纪律,促进廉政建设,维护单位合法权益,改善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第三条公司所属各事业部、全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办事处均应按照本制度规定,接受内部审计监督。第二章任务、范围与依据第四条审计工作的任务是:确保国家有关财经政策、法规制度以及财经纪律在企业的正确执行,强化企业管理,为提高经济效益服务。第五条内部审计的范围:(一)年度财务计划或单位预算的执行和决算;(二)财务收支、经济往来的真实性、合法性;(三)对全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办事处的经济效益审计(年度审计每年进行一次,半年进行监督检查;(四)经济责任审计。包括中层干部(正职)或负责人进行离任审计;(五)内部控制制度(包括管理控制制度和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严密程度和执行情况审查;(六)与对境内外经济组织进行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及合作项目的合同执行情况;长短期投资、财产的经营状况及其效益性进行审查;(七)检查国家财经法规和企业财务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八)对公司直属具有财务、金融、经济活动的职能部门进行年度预算指标或承包指标执行情况进行审计(以审计结果为最终考核依据);(九)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开展专项审计调查;(十)对国家税款的缴纳的合理性、合法性及税收政策掌握和执行的完整性进行审计;(十一)对企业财务风险预警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十二)公司领导和上级审计机构交办的审计事宜。第六条内部审计依据:(一)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二)公司规章制度,董事会决议。(三)公司经营方计、计划、目标。(四)经营责任单位的经营责任制度、责任状及合同。(五)总经理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的各种管理措施。第七条审计机构的主要权限:(一)召开本公司、部门、下属企业有关审计工作会议;(二)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论证或可行性报告的事前审计;(三)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月度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四)审核凭证、账表、决算,检查资产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资料;(五)参加有关会议;(六)对审计涉及到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及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公司领导批准,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八)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行为,经公司领导批准,可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九)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十)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的建议,并按有关规定,向上级审计机关反映;(十一)对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年度经济效益承包指标提出鉴证,承包状按审计结果兑现。(十二)参与与制定、修订有关规章制度。第三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第八条根据公司具体情况,拟定审计项目计划,报公司领导批准后实施。实施审计前,应提前三天书面通知被审计单位(领导临时决定的突击性审计任务除外)。第九条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的建议。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单位的意见,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经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审计决定,进行相应的财务调整工作。第十条对主要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对拒不执行审计意见、审计决定的单位及其负责人,审计机构应向公司分管领导提出处置意见。第十一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正式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七天内向公司分管领导提出。分管领导应当及时处理,在领导未做出处理意见前,必须执行审计意见的审计决定。第四章审计种类和方式第十一条内部审计种类(一)财务收支审计。对被审单位财务收支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二)专案审计。对被审单位及人员违反公司财经纪律问题进行审计查处。(三)专项审计。包括:1、管理审计。对被审单位管理活动的效率性进行审计;2、效益审计。在财务收支审计基础上,对其经济活动的效益性、合理性进行审计。3、任期审计。对被审单位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审计。4、审计调查。对公司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题调查。第五章审计机构和人员第十二条公司设立独立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在总会计师的直接领导下,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上级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第十三条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其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至少是会计师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内审人员在企业内部的技术职务资格的确认和公开聘任,根据公司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第十五条公司内部实行内审回避制度。凡有内审人员直接参与被按时计单位实际经济活动的,必须回避对该单位所进行的内审工作。第十六条公司建立特邀内审员制度,特邀内审员用于临时补充内部审计力量不足,协助解决内审工作中遇到的技术问题。特邀内审人员按照本制度规定在审计机构领导下开展工作。第十七条公司在内审人员不足时,由总会计师提出建议,报经总经理同意,正副董事长批准方可聘请特邀内审员。第六章审计档案管理第十八条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建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审计档案的归档、保管由内部审计人员负责。第十九条审计档案管理范围:(一)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方案;(二)审计报告及其附件;(三)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四)反映被审单位和个人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五)总经理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指示、批复和意见;(六)审计处理决定及执行情况报告;(七)申诉、申请复审报告;(八)复审和后续审计的资料;(九)其他应保存的资料。第二十条档案管理具体办法参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保密管理制度执行。如借阅审计档案,应经有关领批准。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为十年。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集团公司内部管理和审计监督,促进廉政建设,维护集团有限公司合法权益,保障企业经营活动健康发展,保证国有资产的增值保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集团公司本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直属企事业单位依照本规定接受审计监督。第二章机构设置及职责第三条授权经营企业中财务收支金额较大或所属单位较多的企业应设立独立的内审机构,其他业务较少的企业,可以设置专职内部审计人员。第四条集团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并接受上级审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五条集团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常设机构在财务审计部,代表集团公司实行审计监督。其职责是: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有限公司的要求,起草内部审计法规、制度等;2、制订年度和季度审计实施计划;3、负责组织实施内部审计监督,并向总经理报告审计结果;4、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建立建全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5、负责集团有限公司及所属单位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工作;6、负责审计人员的业务学习、岗位培训和内部审计理论研究等;7、协助上级审计机关对集团有限公司的审计工作;8、总结、交流、宣传内部审计工作经验,表彰内部审计先进单位和个人;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第三章审计范畴和权限第六条内审工作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集团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对集团公司有关职能机构、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及其子公司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集团公司负责报告工作。第七条内审工作对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1、财务计划、成本计划或单位预算的执行和决算;2、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3、经济效益;4、内部控制制度;5、经济责任;6、承包经营或委托承包经营决算;7、投资项目概(预)算、决算;8、国家财经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的执行;9、其他审计事项。第八条内部审计对集团有限公司与境内、外经济组织兴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合作项目等合同执行情况,投入资金、财产的经营状况及其效益,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第九条财审部可以对企业经济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开展审计调查。第十条内部审计的工作成果,未经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批准,不得向外披露。第十一条财审部及各子公司审计机构的主要权限是:1、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计、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和资料;2、审核凭证、帐表、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3、参加有关会议;4、对审计设计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5、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将会造成损失或浪费的行为,经有关单位负责人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6、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情况,经有关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财务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7、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8、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或浪费的直接人员,提出处理的建议,并按有关规定,项上一级审计部门反映。第十二条集团有限公司授予财审部如下经济处理、处罚权利:1、集团成员法定代表人国有资产增值保值指标,未经财审部审计,不得兑现年终效益奖;2、设收帐外资金上缴集团有限公司;3、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给予通报。第四章审计程序第十三条例行审计程序1、内部审计根据上级部署和单位的具体情况,拟定审计计划,经领导批准后实施;2、实施审计前,应当先通知被审计单位,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下发审计通知单,电话通知后直接进点;3、审计人员进点审计时,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业务档案依据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必须如实提供,不得拒绝;4、审计人员进点审计时,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内可以根据需要就审计事项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及取证(如函证、外调),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和协助,如实向审计人员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资料;5、审计人员已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建议。审计终结,执行人应提出审计报告,征求审计对象的意见,并报送本单位领导审批。经批准的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后,被审计单位必须予以执行;6、内审部门有权对主要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7、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向内审部门所在单位负责人提出,单位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第十四条离任审计程序1、各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中介,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人事部门提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通知》,审计部门据此列入当年工作计划;2、被审计单位在接到《离任经济责任审计通知书》后,按规定要求准备好有关材料,包括:经集团批准的国有资产增值保值责任书;离任人的任职报告;任期内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资料;任期内各审计机构作出的审计报告和有关部门作出的调查报告;任期内重大经营管理计划、决策;各种财产盘点表等;3、审计结束后,审计组应提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对被审计人的工作业绩经济责任和审计通知中规定的其他内容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4、审计报告应请被审计人核对审计事实,并签署对审计报告的意见;5、《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报送集团总经理,并至少送从事部门、被审计人和所在单位;6、被审计人对《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可在接到审计报告后十五日内,向集团总经理提出申诉,由集团领导决定是否请上一级审计部门复审或驳回申诉;7、被审计人对《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是考核干部的重要依据,由被审计部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