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的有关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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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复习资料一.名词解释1.保险的含义:是受同类危险威胁的成员为分散危险而通过双方有尝合同组成共同团体,在因危险发生而受到损害时,享有独立请求权的危险处理方法,是受法律调整的商事法律关系。2.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关系法律关系的总称。3.保险合同:是属于债权合同的一种,是指双方约定,投保人向保险人给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因合同约定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保险金给付义务,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的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的协议。4.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按约定有权收取保险费,并承担风险,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的经营危险的组织。5.投保人:是指向保险人发出投保请求,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依约承担交付保险费义务的人。6.被保险人:是指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被保险人可以作为投保人。7.受益人:是指由权利人在保险合同中指定的享有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的人。8.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保险代理手续费,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个人。9.保险经纪人: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包括保险保险经纪公司极其分支机构。10.保险评估人;是指受当事人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评估、理算等业务,并依约收取报酬的组织。11.保险利益:是指权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的厉害关系,即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可能遭受损失的利益。12.要保:在保险合同订立中,要约表现为未来的投保人向保险人发出的订立保险合同烦人意思表示,在保险法中称之为要保或投保。13.承保:是指受要约人对保险合同的内容完全接受的意思表示。14.告知义务:是指在保险合同订立时,义务人应该将保险标的烦人有关重要事实情况想保险人如实陈述。15.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是指在订立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应对合同内容予以解释和澄明,是投保人了解合同的内容。16.保险期间:是保险人承担保险给付义务的时间段限。17.投保单:也称投保申请书,是指投保人为订立保险合同向保险人发出的书面要约18.赞保单:也称临时保险单,是指在签发正式保险单之前,保险人出具的临时保险凭证。19.保险单: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正式书面凭证,以载明当事人双方保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20.保险凭证:也称小保单,是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证明保险合同已经成立的书面凭证,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单。21.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欲保障的对象。22.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危险事故发生造成被保险财产损失或人的伤残、疾病以及生死,保险人因此应该承担的保险给付任务。23.保险金: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当依约给付权利人一定数额的金钱。24.保险费:是投保人为获得保险人承担的保险保障,依约先向保险人给付的对价。25.保险合同转让: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方的行为。26.保险合同的中止: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因某种是由出现而使合同的效力处于暂时停止的状态。27.疑义不利解释:是保险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条款内容发生争议,运用文意解释、目的解释等不能合理解决时,对保险合同的用语应作出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28.财产保险合同:是指以财产或财产利益为保险报的的保险合同。29.权利代位:是指追尝权的代位,系指被保险人因保险人依约承担的损失发生而对第三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保险人于履行保险给付义务之后,代被保险人之位行使被保险人对与该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权利。30.物上代位: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给付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依保险金额完全给付后,依法取得该标的的所有权。31.保险金额:为保险人在保险期间所负保险给付义务的最高限额。32.保险价额:又称保险价值,是指保险标的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33.超额保险:是指保险金额超于保险价值时34.不足额保险:又称部分保险,是指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35.农业保险合同:是指以农作物种植、禽畜养殖为保险标的,对种植物,养植物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所致损失予以补偿的财产损失保险合同。36.责任保险:是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负损害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承担其赔偿责任的保险。37责任保险合同的第三人:是指合同约定的当事人和关系人除外,对被保险人享有保险金赔偿请求权的人。38.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39.保证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向履行保证保险的受益人承诺,如果被保险人不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义务的,则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形式。40.信用保险合同:是指权利人要求保险人对他方信用提供担保的保险合同。41.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以海上财产,如船舶、货物以及与之有关的利益,如运费、租金等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42.实际全损:是指保险财产在物质形态或经济价值上全部消失,即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灭失,或者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形体、效用,或者不能再归保险人所拥有。43.推定全损:是指保险标的因实际全损不可避免,或出现为免遭实际损失而付出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的费用时而推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全部灭失。44.单独海损:保险标的因承保危险引起的非共同海损的部分损失。45.共同海损:为了使船舶和船上货物避免共同危险,有意且合理的作出特殊牺牲或者支付特殊费用而发生的损失。46.人身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在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义务的保险合同。47.人寿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被保险人在合同规定的年限内死亡,或者在合同规定的年限内仍然生存,由保险人按约定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合同。48.死亡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为保险事故的保险,死亡保险依期限可以分为定期死亡寿险和终身死亡寿险。49.生存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伤残、或者被保险人生存到保险期限届满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50.生死两全保险:是指无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死亡,还是被保险人到保险期满时生存,保险公司均给付保险金。51.年金保险:是在约定的期间或者被保险人的生存期间,保险人按照一定周期给付一定数额的保险金。52.简易人身保险:是一种简化的人身保险,依照简易人身保险合同,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限或者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保险事故死亡或者伤残,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约定的保险金。53.分红保险:分红保险单持有人在获取保险保障之外,可以获取保险公司的分红,即与保险公司共享经营成果。54.投资连接保险:投资连接保险单持有人在获取保险保障之外,至少在一个投资账户拥有一定资产价值。55.万能人寿保险:万能人寿保险具有弹性强,成本透明,可投资的特征,保险期间,保险费可随着保单持有人的需求和经纪状况变化,投保人甚至可以暂时缓交、停交保险费,从而改变保险金额56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在保险有效期限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者因意外伤害而导致伤残、死亡时,由保险人按照约定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或者残疾保险金的人身保险。57.旅游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在旅游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伤害为保障对象的意外伤害保险。58.健康保险:是指保险合同的双方约定,投保人向保险人交纳的保险费,当被保险人由于残疾,分娩以及由于疾病、分娩以及由于疾病或者分娩致残或者失去劳动能力时,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59.医疗费用保险;是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行为的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向被保险人提供接受诊疗期间的医疗费用支出保障的保险。60.失能收入保障保险:是指因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工作能力丧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收入减少或者中断提供保障的保险。61.护理保险:是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日常生活能力障碍引发护理需要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目的是为被保险人的护理支出提供保障的保险。62.疾病保险;是指以疾病为给付条件的保险。通常这种保单的保险金额比较大,给付方式一般在确诊为某种疾病后,立即一次性支付保险金额。63.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是指由保险公司经办的以特定重大疾病,如恶性肿瘤、心肌梗塞,脑益血等为保险对象,当被保险人患有上述疾病时,由保险公司对所花的医疗费用适当补偿的商业保险合同。64.保险公司的合并;是指俩个或者俩个以上的保险公司依法或依约定归并为一个公司或创设一个新的保险公司的商业行为。65.保险公司的分立:是指一个保险公司又设立一个保险公司或一个保险公司分解为俩个以上的保险公司。66.保险公司的解散;是指已经成立的保险公司因期章程或法律规定的解散事由发生而停止营业,并处理未了解业务,卓健终止其法人资格的行为。二。特定词语的特征1.保险的特征:危险依赖性,危险选择性,行为盈利性,分担社会性,资金公益性,目地合法性,利益对等性,金融中介性2.保险法的特征:保险法是私法,保险法是具有公法性商法,保险法是公益法,保险法具有鲜明的技术性3.财产保险合同的特征:所涉法益、法益所负载的载体不同,保险利益的意义及适用不同,损失填补的适用不同,保险价值的适用不同,保险代位权的适用不同。4.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特点:(1)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常处于运输中,而不是位于固定地点(2)保险标的脱离所有人或经营人直接管领控制,而由承运人直接管理(3)保险期间的起止时间一般以一次运程计算,采取仓至仓的方法予以确定(4)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常以定值保险方式订立合同5.运输工具保险合同的特征;(1)保险标的的特定性(2)被保险人的开放性(3)保险给付义务履行的并举性6.农业保险合同的特点:(1)保险标的具有生命力(2)保险价值的变动性(3)以低额承保方式经营7.责任保险合同的特征(1)责任保险补偿对象是保险合同主体以外的第三人(2)责任保险承保标的是民事赔偿责任(3)责任保险承保方式多样8.海上船舶保险合同的特征(1)船舶保险主要以承保船舶水上风险为限(2)船舶保险所承担的风险相对集中,损失金额大(3)船舶保险事故的发生频率高(4)船舶保险承保范围广泛(5)船舶保险属于定值保险(6)船舶保险的保险单不能随船舶的转让而转让(7)船舶保险涉及的法律广泛、政策性强9.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征(1)保险标的人格化(2)保险金的定额给付(3)人寿保险保险费的非诉性(4)以生命表或伤残表作为技术基础(5)保险人无代位求尝权(6)人身保险的保险事故涉及人的生死和健康10.意外伤害保险的特征(1)短期性(2)灵活性(3)保费一般不具备储蓄功能(4)保险费的厘定与被保险人年龄无关11.健康保险的特征(1)保险期限较短(2)保险金给付的补偿性(3)合同条款呈现出复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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