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国家有关大学生的就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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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求职能力与大学生求职技巧第三章国家有关大学生就业的政策第一节我国的大学生就业制度是指直接或间接约束劳动者就业的规则和程序的总称。大学生就业制度则是指国家为规范大学生的就业行为,确保就业工作的有序进行,制订的一系列针对大学生就业的制度与政策。我国大学生就业制度可分为分配阶段和就业阶段。就业制度1特点:高度集中,毕业生必须服从国家分配。2意义:保证毕业生充分就业和合理使用,使人才结构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平衡。计划经济下的大学生就业制度―分配(建国初到1988年)1、特点:少数由国家安排就业,多数由学生“自主择业”。2、意义:发挥市场机制实现毕业生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高等学校与企事业单位的紧密联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大学生就业制度――双向选择(就业阶段)贯彻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和面向基层充实生产、科研、教学第一线的方针。在保证国家需要的前提下,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在计划安排上要优先考虑国家和地方重点建设的需要,尤其要保证国防军工和科研等重点单位的需要。一、保障大学生就业的基本原则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促进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进一步转变高校毕业生就业观念,建立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实现高校毕业生的充分就业。二、保障大学生就业的指导思想三、我国大学生就业体制经历的变化1、机制:计划--市场(文件规范说法是,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2、原则:统一分配--自主择业3、途径:等、靠、要--争、找、聘4、资源:在学校--在职场5、条件:主要凭学历--主要凭能力6、方式:领饭碗--找饭碗7、特点:封闭--开放8、动力:被动--主动9、方法:争取计划--开拓市场10、格局:个别--联动第二节我国关于大学生的就业政策宏观就业政策2007年以后重点是鼓励和引导毕业生面向基层,具体是落实五项政策和五个计划五项政策:(1)助学贷款代偿政策(西部和边远地区基层,服务期3年以上,见财政部、教育部财教〔2006〕133号文件)。(2)自主创业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财综〔2006〕7号文件。(3)大学生到基层、非公有制企业的工龄、劳保福利政策。(4)大学生到基层就业后的升学、考公务员加分政策:公务员招考三分之一的岗位要2年以上基层经历等。考本校研究生加10分,考西部公务员加5分。(5)对中西部实行周转编制的政策:有编制就有一份经费。五大计划(个人发展同国家需要有效结合):(1)西部志愿者服务计划、地方政府欠发达地区志愿者服务计划:全国今年预计1万人,由共青团组织实施;(2)三支一扶计划:支农、支教、支医和扶贫,由人事部牵头,5年内招募2万人;(3)大学生村官计划:五年内村村配备一名大学生(后备梯队);(4)社区大学生工作者服务计划:城市社区管理岗位,居委会等;(5)农村教师特岗计划和农村教育硕士计划:全国5年内实施2-3万个农村教师特设岗位,聘期3年;到期可免考读教育硕士。(一)我国当前促进就业创造的空间2010年3000万人需要就业,预计城镇可增加1400万,1600万人就业难。为了促进就业主要通过以下方式创建就业空间1、鼓励外企投资。目前世界500强中400多家来华投资拓展了就业空间。2、国家至2006年来推出了三支一扶、特岗计划、村官计划、西部计划、大学生就业见习、科研项目吸纳大学毕业生、自主创业、应届大学毕业生应征入伍等项目政策扩充就业空间。一、国家有关大学生就业的政策为加大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扶持力度,规定:(1)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三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2)凡自愿到西部地区及县以下基层创业者,自筹资金不足时,可向当地经办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对从事微利项目的,贷款利息由财政承担50%。(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25%)。(3)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财政和社会渠道筹集“高校毕业生创业资金”,为毕业生自主创业提供相应支持。(4)各地要落实好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政策。(5)高等学校对就业困难的贫困学生要进行重点帮扶,给予重点推荐、指导、服务,可适当给予经济补助,努力帮助他们实现就业。(二)经济政策(三)劳动人事政策1、组织人事部门会同编制部门,为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的乡镇下达一部分周转编制,用于接收应届和往届高校毕业生。2、各地要落实企业用人自主权,鼓励各类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多招聘高校毕业生。对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方面与国企员工一视同仁。3、加快建立并完善技术技能岗位准入制度,扩大高校毕业生就业空间。4、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对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5、离校后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到各类人才和职业中介机构登记求职。有就业愿望,9月1日后仍未就业者,可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城市或县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劳动保障和人事部门应免费提供就业服务,组织其参加职业培训或就业见习。6、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为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必要的劳动人事保障代理服务,在劳动关系形式、社会保险交纳和保险关系接续等方面提供保障。7、对每个登记失业的毕业生,劳动部门承诺在3个月内免费提供一次政策咨询和职业指导,提供3次基本适合的岗位需求信息;对申请参加职业资格培训和见习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失业时间较长或家庭生活困难的毕业生,要重点帮助,帮助其尽快就业。(劳动部07.1.8)8、人事部2006.16号文“三支一扶”通知,从2006年开始,连续5年,每年招募2万高校毕业生,主要安排到乡镇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每年5月底前下达计划,采取考核考试方法进行。6月上报大学生名单到全国“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备案;7月底前派遣到服务单位报到。户口统一由省级工作协调办公室指定的有关机构管理,也可根据本人意愿,转回学前户籍所在地。县团委要在“三支一扶”乡镇择优选择1—2名大学生兼任乡镇团委副书记。服务期2—3年,工作期间给予一定生活、交通补贴。统一办理人身意外和住院医疗保险,费用由地方财政专项经费支付。到西部服务两年以上的,期满3年以内,报考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优先录取。9、人事部2006年17号文指出,要逐步建立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各地在考察用人单位工作岗位、工作环境的基础上,将条件合格并有积极性的企事业单位,确定为见习单位。对于有一定规模者确定为就业见习基地,并挂牌公布。见习期6个月到一年。见习期被录用者,见习期可以作为工龄计算。见习结束后,对高校毕业生进行考核鉴定,出具见习证明,作为用人单位招聘选用的依据。见习单位和地方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毕业生提供基本生活补助。非本地毕业生参加见习享受的优惠政策,各地自行制定。三年提供100万见习岗位。(四)户口政策1、对用人单位跨地区聘用的高校毕业生,省会城市、副省会城市、地级市应取消户口限制,简化有关手续。2、国家鼓励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单位聘用高校毕业生,公安机关要放宽建立集体户口的审批条件。3、取消对接受高校毕业生收取的城市增容费、出省费、出系统费。(教育部)4、公安部门对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定的《就业协议书》和毕业生所持的《普通高校毕业证书》,办理其落户手续。非应届生凭用人单位录用手续、劳动合同和《普通高校毕业证书》办理落户手续。二、当前就业形势的有利因素(一)大学生就业问题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重视教育部、公安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联合发出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扩招后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对新增的就业岗位优先录用符合资格条件的高校毕业生(二)大学毕业生总体上仍属供不应求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统计,中国受过高等教育的人数仅占全国人口比例的5.7%,而发达国家占30%—50%,美国占60%,日本、韩国占30%,不发达国家占8.8%,中国在世界上的排名还没有达到不发达国家的平均水平。因此,目前中国并不存在大学毕业生已经多得分不出去的问题,中国仍属人才奇缺的国家。(三)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使就业空间进一步加大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就业可能。国内生产总值到2010年要比2000年翻一番,要求今后5至10年国民经济生产总值每年至少要保持7%的增长速度。专家预测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就会提供80至100万个就业岗位。(四)加入WTO使就业机会增加WTO的加入,对我国经济发展产生了不可估量的积极影响,进出口贸易大量增加,对人才的需求也持续看涨。加入WTO后,我国可新增就业岗位1200万,就业机会增长33%。(五)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对高校毕业生的需求急剧增加(六)高新技术企业对高新技术人才需求加大(七)实施西部大开发、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等战略,带来了更多的就业机遇三、我国关于不同类型毕业生就业的方针和政策(一)不同类型学校毕业生的就业政策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面向全国就业,积极满足国防、军工、科研、教学、高新技术等单位,以及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党政机关和人民解放军的所属单位的用人需求。国务院有关部委和省、市、自治区所属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优先满足本系统、本行业、本地区需要,同时努力为地方、为全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师范类本、专科毕业生应优先满足教育系统的需要。(二)定向生原则上按入学时合同就业如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原定向单位就业的毕业生,须征得原单位的同意,报就业主管部门批准,并交纳相应的违约金和培养费后,可调整就业单位。享受师范、农林、民族、体育、航海等国家专业奖学金及享受艰苦行业、地区或特殊岗位定向奖学金的毕业生原则上按国家计划就业,对不服从就业计划自谋职业的,需补缴在校学习期间普通专业的学费并返还定向奖学金、专业奖学金。(三)享受国家专业奖学金及享受艰苦行业、地区或特殊岗位定向奖学金的毕业生的就业政策(四)结业生的就业政策结业生就业必须在《就业报到证》上注明“结业生”字样,在规定时间内未联系单位的,由学校将其档案、户籍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家居农村的保留非农业户籍),自谋职业。(五)有病毕业生的就业政策学校应在毕业生毕业前认真负责地对毕业生进行健康检查,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让其回家休养。一年内治愈的(须经学校指定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以随下一届毕业生就业;一年以后仍未痊愈或无用人单位接收的,户籍关系和档案材料转至家庭所在地,由其自谋职业。(六)边远省区毕业生的就业政策来源于边远省区的本、专科毕业生,只要是边远省区急需的,原则上应回生源省区就业。边远省区特指以下10个省、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黑龙江省、广西壮族自治区、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七)毕业生自费出国留学的政策毕业生可以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毕业生不参加就业,凭国(境)外大学的录取通知书,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经学校教务和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不列入就业计划。毕业生集中离校时未办妥手续的,原则上将其户口转至家庭所在地,继续办理出国手续。1.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和艰苦地区工作。各级政府要为高校毕业生创造工作条件,主要充实城市社区和农村乡镇基层单位,从事教育、卫生、公安、农技、扶贫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在艰苦地区工作2年或2年以上者,报考研究生的,应优先予以推荐、录取;报考党政机关和应聘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2.党政机关录用公务员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新增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主要面向高校毕业生,公开招考或招聘,择优录用。(八)有关大学生就业的最新政策3.鼓励各类企事业单位特别是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事业单位聘用高校毕业生,政府有关部门要为其提供便利条件和相应服务。对企业跨地区聘用的高校毕业生,省会及省会以下城市要认真落实有关政策,取消落户限制。4.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凡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1年内免交登记类和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