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扶持残疾人就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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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扶持残疾人就业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保障金扶持和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根据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第488号)、《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4】145号)、《佛山市南海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南财行【2012】1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的残疾人是具有南海区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一定劳动能力,自愿劳动就业的公民(行政机关、财政补助一类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除外)。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特别指定除外。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用人单位是在本区登记成立,实际经营地址在本区范围内,依法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行政机关、财政补助一类事业单位和国家限制类产业除外)。第二章就业援助第三条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需根据申请人上年度实际参保的期限和险种,以本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缴费比例来核定。(一)自主创业的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残疾人自主创业,持续正常经营六个月以上,以个人或个体工商户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核定参保额的50%给予补贴。(二)辅助性就业和庇护性就业的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残疾人通过辅助性就业和庇护性就业获得安置,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核定参保额的100%给予补贴。(三)分散按比例就业和集中就业的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残疾人在同一个单位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的,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核定参保额中个人应缴费部分的50%给予补贴。残疾人在该单位稳定就业3年以上,按核定参保额中个人应缴费部分的100%给予补贴。第四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签订期限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薪金不低于佛山市规定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办理社会保险,残疾人在该单位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用人单位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对安排残疾人比例达不到1.5%的单位,补贴标准根据上年度为残疾人实际参保的期限、险种,以本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缴费比例来核定,对单位缴费部分给予50%补贴;对安排残疾人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和安排残疾人比例未达标而年审核定残疾人数10人以上(含10人)的单位,对单位缴费部分给予100%补贴。用人单位安排非南海区户籍残疾人就业,并在该单位稳定就业3年以上,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比照上述方法对单位缴费部分给予50%补贴。第五条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岗位补贴(一)执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岗位补贴用人单位与残疾人签订期限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薪金不低于佛山市规定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办理社会保险,残疾人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用人单位可根据上年度实际安排残疾人数和时间申请岗位补贴。(个体户和福利企业除外)对安排肢体、听力、语言、视力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如果单位安置该残疾人稳定就业3年以上,补贴标准每人每月300元。对安排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大龄残疾人(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就业的用人单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如果单位安置该残疾人稳定就业3年以上,补贴标准每人每月500元。对安排非南海区户籍残疾人就业,并在该单位稳定就业3年以上,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二)辅助性就业和庇护性就业的残疾人安置单位岗位补贴。安置不能正常融入劳动力市场的残疾人,并提供辅助性就业和庇护性就业服务的单位可申请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第六条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用人单位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上年度安置残疾人的比例超过1.5%(含非南海区户籍残疾人),用人单位可申请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奖励标准是对超比例安排的人数部分,按5000元/人给予奖励。每个单位奖励金额不超过15万元/年。(个体户除外)福利企业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上年度安置残疾人的比例超过25%(含非南海区户籍残疾人),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10人以上(含10人)的,可申请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奖励标准是对超比例安排的人数部分,按5000元/人给予奖励。每个单位奖励金额不超过15万元/年。第七条盲人按摩机构扶助补贴盲人按摩机构符合当地公安机关、卫生、工商和残联等部门对盲人按摩有关的管理规定,按期通过《盲人保健按摩许可证》年审的,可申请盲人按摩机构扶助补贴。补贴标准按在职南海区户籍盲人按摩师人数,每年2400元/人给予补贴,每个按摩机构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20000元。第八条鼓励发展残疾人扶贫、培训、就业基地。经区残疾人劳动服务中心认定,符合广东省残疾人扶贫、培训、就业基地建设规范,年度绩效考核达到基地考核标准一、二、三级的单位,可申报基地补助资金。残疾人培训示范基地补助资金标准为:一级基地每年10万元,二级基地每年7万元,三级基地每年4万元。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补助资金标准为:一级基地每年15万元,二级基地每年10万元,三级基地每年5万元。残疾人就业示范基地补助资金标准为:一级基地每年20万元,二级基地每年15万元,三级基地每年10万元。第九条单位针对残疾人的无障碍环境改造和设施设备改造补贴(一)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比例达标且年审核定残疾人数达3人以上(含3人)或安排残疾人比例未达标而年审核定残疾人数10人以上(含10人),针对残疾人的无障碍环境改造和就业设施设备改造完成并通过验收的,可以申请改造费用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实际改造费用给予补贴,但残疾人人均不超过3000元/人,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30万元/年。(二)残疾人服务机构针对残疾人的无障碍环境改造和设施设备改造已完成的,可以申请改造费用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实际改造费用的50%给予补贴,但残疾人人均不超过3000元/人,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年。项目改造完工超过三年的或已享受补贴的,不得申请或重复申请补贴。第三章创业扶持第十条残疾人创业启动资金和经营补贴残疾人首次自主创业,以本人名义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一年以上房屋场地使用权,符合有关部门的管理规定,并自主经营半年以上,依法纳税并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且申请时仍在正常经营的,可申请创业启动资金和经营补贴。(一)创业启动资金。对创办企业、公司的残疾人,一次性给予2万元创业启动资金;对创办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的残疾人,一次性给予1万元创业启动资金。(二)经营补贴。经营补贴从领取创业启动资金满一年后起实行,经营补贴标准为第一年每月500元,第二年每月300元。经营补贴期限不超过两年。同一人员自主创业领取营业执照在一个以上的,按一个的标准给予补贴。残疾人自主创业超过三年的或已享受创业补贴的,不得申请或重复申请创业启动资金。已享受本实施细则第七条补贴的盲人按摩机构不得同时享受本项创业扶持优惠。第四章职业培训第十一条鼓励用人单位组织残疾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开展岗前和在岗培训安排残疾人比例达标或安排残疾人10人以上(含10人)的用人单位,聘请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和培训师资开展各类对残疾人稳定就业有帮助的培训,培训费用预算超过1万元,经事先申报备案的,可申请培训费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实际培训费用给予补贴,但人均不超过1000元/人,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年。第十二条人社部门的定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对残疾人进行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可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费补贴和鉴定费补贴。补贴标准和补贴办法参照人社部门的现行标准执行。培训机构须先申报备案后培训,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培训费的核销。第十三条鼓励残疾人积极参加技能培训和学历教育。(一)残疾人自费参加人社部门的定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职业技能培训,自资格证书核发之日起二年内,可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费补贴和鉴定费补贴。补贴标准参照人社部门的现行标准执行。每人每年可享受一次培训费和鉴定费的核销。(二)对参加普通高考并被相关院校(含高级职业院校及高等专科院校)录取的在读残疾学生和参加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电大现代远程开放教育、网络大学的在读及应届残疾学生可申请学费补贴。补贴标准按个人实际支付学费的50%给予补贴。第十四条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加强残疾人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多形式、多渠道举办职业技能、创业指导、职业道德、职场礼仪、沟通技巧、职业规划、政策法规和心理辅导等专项培训课程,并做好培训后的就业指导、就业推荐和就业跟踪服务。第十五条鼓励残疾人报考国家劳动职业资格证书。考取初级(或相当)劳动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奖励600元;考取中级(或相当)劳动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奖励1000元;考取高级(或相当)劳动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奖励2000元;考取技师(或相当)劳动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奖励3000元;考取高级技师的,给予奖励5000元。自资格证书核发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或已享受区级奖励的,不得申请或重复申请奖励。第十六条奖励参加劳动职业技能竞赛获奖的残疾人。参加由国家级政府职能部门、行业协会主办的国际性或全国性残疾人劳动职业技能竞赛,给予一等奖获得者奖励8000元,二等奖获得者奖励5000元,三等奖获得者奖励3000元。参加由省级政府职能部门、行业协会主办的省级残疾人劳动职业技能竞赛,给予一等奖获得者奖励5000元,二等奖获得者奖励3000元,三等奖获得者奖励1000元。参加由市级政府职能部门、行业协会主办的市级残疾人劳动职业技能竞赛,给予一等奖获得者奖励1000元,二等奖获得者奖励600元,三等奖获得者奖励300元。自获奖证书核发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或已享受区级奖励的,不得申请或重复申请奖励。。第五章资金来源、管理与监督检查第十七条扶持残疾人就业资金从保障金中列支,实行预算管理,每年由区残疾人劳动服务中心提出预算申请。第十八条财政、残联、审计、监察部门应加强对扶持残疾人就业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扶持资金或偷、逃、拒缴保障金的,五年内取消其享受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各项扶持优惠政策的资格,情节严重者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二十条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骗取、套取或贪污、挪用扶持资金等行为的,依据关规定追究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已享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扶持政策中同类补贴的,不得同时享受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相关补贴。第二十二条享受重度残疾人托养工程的人员不适用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有关审批流程,由南海区残疾人劳动服务中心另行制定。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南海区民政局和南海区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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