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新规培训金杜201805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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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格局·细节·操作金杜律师事务所胡喆·陈府申规新资格局篇格局问题近年来,我国资产管理业务快速发展,在满足居民和企业投融资需求、改善社会融资结构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多层嵌套、刚性兑付、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控金融风险,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实体经济,更好地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四)坚持有的放矢的问题导向。重点针对资产管理业务的多层嵌套、杠杆不清、套利严重、投机频繁等问题,设定统一的标准规制,同时对金融创新坚持趋利避害、一分为二,留出发展空间。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业务监管标准多层嵌套刚性兑付监管套利杠杆不清资金空转1格局原则部分条款运用原则性的表达方式部分原则被直接规定部分法理原则被吸收“二、出现兑付困难时,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金融机构不得在表内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十二、金融机构应当向投资者主动、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资产管理产品募集信息、资金投向、杠杆水平、收益分配、托管安排、投资账户信息和主要投资风险等内容。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十三、金融机构不得为资产管理产品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或者股权类资产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担保、回购等代为承担风险的承诺。”“二十二、金融机构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二十七、对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监管遵循以下原则:(一)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按照产品类型而不是机构类型实施功能监管,同一类型的资产管理产品适用同一监管标准,减少监管真空和套利。(二)实行穿透式监管,对于多层嵌套资产管理产品,向上识别产品的最终投资者,向下识别产品的底层资产(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除外)。(三)强化宏观审慎管理,建立资产管理业务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完善政策工具,从宏观、逆周期、跨市场的角度加强监测、评估和调节。(四)实现实时监管,对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销售、投资、兑付等各环节进行全面动态监管,建立综合统计制度。”“二、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为委托人利益履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义务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委托人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金融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收取合理的业绩报酬,业绩报酬计入管理费,须与产品一一对应并逐个结算,不同产品之间不得相互串用。”私募投资基金适用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本意见,创业投资基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相关规定另行制定。将影响对于新规全文和整个资产管理行业的其他相关法规文件的解释、理解与适用将通过新规中的具体机制进行落实将大大减少该种安排项下的限缩解释和规避操作的可能性*“诚实信用”一词本次新增,符合民商事领域的一般法律原则,下文的条款对于“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也会进一步展开,例如信息披露义务就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代为诉讼制度就是“勤勉尽责”原则的具体体现。2格局总结宽泛界定仅通过工商登记设立的普通资产管理公司不得发行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监管对象去刚性兑付合格投资者去嵌套通道去资金池去杠杆牌照化管理智能投顾代销资质特许经营固定收益类统一标准行为监管新老划断公募金融机构资管产品监管要求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混合类净值管理投资者适当性禁表内理财分类处罚投诉举报回归资管本职禁多层嵌套三单要求独立托管私募限制大拆小标准提高门槛灵活禁期限错配负债杠杆分级杠杆禁质押融资监管原则穿透监管综合统计资管新规合格投资者的投资门槛出现一定变化,从文义上,看似打破了100万的标准,尤其是债权类资管产品,起投门槛降至30万,但具体实行标准究竟是否会仍然适用其他各资管规定项下的标准,尚待确认。取得私募基金管理人资质的非金融机构可以发行、销售私募基金产品,是合法合规的,同时也适用资管新规统一的合格投资者标准。任何形式的投资顾问都是需要取得牌照的。实践中打着智能投顾旗号的各家金融科技公司会受到冲击。一方面很可能影响基金直销前置模式,另一方面基金代销牌照的价值非常大,根据规定,独立的基金销售机构原则上既可以代销公募基金产品,也可以代销其他种类的金融产品。结合金融工作会议和十九大精神,牌照化要求是金融监管大势所趋久期管理3细节篇细节界定二、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为委托人利益履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义务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委托人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资产管理业务是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出现兑付困难时,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金融机构不得在表内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私募投资基金适用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本意见,创业投资基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相关规定另行制定。三、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人民币或外币形式的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等。依据金融管理部门颁布规则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布规则发行的养老金产品,不适用本意见。•资管新规并未意图对资产管理业务的定性做一统的定义,没有在法律关系的界定上展开详细的区分。•该条确认了资管产品不得进行刚性兑付的原则性要求,任何形式的垫资兑付都被禁止。•币种为本次新增,保证监管不留任何死角,外币产品同样遵循统一监管标准。•相较于可以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开展的主体,资产管理产品的列举缺少了财产权信托与私募投资基金,所以上述产品应当根据具体情形分别讨论。4细节分类与适用产品投资要求募集方式产品/资产负债杠杆分级杠杆合格投资者集中度公募产品(不特定对象)开放式:总资产/净资产≤140%封闭式:总资产/净资产≤200%不得进行分级的产品:公募;开放式私募;标准化资产超过50%私募统一标准:个人:有2年+投资经历,且满足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300万,家庭金融资产≥500万;或•近3年年均收入≥40万法人:最近一年末净资产≥1000万单只公募产品投单只证券/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该资管产品净资产10%单一机构全部公募产品投单只证券/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该证券/证券投资基金30%单一机构全部开放式公募产品投单一公司股票≤该公司流通股15%私募产品(合格投资者)总资产/净资产≤200%分级私募:总资产/净资产≤140%单一机构全部资管产品投单一公司股票≤该公司流通股30%投资性质固定收益类/优先:劣后≤3:1单产品投资≥30万/权益类/优先:劣后≤1:1单产品投资≥100万/商票及金融衍生品/优先:劣后≤2:1单产品投资≥100万/混合类/单产品投资≥40万/5细节资金端-投资门槛五、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30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产品、单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合格投资者的门槛出现了颠覆性的变化,打破了100万的标准,尤其是固收类资管产品,起投金额门槛降至30万。•该等标准与现有其他资管产品合格投资者标准的关系,是优先-特别的关系,还是将统一门槛的关系?•通过债务性融资取得的资金不得用于投资资产管理产品。6细节管理人职责八、金融机构应当履行以下管理人职责:…(九)以管理人名义,代表投资者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十)在兑付受托资金及收益时,金融机构应当保证受托资金及收益返回委托人的原账户、同名账户或者合同约定的受益人账户。…金融机构未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原则切实履行受托管理职责,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应当依法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明确了诉讼方式,即以管理人名义起诉。•资金流原路返回和契约必守是本次新增的内容,从保障交易资金安全的角度明确了管理人的职责。•对金融机构作为管理人的诚实信用、勤勉义务作了细化,是禁止通道业务监管原则的体现,各家机构也需要相应地起草或者修订法律文件。•原状分配的机制是否会受到挑战?7细节资金端–销售要求九、金融机构代理销售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应当符合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资质条件。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代理销售资产管理产品。金融机构代理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建立相应的内部审批和风险控制程序,对发行或者管理机构的信用状况、经营管理能力、市场投资能力、风险处置能力等开展尽职调查,要求发行或者管理机构提供详细的产品介绍、相关市场分析和风险收益测算报告,进行充分的信息验证和风险审查,确保代理销售的产品符合本意见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强调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代销资产管理产品,与96号文(《关于做好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29号文(《关于加大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整治力度及开展验收工作的通知》)等相互印证了监管对于资管产品、互联网金融产品销售资格牌照化的决心,明确了代销资质牌照化要求。•因此基金代销牌照的价值仍然很大,独立的基金销售机构原则上既可以代销公募基金产品,也可以代销其他种类的金融产品。不过基金代销牌照的批准权限已经从地方收归证监会,从我们了解到情况看,目前仍然暂停发放。•将一部分的尽职调查责任也给到了代销方,使得直接面对资金端的节点在整个资产管理环节中做到人人有责,环环相扣。8细节资产端–投资范围十、公募产品主要投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上市交易的股票,除法律法规和金融管理部门另有规定外,不得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公募产品可以投资商品及金融衍生品,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金融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私募产品的投资范围由合同约定,可以投资债权类资产、上市或挂牌交易的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含债转股)和受(收)益权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产,并严格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鼓励充分运用私募产品支持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私募产品的投资范围比起征求意见稿多了兜底性描述,更加宽泛且定性清晰,符合市场实践。•需要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的原文为:“现阶段,银行的公募产品以固定收益类产品为主。如发行权益类产品和其他产品,须经银行业监管部门批准,但用于支持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的产品除外”原规定中划分各自市场的限制被打破,未来银行理财和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竞争冲突明显。•根据新规,私募投资基金未来也能开展债转股业务,既可以去杠杆,也会给金融市场带来新的操作可能行,当然前提是“市场化”、“法治化”,这两个词语不是标准的法律用语,我们认为应该是监管部门在给以后产品发行中的自由裁量权做铺垫。•私募基金开展债转股业务是对《商业银行新设债转股实施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依法依规面向合格社会投资者募集资金用于实施债转股”的回应。9细节资产端–标与非标十一、资产管理产品进行投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等分化,可交易。2.信息披露充分。3.集中登记,独立托管。4.公允定价,流动性机制完善。5.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经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交易。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具体认定规则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之外的债权类资产均为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金融机构发行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应当遵守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限额管理、流动性管理等监管标准。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未制定相关监管标准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督促根据本意见要求制定监管标准并予以执行。•继2013年8号文之后重新对于标与非标进行了定义。本条的五个条件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