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东府办〔2011〕138号关于印发《东莞市培育企业上市操作规程》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培育企业上市操作规程》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2—东莞市培育企业上市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资本市场、推动企业上市工作会议和市政府关于《东莞市鼓励企业上市办法》(东府〔2011〕号)精神,加快我市企业上市步伐,特制定本操作规程。第二条对东莞市上市后备企业改制上市进行培育,实行政府统筹、自愿申报、严格审查、社会监督的原则。本操作规程所称的上市后备企业是指注册地在东莞市,经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依据一定的基本条件和评价标准筛选出来,并经市政府发文确认的拟上市企业。本操作规程所称行业主管部门是指市府金融工作局、经信局、科技局、外经贸局、国资委、农业局等部门,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行业企业的认定和资助申请。市府金融工作局负责受理金融企业的申请;市经信局(中小企业局)负责受理内资工业商贸企业和信息产业企业的申请;市科技局负责受理高新技术企业的申请;市外经贸局负责受理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市国资委负责受理市属全资和控股企业的申请;市农业局负责受理农业企业—3—的申请。企业申报过程中出现行业主管部门交叉的,由企业自愿选择申报部门;主管部门难以界定的,可以直接报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府金融工作局)。第三条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统筹我市上市后备企业和已上市企业的认定、核实、资助与管理工作。第二章东莞市上市后备企业的认定第四条东莞市主板(含中小板)上市后备企业认定的条件:(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登记设立,在东莞市工商部门注册并在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二)满足如下财务指标要求:1、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2、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或者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2亿元;3、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三)企业董事会已通过了有关企业上市的决议和制定了上市的具体计划,能提供前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与具有保荐资格的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了上市辅导协议。中介机构已对拟上市企业出具了对企业上市分析的—4—可行性报告,并已进场辅导。(四)市行业主管部门初步同意其为上市后备企业,并出具推荐意见。符合我市产业政策的企业、行业龙头企业、鼓励发展的总部企业、工商纳税大户、50强民营企业和大集团企业,应优先推荐。(五)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五条东莞市创业板上市后备企业认定的条件:(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登记设立,在东莞市工商部门注册并在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二)企业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经营的主要业务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特别是新能源、新材料、信息、生物与新医药、节能环保、航空航天、海洋、先进制造、高技术服务等领域的企业,以及其他领域中具有自主创新能力、成长性强的企业,或符合证监会关于创业板有关行业要求的企业,优先予以认定。(三)满足如下财务指标要求:1、企业财务指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5—(2)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2、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四)企业董事会已通过了有关企业上市的决议和制定了上市的具体计划,能提供前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与具有保荐资格的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了上市辅导协议。中介机构已对拟上市企业出具了对企业上市分析的可行性报告,并已进场辅导。(五)市行业主管部门初步同意其为上市后备企业,并出具推荐意见。(六)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六条东莞市上市后备企业的认定流程:(一)拟上市企业向市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认定为东莞市上市后备企业的申请。拟上市企业将《东莞市上市后备企业资格认定申请书》一式三份,连同东莞市认定上市后备企业应提供的资料上报行业主管部门。(二)行业主管部门受理拟上市企业申请后,根据企业的实际及东莞市认定上市后备企业的基本条件进行初审,并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是否同意认定其为上市后备企业的初审意见。(三)通过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拟上市企业将相关资料及行—6—业部门的初审意见报送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企业有关情况进行了解、整理后,上报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现场考察并召开有关部门及专家现场评审会议,听取企业负责人筹备上市工作汇报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推荐及初审意见,然后由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通过现场投票方式认定。(四)经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上市后备企业,须通过市级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5天。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办公室将协调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调查并出具调查意见。(五)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提请市政府审批并发文确认。(六)已在广东证监局辅导备案的拟上市企业,不需经过现场考察和评审、公示,由企业直接向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提请市政府发文认定为上市后备企业。(七)申报企业未能完全符合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但经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投票通过、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且经市政府批准的,可以发文认定为上市后备企业。—7—第七条申请认定东莞市上市后备企业须提交如下资料一式三份:(一)《东莞市上市后备企业资格认定申请书》;(二)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及股权构成情况等资料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确认;(三)企业拟上市的董事会决议、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加盖企业公章确认;(四)与企业签订辅导协议的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其中保荐券商须一并提供由证券监管部门颁发的保荐机构资格证件复印件;(五)中介机构与企业签订的辅导协议复印件,以及中介机构对企业拟上市的尽职调查报告;(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复印件;(七)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第三章资助条件、范围和标准第八条上市辅导资助。(一)申报条件:—8—1、经市政府批准的上市后备企业。2、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通过省证监局辅导验收并支付下列相关费用:①上市辅导、保荐、审计、法律服务等费用;②必要的资产评估费用;③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认可的其他费用。(2)上报上市材料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受理。(二)申报时间:分两个阶段申报。1、上市后备企业完成上市辅导,经广东省证监局验收合格后,可以申请第一阶段上市辅导资助。2、上市后备企业上报上市材料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受理,可以申请第二阶段上市辅导奖励。(三)资助标准:上市后备企业完成第一阶段工作,按照企业实际发生的费用额核定资助额,每家企业最高资助100万元;上市后备企业完成第二阶段工作,每家企业奖励100万元。合共每家企业最高资助不超过200万元。(四)资助流程:1、符合资助条件的上市后备企业向市府金融工作局提出申请。2、市府金融工作局受理后,对企业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调—9—查核实,并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3、市府金融工作局将通过初审的企业相关资料报市财政局复核。市财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复核意见,并由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市政府审定。(五)企业申请资助须提交的资料:1、申请第一阶段上市辅导资助应提交的资料(一式三份):(1)《东莞市培育企业上市资助计划申请书》;(2)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书等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确认;(3)企业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确认;(4)企业已支付的上市辅导、保荐、评估、审计、法律服务等必要费用的原始凭证复印件及各项费用支付说明,加盖企业公章确认;(5)省证监局出具的报送辅导备案登记材料确认书复印件;(6)省证监局出具的验收证明复印件或企业上市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受理的文件的复印件;(7)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2、申请第二阶段上市辅导奖励须提交的资料(一式三份):(1)《东莞市培育企业上市奖励计划申请书》;—10—(2)企业上市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受理的文件的复印件;(3)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六)异地“买壳”、“借壳”上市并把上市企业注册地首次迁入我市(或市外上市公司首次将注册地迁入我市)满一年,最近一年盈利且第一年新增对我市地方财政贡献额度超过100万元的,奖励100万元;迁入我市满两年,近两年持续盈利且第二年对比第一年新增对我市地方财政贡献额度超过100万元的,奖励100万元(申请资料参见第十条第(四)款),合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第九条规范历史帐务处理资助。(一)申报条件:1、经市政府批准的上市后备企业;2、完成规范历史年度(股改前的连续三年(不含股改当年),最多不超过3个会计年度)帐务处理,并已向市税务部门补缴税款。(二)申报时间:分两个阶段申报。1、上市后备企业完成上市辅导,经广东省证监局验收合格后,可以申请第一阶段规范历史帐务处理资助;2、上市后备企业上报上市材料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受理,可以申请第二阶段规范历史帐务处理资助。(三)资助标准:—11—以企业向市税务部门补缴税款增加市地方财政收入的额度为考核指标核定资助额,在企业完成第一、二阶段工作后分别核拨资助额的50%。(四)资助流程:1、符合资助条件的上市后备企业向市府金融工作局提出申请。2、市府金融工作局受理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企业申请材料报市财政局审核。3、市财政局对申请企业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计算应资助金额,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并由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市政府审定。(五)企业申请资助须提交的资料:1、申请第一阶段规范历史帐务处理资助需提供的资料(一式三份):(1)《东莞市培育企业上市资助计划申请书》;(2)市税务部门出具的相关年度的纳税证明及补缴税款证明的原件与复印件(注:原件一份,复印件一式三份);(3)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2、申请第二阶段规范历史帐务处理资助需提供的资料(一式三份):—12—(1)《东莞市培育企业上市资助计划申请书》;(2)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第十条已上市企业资助。(一)申报条件:我市企业成功在国内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或者其他已上市企业首次把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我市满一年的。(二)资助标准:我市企业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次月起、其他已上市企业首次从把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我市满一年后的次月起,连续24个月,按照每12个月为一个周期,对比该周期的前12个月企业新增对我市地方财政的贡献额度为考核指标给予相应的资助,每12个月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三)资助流程:1、符合资助条件的上市企业向市府金融工作局提出申请;2、市府金融工作局受理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企业申请材料报市财政局审核;3、市财政局对申请企业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计算应资助金额,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并由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市政府审定。(四)企业申请资助需提供的资料(一式三份):—13—1、《东莞市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