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莞市鼓励科技企业上市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2007]31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鼓励科技企业上市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东莞市人民二○○七年三月二十日东莞市鼓励科技企业上市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资本市场、推动企业上市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市政府《关于实施科技东莞工程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东府〔2006〕72号),实施我市与科技部、深圳证券交易所签定的“关于共同推进‘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路线图计划’合作协议”,加快科技企业上市步伐,加快发展科技产业,推动经济社会双转型,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技企业是指注册地在我市,并经政府认定的具备自主技术和自有品牌的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专利试点企业、技术创新优势企业。第三条在“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中安排鼓励科技企业上市项目经费,鼓励和支持我市科技企业上市融资,优化企业规模结构,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产业发展。第二章目标、原则与任务第四条按照“培育一批、申报一批、上市一批、做强一批”的要求,鼓励我市科技企业上市,并努力打造东莞科技企业上市板块,到2010年初步形成有东莞特色的上市科技企业群,有效改善我市科技企业的规模结构。第五条鼓励我市科技企业上市的原则是:(一)政府引导,政策扶持。充分发挥政府在推动科技企业上市过程中的引导作用,完善专门政策,安排专项资金,加强对科技企业上市的指导、扶持和服务。(二)企业自主,市场化运作。强化科技企业开展资本运营的意识与能力,遵循市场化运作规律,建立健全包括拟上市企业、证券经营机构和其他各类资本营运中介服务机构在内的市场化运作体系。第六条鼓励我市科技企业上市工作的主要任务:(一)建立科技企业上市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大政府宣传引导力度,明确职能部门的工作责任,建立推动企业上市联席会议制度,积极构建科技企业上市的绿色通道。(二)培育科技企业上市后备队伍。全市滚动建立10—15家上市科技企业的后备队伍,构建科技企业上市平台,加速打造产业、产品、品牌优势,提升行业地位,实现跨越式发展。(三)加强对科技企业上市的分类指导。对盈利能力较强、创新能力较高的规模科技企业,要尽快纳入上市后备企业队伍,重点扶持培育;对基础较好但规模偏小的科技企业,要帮助引进战略投资伙伴增资扩股,壮大企业实力,尽快进入上市轨道;对上市后备企业要加快改制步伐,优化股权结构,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管理水平与盈利能力,完成上市辅导,实现申报上市;对产品外向度较高、获利能力较强的上市后备企业,要帮助引进境外战略合作伙伴,通过改制重组,推动企业上市。(四)加快建立科技企业上市的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大专院校、投资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功能和作用,重点引进和培育发展一批投资研究和上市服务机构,加快建立我市科技企业上市“预辅导和全面辅导”相结合的中介服务体系。第三章纳入上市后备队伍科技企业的基本条件第七条具有目标明确的上市发展计划。包括制定企业上市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选择确定上市辅导机构和保荐人,建立专门上市工作机构。第八条具备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掌握企业发展的核心技术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整体技术水平在同行业居领先地位。积极主导或参与国际、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的制定工作。第九条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在同类企业中,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比例较高,有健全的研发机构或与国内外大学、科研机构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在领先的技术领域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重视科技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吸引和使用。第十条具有行业带动性和自主品牌。在行业发展中具有明显的先导性和较强的带动力。注重自主品牌的管理和创建,通过竞争发展,在市场中形成了优势品牌。第十一条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企业近3年连续盈利,整体财务状况良好,销售收入和利润总额呈稳定上升势头。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第十二条具有创新发展战略和文化。重视企业经营发展战略创新,努力营造并形成企业的创新文化,把管理创新、技术创新和打造自主品牌作为经营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第四章支持范围、额度与条件第十三条对于纳入上市后备队伍的科技企业,改制时需以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方式使用土地及办理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的,由规划、国土、建设部门依法为企业办理用地手续及核发土地使用证或房地产权证。对已完成上市辅导的拟上市科技企业,其现有土地或房地产在申办土地使用权或房地产权证时,经批准后可先行办理用地审批和变更登记手续。第十四条对上市科技企业募集资金投资的计划项目优先办理报批手续。市国土部门优先保证所需建设用地指标,市规划、环保等部门优先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第十五条纳入上市后备队伍的科技企业为达到上市要求,根据企业上市的相关规定对自身历史年度帐务处理进行重新规范而增加的成本费用支出,由企业提交申请和相关证明文件,经审核后由市财政给予相应的专项补助。支持企业开展管理创新、技术创新和发展科技产业项目。第十六条在上市过程中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资助:(一)纳入上市后备队伍的科技企业已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上市辅导,并且支付了规定范围内的必要费用,每家企业资助100万元;(二)已完成上市辅导并向境内外证券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文件,获得了合规性初审意见的,每家企业资助100万元。第十七条为了帮助企业减少上市成本,对于已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并且上市企业注册地在我市的科技企业,市财政给予每家企业连续两年的专项奖励,奖励额度以上市企业对地方经济的贡献额度为主要考核指标,由上市企业提交申请和相关证明文件,经审核后给予相应的奖励,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八条申请企业应据实报送申请资料。对于以欺诈、蒙骗等手段获得支持的,除全额追回已取得的财政支持经费外,取消该企业3年内申请财政支持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与推动企业上市工作相关的各职能部门,应加紧研究制定与本办法相配套的具体操作规程。其中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要制定上市后备科技企业的认定管理和资助操作规程,及科技企业上市奖励的操作规程。第二十条鼓励企业“买壳”、“借壳”上市,我市企业在异地“买壳”、“借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回东莞的,视同改制上市,享受同等优惠和奖励政策。第二十一条我市其他企业可参照本办法,申请享受上市优惠和奖励政策。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市政府已颁布的相关优惠政策以本办法为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