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务犯罪法制讲座讲座的目的•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大部分的违法犯罪是因为法律意识淡薄,而法律一经颁布即推定为公民已经知道且必须遵守。一旦违法犯罪,不会不知者无罪。讲座的目的•及时发布有关职务犯罪案例,通过揭示案例成因及环境,让大家看到所述案例的产生环境和大家现在的环境的相似之处。•澄清一些认识上的误区,加强法律意识,提醒员工预防的方法,增强大家的免疫力与抵抗力。1经济犯罪的认识误区2企业中常见的经济犯罪3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③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4⑤侵犯商业秘密罪④挪用资金罪5法律后果预防对策诱发原因①职务侵占罪1经济犯罪的认识误区认识误区•对民营企业经济犯罪的性质认识不清。•部分企业员工认为“要求廉洁从业是国家针对那些人民公仆们而言的,我不是国家公务员也没有党票、执行的也不是国家公务,纪委管不着”。•民营企业中的经济犯罪与公务人员职务犯罪的相似性:•职务侵占罪相对于贪污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相对于受贿罪认识误区•民营企业内部员工法制意识淡薄,员工潜意识里认为,“拿”了国家的钱才是犯罪,“拿”了私人的钱,不是偷的,也不是抢的,老板查出来最多退钱了事。认识误区•“靠山吃山,靠水吃水;或者说有权不用,过期作废。我做的这一行,收点小红包不过是人之常情嘛,会犯什么大错呢?”•部分企业员工认为,在日常工作中,侵占或者受贿数额较小不会被处罚。认识误区•《最高检、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予追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认识误区•案例1黄某原为内江市荣昌县一所医院的院长。2008年,内江市一医药公司销售代表杨某在与该医院联系业务中,为了获得更多销售额,提高竞争优势,便向该院院长黄某承诺,按销售额5%的比例拿“回扣”。而黄某觉得杨某“耿直”,业务逐步向杨某倾斜。从2008年至2012年期间,医院共与杨某交易了31万余元的药品。黄某4年时间次多量少收受回扣共计1.5万元。认识误区经法院审理查明并认定,2012年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以(2012)荣法刑初字第00469号刑事判决书,判决黄某因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认识误区2企业中常见的经济犯罪(一)职务侵占罪(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三)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四)挪用资金罪(五)侵犯商业秘密罪•(一)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常见的经济犯罪侵占——广义解释•不以合法持有为前提。◆:区别于《刑法》第270条规定的“侵占罪”•即不仅包括业务上先合法持有、后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行为,也包括侵吞、窃取、骗取等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常见的经济犯罪A、侵吞行为•“侵吞”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管理、经手、使用的本单位财物直接据为已有。•包括混凝土业务员擅自以个人名义挪用客户货款,收取不归还公司,据为己有;出纳员收到业务员上交的货款不入账,并侵占(挪用)该笔货款。常见的经济犯罪案例2•2013年樊城区法院以职务侵占罪一审判处张某有期徒刑8个月。张某今年24岁,家住襄州区峪山镇,是市区一家贸易公司的配送员。去年5月至6月,张某利用职务之便,将1.3万余元货款占为己有并挥霍。公司多次催要货款,张某均以各种理由推托不交。后来,张某离开了公司。•去年9月1日,张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张某将全部赃款退赔给该贸易公司。樊城区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张某身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常见的经济犯罪•案例3犯罪嫌疑人苏某,2010年1月入职北京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任出纳员,负责公司的进账和出账,并保管公司的支票、财务章和法人名章等。苏某为改善家庭生活,使自己和老公在亲戚朋友面前更有面子,将双手伸向了自己经手的公司财产。经查,苏某伪造银行对账单、销毁支票存根,致使公司会计在做账时未能发现,自2010年9月至2013年6月,犯罪嫌疑人苏某侵占公司钱款数额达1400万余元,赃款被用于购房、购车和挥霍使用。2013年6月13日,已怀孕数月的犯罪嫌疑人苏某主动到朝阳区双井派出所投案自首,因犯罪嫌疑人怀孕,公安机关依法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苏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朝阳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常见的经济犯罪B、窃取型非法占有•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秘密窃取的方式,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行为。•一般来说,以行为人合法管理本单位财物为前提,监守自盗是最典型的一种。常见的经济犯罪•例如:混凝土站调度及车队串通社会上人员,把公司混凝土偷运出站进行销售,所收取的货款进行瓜分;企业内部员工互相勾结、监守自盗,将公司资源据为己有。常见的经济犯罪案例4——勾结外人偷盗公司财产严某是某色织有限公司仓库保管员,颜某则负责用电动三轮车帮助该公司运送货物。2007年8月至2008年1月间,两人经合谋,利用严某为公司保管棉纱的职务之便,由严某用蛇皮袋将棉纱装好放在仓库门前,颜某则利用运送货物的机会一并将棉纱运出厂区,再进行销赃。两人共合谋作案几十起,共同窃得各种规格的棉纱合计1.598吨,价值人民币17578元。2008年1月24日,两人故伎重演时被公司保卫人员抓获归案。常见的经济犯罪•本来,公司保管员——其职责是保管公司财物,对财物安全负责。•可有人却利用这一便利,与外人勾结,将公司财物据为己有。•2月25日,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仓库保管员勾结外人侵占公司财产案作出一审宣判,以职务侵占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严某、颜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常见的经济犯罪案例5——共同侵占单位财产常见的经济犯罪C、骗取型非法占有•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行为。这种类型的侵占最具隐蔽性,犯罪人往往觉得只是占点小便宜,不是犯罪,日积月累就达到了犯罪数额。常见的经济犯罪•例如•❶购销人员伪造涂改单据、出差人员虚报差旅费、员工利用假发票虚假报账等行为;•❷用公款支付个人名义的宴请或个人费用归入公司报销;•❸收发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供货单位职员互相勾结,虚记收到货物,使供货单位的货款虚增;•❹业务员擅自加价销售产品,把所得加价部分利益据为己有。常见的经济犯罪案例6——假发票报账•2009年6月至2010年1月,被告人陆玉林在田东运德物流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公司安排他开货车从靖西县或德保县拉货去云南省,每趟车必路经罗村口至锁龙寺高速公路路段。按公司规定,司机行车所支付的过路费,由司机持收费站出具的《云南省公路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车辆通行费发票》到公司财务报账,实报实销。而被告人陆玉林却打起歪主意,拿在黑市购买仿制的比原发票金额大300元至600元不等的假发票到公司虚报,骗取公司的钱财。被告人陆玉林采用这种方式共骗取公司8619元。常见的经济犯罪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陆玉林作为田东运德物流有限公司司机,利用其开车运货可以向公司报销过路费的便利,伙同公司其他司机多次拿比原发票票面金额要大的假发票到公司报账,非法套取公司资金1723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职务侵占罪,判决被告人陆玉林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常见的经济犯罪案例7——加价销售•2007年9月,被告人李某用伪造的北京某公司总经理王剑的身份证开设了银行帐户。2007年底至2008年4月间,被告人李某利用担任该公司山东区域经理的职务便利,以高于公司出厂价的价格向客户刘某、魏某等5人销售化肥产品,并让刘某等人将货款汇入上述帐户,后又以刘某或虚拟的一级代理商“王强”之名按出厂价向公司回款,从中侵吞货款共计人民币82000余元。常见的经济犯罪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法,在担任北京某公司山东区域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对公司产品加价销售并将差额侵吞的方式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职务侵占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对其所犯职务侵占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已冻结赃款人民币二万三千零六元八角二分并继续追缴被告人李某赃款五万九千四百九十四元一角八分,发还被害人北京某公司。常见的经济犯罪案例8——个人消费公司报销•2002年1月至2003年1月间,丁薇利用担任北京城建科技促进会会计,且负责代管北京市建设委员会科技教育处财务账的职务之便,以发放“劳务费”的名义,采取编造“劳务费领取单”并伪造主管领导签字等手段,将单位的1.08万元据为己有。常见的经济犯罪•丁薇还将其弟的学费、其母的电话费、家中购买电脑及打印机以及手机充值卡、手机卡等物品的发票,个人购物发票及餐费等票据拿到单位,进行报销。•丁薇还采用虚报冒领的方法,在单位与北京千川经贸有限公司业务往来中将1万余元据为己有。常见的经济犯罪•北京市二中院以职务侵占罪终审判处丁薇3年有期徒刑,扣押在案的10万元和继续追缴其1万余元非法所得发还单位。法院判决常见的经济犯罪D、其他类型的非法占有•如公司员工因为薪酬纠纷等原因而擅自扣留公司款项。员工心声:在构成此类犯罪时常常会觉得很委屈,认为是公司先拖欠其工资,然后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这么做的。常见的经济犯罪但即使如此,只要员工出于占为己有的目的,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扣留公司款项,就构成了职务侵占罪。常见的经济犯罪维权要合法★至于员工与公司之间的劳资纠纷,则应当通过合法的劳动争议仲裁或者诉讼途径来予以解决。常见的经济犯罪维权要合法•万某任某贸易公司业务员,在公司任职期间认为公司应发给其个人业务提成奖2万元,但公司迟迟不予认可。于是,万某在公司未发其7000元工资的情况下擅自离职,且离职时将其已收取的货款3万元拒不交回公司,经公司人事总监多次催要未果。常见的经济犯罪•嗣后,万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诉请贸易公司支付拖欠其工资和业务提成奖。•贸易公司接到仲裁委的开庭传票后遂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万某归还其货款。•仲裁庭开庭当日,公安机关在仲裁委门口将万某刑事拘留,其原因就是万某涉嫌职务侵占罪。维权要合法常见的经济犯罪•(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3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常见的经济犯罪•主要情形有:收受施工、材料供应、商业合作等业务单位的好处费,并利用职务之便帮助业务单位,造成我公司财产损失。常见的经济犯罪案例9常见的经济犯罪•(三)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常见的经济犯罪深入解读•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主观上均为故意。其目的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主要包括:▶业务员为取得某项业务或销售单,支付业务单位人员(企业或政府人员)中介费、好处费;▶或未经公司同意,擅自作出承诺。常见的经济犯罪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