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尼阿波利斯波士顿芝加哥香港伦敦纽约矽谷旧金山上海內地企業如何在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2目录第一部分香港証券市場第二部分內地企業在香港上市的有關條例第三部分保薦人的監管第四部分保薦人的服務與職責第五部分如何選擇保薦人第六部分美國上市附录A香港及美国资本市场概览香港証券市場第一部份2011年香港证券市场的表现4香港是中国的国际金融中心之一,香港交易所是全球名列前茅的交易所5充裕的国际资金,有利于企业融资6香港首发和增发的融资能力7全球十大IPO8香港的金融市场交投活跃9香港提供多元化的投资者10多元化的市场,适合不同规模的企业上市11内地企业在香港证券市场的地位12新股上市情况13中国企业选择“回归”在香港上市...14...提升股东价值15香港证券市场估值水平理想16大型超市企业-香港与海外比较17医疗及保健行业18信息技术行业19新能源企业-香港与美国比较20提供两个板块以满足公司不同的需要21主板的基本上市要求22基本上市程序23內地企業在香港上市的有關條例第二部份中國企業香港上市方法的選擇25红筹方法-境外注册控股公司香港上市H股方法-境内注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上市中国企业香港上市的基本途径…紅籌與H股方法比較26上市要求比較(註)注:本章一般香港主板上市的基本要求同樣適用於紅籌及H股方式上市主要是:香港開曼群島百慕达現在也接受塞浦路斯、德國、澤西島、英屬維爾京群島、盧森堡、新加坡、澳大利亞、不列顛哥倫比亞省等過去3年內税后盈利不低於5,000萬港元(最近1年為2,000萬港元、此前2年累計3,000萬港元)申請主體司法轄區主板上市盈利要求中国大陆同左(除中国证监会对过去1年税后利润不少于6,000万元人民币的要求)紅籌H股香港聯交所香港證監會发行审批机关香港聯交所香港證監會中國證監會、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交易需取得中国证监会批准或中国律师出具意见认为“10号文”不适用中国证监会要求“4,5,6”要求淨資產不少於4億元人民幣集資額不少於5,000萬美元(按合理預期市盈率計算)過去1年稅後利潤不少於6,000萬元人民幣紅籌與H股方法比較27上市要求比較(續)特殊目的公司跨境换股并购或现金并购境内公司权益或资产需取得中国商务部的批准或中国律师出具意见认为“10号文”不适用額外要求發行人必須是中國正式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國內發起人受中國《公司法》規定,自成立股份有限公司起1年不得轉讓股權,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在上市后一年内不得转让所有H股必須由公眾人士持有(除非聯交所行使其酌情決定權而另行准許)股票发行价格不得低于每股净资产紅籌H股所有股份可流通控股股东在股份上市后首六个月不得出售所持有股份,并且在上市后第7至12个月内不得出售股份以至其持股低于30%最快大约6-8個月(不計及把境内资产权益转移至境外所需时间);若計入跨境重组,最快大約8-10個月股票流通性所需时间在获得证监会批准前,内资股暂时不能上市流通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自上市之日起一年內不能转让股份公司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能转让最快大约10-12个月股東會可授權董事會一般性授權靈活發行不超過已發行股本20%的新股發行可轉債較易再融資難度及程序股東會可授權董事會一般性授權發行不超過已發行股本20%的類別新股(即H股),但需獲得中國證監會的批準發行可轉債較難,並須中國證監會審批奈瑞爾目前是股份制公司,若以H股方式上市无需再進行重組;若以紅籌方式上市則需要考慮中國政府對紅籌架構的監管,進行跨境重組,構建境外架構。自《關於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的規定》(“10號文”)(注)公佈以來直至目前,還沒有任何一家中國公司按照10號文的規定程序實現海外上市。10號文對中國企業,特別是民營企業境外上市產生巨大的影響,增加了中國企業境外上市的不确定性和難度。目前绝大部分在香港上市的中國企業的國內控股主體均為10號文生效前已經在境內成立的外商獨資企業或中外合資企業。10號文的主要內容包括:–商務部審批:自2006年9月8日起,中國境內公司、企業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設立或控制的公司名義併購與其有關聯關係的境內的公司,應報商務部審批–證監會審批:中國境內公司或自然人為實現以其實際擁有的境內公司權益在境外上市而直接或間接控制境外離岸公司申請境外上市,應經中國證監會批準(注:10號文“中國人士”的定義:任何持有中國身份證或中國護照的中國人士)若公司搭建红筹架构上市,有關境外重組在中國法律下的合規性需要中國律師出具乾淨的中國法律意見書作為支持。若根據中國律師意見,公司不屬於10號文定義的“中國人士”,即使境外控股公司為2006年9月8日10號文正式出台後才收購或成立國內公司,有關跨境重组不需要報送中國證監會和商務部的審批,只需要在國家外管區處理登記手續,市场上已有相关成功案例。上市前重組安排28紅籌及H股上市方法選擇的利弊分析29利弊红筹上市后股份可以全流通,股东利益最大化上市后只要获得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每年即可随时增发不超过总股本20%的股份,再融资较快及有弹性上市后红筹公司只受香港证监会/香港联交所监管,可以避免两地同时监管带来的不便由於規避10號文的跨境重組存在一定的法律風险和漏洞,而且成功案例较新和较少,未被市場廣泛採納應用。香港聯交所對其他相同架構不一定會接受,而中國監管部門可能在將來隨時否定有關重組架構香港聯交所亦可能對規避10號文的情況提出質疑,或要求公司獲得相關的商務部和中國證監會的審批H股股权无需转移到境外,可减少重組的成本和審批風險將來亦可在國內A股市場上市,届時公司兩地上市,大股東的股份轉為A股,公司所有股東可以流通在获得证监会批准前,内资股暂时不能上市流通及上市一年內不得轉讓,股东权利受限制同时受内地和香港两地监管由于需要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增加了不确定因素,上市过程以及上市时间表更难以掌控30相关条例实施时间主要内容《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2000年7月15日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企业或购买其他企业投资者股权的行为给予包括出资比例、登记事项等方面给予规范《境内企业间接到境外发行证券或者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2006年9月21日明确了证监会的审批权限,列明26项申请材料《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10号文”)(1)2006年9月8日商务部审批:自2006年9月8日起,中国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预期有关联关系的境内的公司,应报商务部审批证监会审批:中国境内公司或自然人为实现以其实际拥有的境内公司权益在境外上市而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外公司在境外上市交易,应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75号文”)(2)2005年11月1日外管局登记:中国居民为进行资本融资而在中国境外成立或控制任何公司或“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前,须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地方分局办理登记手续,并于完成投资或收购中国的任何经营附属公司后再次办理登记手续(1)10号文下“中国人士”的定义:任何持有中国身份证或中国护照的中国人士(2)75号文下的“中国居民”的定义:(i)任何持有中国身份证或中国护照的中国人士(ii)任何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非中国人士,包括在一家国内企业持有国内股权的人士自10号令公布以来直至目前,还没有任何一家中国公司按照10号令的规定程序实现海外上市。10号令对中国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境外上市产生巨大的影响,增加了中国企业境外上市的不确定性和难度。目前在香港上市的中国企业均为10号令生效前已经在境内成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中国政府对红筹架构的监管第三部份保薦人的監管保薦人的監管保薦人受下列規則/准則監管:企業融資顧問操守準則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條例(「上市規則」)上市規則第21項應用指引(「PN21」)32保薦人企業融資顧問如擔任申請上市的公司的保薦人,應符合《上市規則》內所有適用於保薦人的規定。該企業融資顧問在接受有關的保薦人任命前,應確保其能夠就某發行人是否適合上市發表“不偏不倚”及獨立的意見。保薦人在首次公開發售的角色企業融資顧問如出任涉及向公眾招股或發售股份的首次公開發售(“公開發售”)的保薦人,便應負責:(a)該項公開發售的整體管理;(b)評估公眾對該項公開發售的興趣或反應;及(c)設立足夠的安排和備有足夠的資源,以確保該項公開發售和所有有關事項都是以公平、及時和有秩序的方式進行。33企業融資顧問操守準則在履行上述的責任時,企業融資顧問應最少關注到以下事項:(a)在公開發售期間,是否就發售股份備有足夠的招股書和申購表格派發予公眾;(b)在不減損企業融資顧問以保薦人身分作為公開發售的整體總負責人的責任的情況下,應否將若干與公開發售有關的指定責任轉授予其他專業人士或顧問負責;及如果有這樣的安排,有關的專業人士或顧問是否勝任,以及是否有足夠能力和資源承擔該等責任;(c)是否已設立足夠措施,以確保:(i)向公眾派發招股書和申購表格;(ii)向公眾收回已填妥的申購表格;及(iii)在發售期結束後發送未獲成功配股的申請、退款支票和股票證書的過程,都會透過及時和有秩序的方式進行;(d)防止在公開發售期間和有關證券開始交易前出現混亂或失責事件,或發生與公開發售有關的混亂或失責事件,以及確保已制訂適當的應變計劃處理該等事件;及(e)如需要以抽簽方法分配股份與申請人,是否已作出適當的安排,以確保有關的抽簽安排將會公平地進行,而且不會受發行人及與其有關連的人士或機構影響。倚賴專家或其他專業人士的工作如果企業融資顧問(包括獨立財務顧問)有意倚賴獨立專家或其他專業人士的工作,便應該:(a)進行合理的查證來評核有關專家所屬公司或其他專業人士的有關經驗和專業知識,以及確定有關人士所執行的工作是否值得倚賴;及(b)與客戶和專家或其他專業人士研究和討論該等專家或其他專業人士在工作過程中所作出的保留意見、所採用的基礎及假設,並確定他們作出的保留意見、所採用的基礎和假設是否謹慎、客觀和合理地作出。註釋:上述(b)段載列的規定不適用於由下列人士進行的工作:(i)產業估值師就房地產進行的估值(有關估值師必須為有關監管機構或專業團體的成員);(ii)法律顧問提供的法律意見;及(iii)會計師就業績審核和會計師報告進行的工作。對客戶資料的信賴就客戶所提供以加入公開文件或呈交給監管機構的文件內所載的資料和陳述而言,企業融資顧問應提醒其客戶應採取一切合理步驟,以確保所提供的資料和陳述都是真實、準確、完整及非誤導性的,同時沒有遺漏或隱瞞任何重要資料,並且就此獲得客戶的確認。文件的水準如企業融資顧問有份參與草擬任何準備向公眾發放的文件,便必須合理地盡一切努力,協助其客戶確保有關文件已按照規定的準則擬備,並且沒有遺漏或隱瞞任何有關資料。34企業融資顧問操守準則在新上市過程中向分析員提供資料如企業融資顧問為其股本證券在聯合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擔任保薦人,保薦人應採取合理步驟,確保向分析員披露或提供的所有重要資料(包括前瞻性資料),不論是量化或質化資料,均載於相關的招股章程或(如建議上市不涉及招股章程)相關上市文件、發售通函或類似文件。註釋:第5.10段有關保薦人的責任規定,將會適用於分析員獲提供的關乎在2011年10月31日或以後向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提交上市申請的上市申請人的資料。35企業融資顧問操守準則36委任保薦人新申請人必須委任一名保薦人,協助其處理首次上市申請。保薦人向本交易所作出的承諾每名保薦人必須按照下文第3A.04條所載條款,並以《上市規則》附錄十七所載格式向本交易所作出承諾。保薦人必須在上市申請的任何文件首次呈交本交易所當天或之前向本交易所作出承諾。若新申請人是在上述日期之後才委聘保薦人,則保薦人必須於下列時間(以較早者為準)作出承諾:(1)保薦人同意新申請人訂定的聘用條款時;或(2)保薦人開始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