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细则4一、基本原则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补等制度的激励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二、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非在校生、非现役军人、非服刑人员、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我区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三、基金筹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200元、300元、500元、1000元、3000元、5000元、8000元,7个2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按年缴费。政府代缴人员(重症残疾人、五保供养人员)可以保留100元档次。(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可以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及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最高缴费档次标准。(三)政府补贴。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100、2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200元以上档次,缴费每增加一档,政府补贴增加15元。(四)政府代缴。政府为参保的重度残疾人、五保供养人每人每年代缴100元养老保险费。重度残疾人所需资金,由省、市、区按1:1:1的比例分担。五保供养人所需资金,由区财政负担。(五)为鼓励中青年城乡居民长期缴费,对缴费超过15年且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多缴费1年,每月基础养老金增加1元。(六)制度实施时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一次性缴费申报,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一次性缴费申报属于补缴,不享受政府补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3四、建立个人账户政府为每名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及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蓄额按国家规定计息。五、养老保险待遇及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一)基础养老金构成及标准:①国家基础养老金:88元②省级基础养老金:15元③市级基础养老金:2.5元④区级基础养老金:2.5元⑤区级60岁补助金:5元⑥区级80岁补助金:5元⑦65岁养老金:1元(省、市、区2:1:1承担)⑧75岁养老金:1元(省、市、区2:1:1承担)⑨85岁养老金:1元(省、市、区2:1:1承担)(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4六、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一)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①年满60周岁②足年缴纳保险费③未领取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二)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领取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自登记参保当月起,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丧葬费标准:①待遇人员丧葬费=基础养老金*12;②缴费人员丧葬费=基础养老金(108元)*缴费年限。(四)待遇领取人员每年要进行领取资格认证,未通过的,暂停发放待遇,认证通过后全部补发。七、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5本实施细则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凡我区以前有关规定与本细则规定不符的,以本细则规定执行。有上级新政策颁布的,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