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0年x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承诺书、审批表)4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服务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xxxx〕xx号)、《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xxxx〕xxx号)、《x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x政〔xxxx〕xxx号)和《x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x办〔xxxx〕x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制度),是指对持有本区户口并长期居住本地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区城乡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贫困居民给予生活补助的救助制度。第三条实施城乡低保制度,必须遵循下列原则。(一)属地管理;(二)保障最基本生活需求;(三)政府救助与家庭赡养、抚(扶)养,社会帮扶,劳动自救相结合;2(四)公平、公正、公开;(五)应保尽保、分类施保、动态管理。第四条本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单位承担城乡低保工作的基本责任,为其提供物质条件和组织保障。民政部门是本区行政区域内城乡低保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城乡低保档案材料及办理程序的审核,审批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城乡低保的申请受理、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张榜公示、汇总上报,对低保家庭享保期间家庭情况变化的调查核实等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村委会、社区要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共同做好城乡低保的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政策宣传等服务工作。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统计、农工委、物价、审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住房保障、住房公积金、交通运输、工商、税务、残联等部门和金融、保险等机构协助做好城乡居民家庭收入的核查工作。第二章保障范围和标准第五条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持有本区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区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x区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3口性质分别申请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待遇。第六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指具有法定赡养或抚(扶)养关系并且长期共同生活(含长期或阶段性在外务工)的成员,主要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关系的人员(含户籍已迁往学校的大中专在校学生),其他经区民政部门认定共同生活的成员。存在法定赡养或抚(扶)养关系并且长期共同生活的分户家庭,视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连续x年以上(含x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和经司法机关认定的失踪人员、服刑人员、劳动教养期内人员不计入家庭成员。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城乡低保待遇。(一)实际生活、支出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x.拥有或长期使用各种机动车辆、大型农具、农机具(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且未用于客货运营的机动车辆除外)的家庭;x.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家庭;x.自费安排子女择校就读、出国留学的家庭;x.从事有价证券买卖及其他投资行为的家庭;x.购买、兴建超标准住房(城市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在当地人均住房面积x倍及以上的)、非生活用房或拥有x处4(含)以上房产的家庭;x.无特殊情况,申请前x年之内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买卖商品房(因征地拆迁原因的除外)的家庭;x.申请前x年之内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高标准装修房屋(每平米装修价格高于当地每平米最低装修价格)的家庭;x.购置空调等高档豪华家具家电,家庭水、电、气、通讯费月支出明显超出其消费能力的家庭;x.家庭成员购买贵重首饰,或经常享用高档烟酒等非生活必需品,以及经常参加高消费娱乐休闲活动的家庭;xx.购买单件价值超过当地最低生活月保障标准xx倍以上(含xx倍)非生活必需品的家庭;xx.家庭成员人均银行存款超过当地最低生活月保障标准xx倍以上的。(二)户籍由外地迁入我区或户籍性质发生变化x年以内的家庭;(三)户口在本区,无正当理由,在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之前,已在本区以外地区居住半年以上的居民;(四)拒绝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核查,致使无法核实真实收入的家庭;(五)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包括隐性收入)及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及证明的家庭;5(六)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人员,经有关部门或单位介绍,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七)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无正当理由,一年内累计x次拒绝参加社区公益性劳动的;(八)通过离婚、赠与、转让等形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扶)养费和其他合法收入的家庭及个人;(九)外地来我区就读的在校学生;(十)无正当理由,擅自将土地承包权转租他人,以及对承包土地人为抛荒的家庭;(十一)因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十二)正在服刑、劳动教养的;(十三)无特殊情况,子女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国有大中型企业工作人员或经商办企业的;(十四)法定赡养、抚(扶)养人有赡养、抚(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未获得赡养、抚(扶)养权益的家庭;(十五)其他按照规定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情况。第八条城乡低保标准按照市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6第九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额,按照其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间的差额确定。计算公式为:家庭月最低生活保障金额=(当地保障标准-家庭月人均收入)×保障人数。当地保障标准与家庭月人均收入的差额低于当地保障标准xx%的,按当地保障标准的xx%计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额,按照本区当年制定的补助标准执行。第十条对城乡低保对象实施分类施保和动态管理。根据城乡低保对象的年龄、健康状况、家庭收入等情况,将城乡低保对象分为A、B、C三类,实行分类施保。A类: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抚(扶)养人,无经济来源的城乡低保家庭或成员。在实施全额救助的基础上,低保金按低保保障标准金额上浮xx%。B类:低保家庭中患有《x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管理办法》规定疾病的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盲人和其他残疾类别的一、二级人员,在享受补差水平的基础上,低保金按低保保障标准金额上浮xx%。单亲低保家庭中未成年人;低保家庭中大中专在校学生;低保家庭中xx岁以上的老年人,在享受补差水平的基础上,低保金按低保保障标准金额上浮xx%。C类:除去A类、B类以外的其他低保家庭。低保金按第九条核定。7保障对象在享受低保期间,应当及时通过村委会、社区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报收入和家庭成员变化情况。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委会、社区应及时核实情况,办理延续、提高、降低或终止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手续。对城市“三无”人员和家庭成员中有重病、重残人员且收入基本无变化的低保家庭,可每年复核一次。对短期内家庭经济状况和家庭成员基本情况相对稳定的低保家庭,可每半年复核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低保家庭,原则上城市按月、农村按季复核。第十一条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一)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x倍之内,其家庭中有已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可以纳入低保,低保金按第十条核定。同时该家庭其他成员不享受低保和相关优惠政策;(二)生活困难的艾滋病人及感染者家庭,低保金按城市低保保障标准或农村低保补助金额全额享受;(三)对在法定就业年龄段内且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实行限时保障制度,纳入保障范围期限为x年。x年后仍困难的,要重新履行申请审批程序。(四)刑释解教人员,符合低保条件的,由其本人持释放证明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纳入低保范围。保障期限为x年,x年后仍困难的,要重新8履行申请审批程序。第三章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的核算第十二条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合法所得的各种货币和实物收入的总和。(一)应核实并计入的家庭收入的项目包括:x.工资、奖金、补贴、津贴、农副业收入和各类劳动收入;x.离退休金、养老金、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遗属生活补助费;x.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偿(助)费;x.储蓄存款及利息,有价证券及红利收入;x.特许权使用收入、租赁收入、接受的馈赠和继承的遗产;x.赡养费、抚(扶)养费;x.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养殖业及第三产业,扣除必要成本后的收入;x.村(组)集体经济分配的收入,粮补、退耕还林补贴等收入;x.因土地、房屋征收或其他原因所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中,扣除房屋重建及简单装修费用等必要支出后的余额;xx.经区民政部门认定,其他应计入的家庭收入。9(二)不计入家庭收入或允许从家庭收入中抵扣的项目包括:x.义务兵家属优待金、优抚对象和见义勇为人员享受的各类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费及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突出贡献,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励金和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x.因工(公)负伤人员的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死亡职工的丧葬费;x.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生活津贴、困难补助等;x.计划生育扶持奖励金、独生子女费;x.老年人按政策规定享受的高龄老人长寿补贴;x.残疾人按政策规定享受的护理补贴;x.政府、社会或个人给予的各类救助金;x.年满xx周岁,领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金的人员,其养老保险金中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部分;x.政府给予的廉租住房补贴;xx.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社区组织公益性劳动所得的奖励;xx.以赚取租金差价为目的,承租他人住房实际支付的租金费用(从出租原有住房的租金收入中扣除);xx.经区民政部门认定其他不应计入的家庭收入。10第十三条初次申请城乡低保待遇的家庭,应根据其申请前x个月的家庭平均收入确定其家庭收入标准;对已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进行动态管理核查时,应根据其此前x个月的家庭平均收入核定。第十四条核实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可采取下列办法进行。(一)个人申报。申请人如实填写家庭收入和家庭实际生活以及家庭财产状况,必要时经审批机关对申请人进行相应的调查;(二)入户调查。入户核实家庭收入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三)单位、邻里走访。通过走访申请人所在单位和住所邻里,了解申请人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情况;(四)信函索证。对不便走访的单位和有关人员,通过信函索取有关证明材料;(五)消费调查。对申请人家庭的消费情况进行调查,以便更全面了解其真实的生活状况;(六)评议或听证。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村委会、社区协助下组成“民主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评定,必要时召开听证会,对申请人家庭能否享受低保进行听证;(七)行业评估。对家庭中有自谋职业且有相对稳定收11入的人员,在其收入无法准确核定时,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劳动力市场部分职位(工种)工资指导价位核定;(八)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比对。对申请享受城乡低保的家庭,依据《x市x区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比对操作规程(试行)》(x政办〔xxxx〕xx号)相关规定,进行比对。第十五条家庭收入核算办法。(一)在职人员按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的总和计算收入。其中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用人单位补发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并支付赔偿金;(二)离退休人员、失业人员,按原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实际数额计算收入;(三)职工遗属按政府规定的当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收入;(四)从事相对固定职业的,按实际收入计算;(五)外出务工人员的收入难以核定的,按务工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六)在法定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从事非固定职业的城乡居民(在全日制高等院校或普通高中、职中就读和服兵役者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