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对舞弊上市公司和事务所处罚结果的比较目录1.舞弊者的法律责任2.国外典型案例3.国内典型案例4.国内外会计舞弊法律责任的差异舞弊者的法律责任1、行政责任警告、暂停执业、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停执业、撤消等。2、民事责任主要是指赔偿受害人损失。对委托单位的责任(普华永道/德勤)对第三者的责任3、刑事责任主要是指按有关法律程序判处一定的徒刑。一般来说,因违约和过失可能使注册会计师负民事责任,因欺诈可能会使注册会计师负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这三种责任可单处,也可并处。目录1.舞弊者的法律责任2.国外典型案例3.国内典型案例4.国内外会计舞弊法律责任的差异DBC世通公司案例美国废品管理公司案例安然公司案例A法莫尔公司案例国外典型案例国外典型案例——美国法莫尔公司创始人莫纳斯虚构存货和利润,夸大实际并不盈利且未经审计的药店报表,骗取足够投资。该公司保持两套账簿,一套用以应付审计,一套反映现实。仿造购货发票,制造虚假记账凭证,确认购货却不同时确认负债,多计存货的数量。财务部门只对300家药店中的4家进行存货监盘,并提前告知,管理人员将那4家药店堆满实物存货,而把虚增的部分分配到其余的296家药店。法尔莫公司受罚结果这项审计失败使会计师事务所在民事诉讼中损失了3亿美元。公司财务总监被判33个月的监禁,莫纳斯本人则被判入狱5年。ADCB世通公司案例美国废品管理公司案例安然公司案例法莫尔公司案例国外典型案例国外典型案例——美国世通公司从1999年开始,直到2002年5月,公司采用虚假记账手段掩盖不断恶化的财务状况,虚构盈利增长以操纵股价。少记“线路成本”,将这部分费用计入固定资产。假造“企业未分配收入”科目虚增收入。在2002年6月公司内审计发现了38.52亿美金数额的财务造假。美国证券管理委员会于2002年6月26日对此发起调查,发现在1999年到2001年的两年间,世通公司虚构的营收达到90多亿美元;截至2003年底,公司总资产被虚增约110亿美元。世通公司受罚结果财务总监被解职,审计官主动辞职。公司向SEC支付总额75亿美金的现金和新公司股票,用以偿付受欺骗的投资者。首席执行官被判犯有欺诈、共谋、伪造罪,获刑25年监禁。该公司其他涉案人员,亦被裁定有罪。ADB世通公司案例C美国废品管理公司案例安然公司案例法莫尔公司案例国外典型案例国外典型案例——美国废品管理公司隐瞒或不适当地递延期间费用,虚增经营利润。以一次性利得冲销当期经营费用或消化前期错报。利用预算程序和高层调整进行盈余管理。编造篡移分录,掩饰造假行为。废品管理公司受罚结果损失惨重的投资者在控告废品管理公司管理当局的同时,也将安达信列为被告,安达信因此向投资者赔偿了2.2亿美元。美国司法部曾经考虑以刑事罪起诉安达信,后在双方律师的调停下,司法部发出了“下不为例”的警告。ABC世通公司案例美国废品管理公司案例法莫尔公司案例国外典型案例D安然公司案例国外典型案例——美国安然公司1997年11月:安然公司购买了其合伙公司JEDI的股票,随之将股票又卖给了它自己创建的Chewco公司,并由安然公司人员经营。由此,安然公司开始了一系列复杂的秘密交易,意图隐瞒公司巨额到期债务。2001年2月20日:《财富》杂志称安然公司为“巨大的密不透风”的公司,其公司债务在堆积,而华尔街仍被蒙在鼓里。当日安然公司股票收盘价为每股75.09美元。8月14日:安然公司首席执行官员斯基林(JeffreySkilling)辞职,安然公司仍坚持对公司财务状况秘不外宣。当日该公司股票收盘时降至每股39.55美元。10月12日:美国五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的安达信公司法律顾问指使员工销毁了安然公司的审计档案。10月22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开始对安然公司展开调查。11月8日:安然公司承认自1997年以来虚报盈利约6亿美元。11月29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将对安然公司调查扩大至其审计的会计事务所——安达信公司。12月2日:安然公司申请破产,公司股票降至每股26美分。2002年1月9日,美国司法部开始对安然事件展开刑事调查。安然事件处罚结果安然:截至2005年底,在安然事件中遭受损失的投资者,通过集团诉讼收回的资金已达到71亿美元,而之前,这些投资者还与摩根大通和花旗集团达成和解,分别获得了22亿和20亿美元的赔偿。安达信:世界五大会计事务所之首的安达信公司,因为做假账主动赔偿20亿美元还不够,最终被美国司法部逼迫破产。目录1.舞弊者的法律责任2.国外典型案例3.国内典型案例4.国内外会计舞弊法律责任的差异DBC东方锅炉案例格林柯尔案例ST黎明案例A琼民源案例国内典型案例国内典型案例——琼民源该公司1996年度虚构了5.66亿元利润、虚编资本公积金6.57亿元。虚增的利润主要来源于:(1)将合作方香港冠联置业公司投入的股本及合作建房资金1.95亿元确认为收入;(2)通过三次循环转帐手法,虚构收到转让北京民源大厦部分开发权和商场经营权的款项2.7亿元,从而确认收入3.2亿元;(3)将收到合作言的民源大厦的建设补偿费5100万元确认为收入。该公司还将其未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未有处置权的的民源大厦对外投资,并对土地使用权和民源大厦进行评估,评估增值作为资本公积金。上述虚构的结果导致公司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都大幅度增加。经查实,“琼民源”的控股股东民源海南公司与深圳有色金属财务公司联手,先大量买进“琼民源”股票,再以虚构的利润来抛出“利好消息、”使股价大幅上升,然后伺机大量抛出,牟取暴利在这次操纵股市的违法行为中,两家公司分别非法获利6651万元和663O万元。琼民源公司受罚结果将“琼民源”原董事长兼总经理马玉和等人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对“琼民源”公司处以警告。撤销直接为“琼民源’进行审计的海南中华会计师事务所,吊销其主要负责人的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对中华会计师事务所处以警告,暂停其从事证券业务资格6个月。对海南大正会计师事务所罚款30万元,暂停其从事证券相关资产评估业务资格6个月,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会计师,暂停其从事证券业务资格3年。对民源海南公司和深圳有色分别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6651万元和6630万元,并各罚款200万元。建议有关部门对深圳有色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ADCB东方锅炉案例格林柯尔案例ST黎明案例琼民源案例国内典型案例国内典型案例——东方锅炉审计署的一份调查显示,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所属的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包装上市’的办法,连续多年编制虚假财务报告,虚增净利润1.23亿元,上市后又将应列作1996年度的销售收入1.76亿元,销售利润3800万元,转列到1997年度,而将应列作1997年度的销售收入2.26亿元,销售利润4700万元转列到1998年,创造连续3年稳定盈利,净资产利润率增长平衡的假象。“东锅”事件主要存在两方面的违法行为,其一是公司采取非法手段包装上市;其二是一部分董事私自将公司股票进行场外交易牟取暴利以及私吞公司财产。东方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受罚结果公司前任董事长江促生,现任董事长何允民,董事马一中、程兆峰,因涉嫌经济犯罪,已被司法机关依法逮捕。证监会根据有关规定对东方锅炉公司处以警告。ADB东方锅炉案例C格林柯尔案例ST黎明案例琼民源案例国内典型案例国内典型案例——格林柯尔顾雏军瞄准科龙,利用从科龙电器划拨的1.87亿元资金,采取反复对倒,反复划账的方式注册顺德格林柯尔并使其从表面上符合《公司法》的相关出资规定。打造好了顺德格林科尔这一购并平台。2002年在江西南昌,没有任何实力进行投产的格林柯尔通过信口开河的承诺诈骗国有土地,并骗取了本应由科龙电器全资子公司江西科龙获取的优惠土地使用权相关利益。2003年开始,顾雏军私自以广东科龙电器名义在广发银行开设秘密账户,并先后违法划转资金高达3.55亿元。2005年没有实际履约能力的深圳格林柯尔通过关联交易从科龙电器中吸取17560.912万元的销售款,同时强买强卖,以另外公司的名义强行出售制冷剂给科龙电器,诈骗货款4080万元。为了掩盖罪行,防止东窗事发,顾雏军开始利用编制虚假银行收付款凭证、银行存款账簿记录、银行对账单等低劣的手段,隐瞒每笔资金的转入转出,同时伪造公司印章,虚构科龙的销售收入,并且通过少提坏账准备,少计诉讼赔偿编制虚假报表。这些行为使得近几年科龙电器的财务报告严重失实:2002、2003、2004年分别虚增利润1.2亿、1.14亿、1.49亿元;2003年的现金流量表少计“借款收到现金”30.255亿元,少计“偿还债务所支付的现金”21.36亿元,多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金额8.897亿元。格林柯尔公司受罚结果顾雏军因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和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资金罪被判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款680万元。证监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已取消证券业务审计资格的认定,处罚可能主要还是以罚款加市场禁入两者结合为主。德勤可能最高被处以3年之内不能在中国开设分所的处罚。ABC东方锅炉案例格林柯尔案例琼民源案例国内典型案例DST黎明案例国内典型案例——ST黎明沈阳黎明服装股份有限公司(ST黎明)1999年度对外公布的会计报告失真。其中,资产虚增8996万元;负债虚增1956万元;所有者权益虚增7413万元;主营业务收入虚增15277万元;利润总额虚增8679万元。该公司披露的1999年度报告在资产、负债、股东权益、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等方面有重大弄虚作假行为。ST黎明受罚结果由于ST黎明存在编造虚假会计资料、虚增利润等违纪行为,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将对该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应补缴增值税1600多万元和罚款6万元的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ST黎明公司的严重违规行为予以公开谴责。目录1.舞弊者的法律责任2.国外典型案例3.国内典型案例4.国内外会计舞弊法律责任的差异国内外会计舞弊法律责任的差异同国外相比,我国的处罚以罚款、行政处罚、公开谴责为主,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我国《公司法》及《会计法》等条文的规定,明示了舞弊行为可预期的“成本”上限,不仅威慑力不足,反倒在一定程度上起了“鼓动”作用。我国目前对企业会计舞弊行为的司法处罚还在逐步完善,且在国有及法人股东处于绝对控股地位的情况下,很难认定舞弊造假是为了个人利益。因此对当事者的处罚也更多地倾向于追究法人单位的经济责任,而对参与舞弊的个人的刑事及民事处罚还比较薄弱,对个人的触动还不是很深。这些都助长了作假舞弊的风气。在我国,大多数违规违法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发生违规行为后,仅仅只是受到较轻的吊销证券执业执照和取消注册会计师资格等行政处罚,有的甚至连行政处罚都没有,更谈不上司法机构介入和相应的刑事处罚。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更是一家没有。审计市场上处罚不力的事后惩罚机制使得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敢于冒险与上市公司合谋造假。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就会计舞弊相关法律责任所体现出的重视行政及刑事的法律处罚,轻视民事法律调节的倾向,与市场经济是不相适应的。因为市场经济是建立在各经济主体之间具有自主性和平等性并且承认其各自物质利益基础之上的,而各经济主体之间的矛盾绝大部分又都属于民事责任的范畴。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以民事法律来规范、引导、制约、保障各主体的经济利益。从另外一个角度看,民事赔偿具有调动有关利害关系人起诉的积极性,提高对会计舞弊者的威慑力等方面的优势。大量的案件告诉我们,多数刑事案件的受害者没有报案的积极性,但对于民事案件,如果受害者知道惩罚侵害者可望得到赔偿,他们就有了举报违法行为、协助政府部门调查以及起诉的积极性。这不但是较低成本的执法行动,而且通过提高违规者被发现和处罚的可能性,大大提高制裁的威慑效果。鉴于此,应尽快建立健全民事赔偿制度,充分发挥民事赔偿制度的作用。针对目前中国造假违规成本低廉的现实,建议应尽快建立民事赔偿法制和刑事责任法制,对造假的上市公司及其高管人员处以重罚,还要对协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