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权益境外上市-XXXX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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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eadingLawOfficesinChina境内外上市法律问题德恒律师事务所谢利锦高级合伙人/律师德恒律师事务所DehengLawOffices[1]关于德恒律师事务所公司化管理体制,全球化服务体系,是目前中国拥有分支机构最多的律师事务所德恒总部设在北京,在上海、广州、深圳、长春、天津、大连、长沙、武汉、沈阳、济南设有分所,在美国、法国、荷兰、德国、瑞士、澳大利亚、日本、韩国、芬兰、阿联酋、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设有分支与合作机构,建成了在世界20多个主要城市设有分支与合作机构的全球服务网络与全球合伙制度,是目前中国拥有海外分支机构最多的律师事务所,能够提供国际化的跨地域的法律服务。德恒律师事务所DehengLawOffices[2]中国资源全球专家律师数量居全国前列,为国内规模最大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德恒全球律师1000余人,其中北京总部400人,注册律师数量居北京之首。按照素有法学界“福布斯”之称的《亚洲法律杂志》(ALB中国版)杂志公布中国内地十大律师行2007年度最新排名,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名列中国内地律所第四位,亚洲地区第十九位。彭博社2008年度全球IPO法律顾问总排名前10名。德恒律师事务所DehengLawOffices[3]中国资源全球专家一流、稳定的客户群,高水准专业能力与创新精神多年来,德恒以其稳健扎实、优质高效的服务,赢得了广泛、持久、稳定的一流客户群,其中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卫生部、中国农业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国家开发银行、中信银行、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科学院、中国烟草总公司、中国石化集团、中国一汽集团、中国重型汽车集团、中国人寿资产管理公司等,具有为大型国企提供综合和专项法律服务的经验。由德恒提供法律服务的证券投资基金上证50ETF,2005年3月1日在香港获得亚洲资产管理杂志“最佳产品创新奖”,这是该机构首度向中国内地的基金管理公司颁奖。2005年4月4日,该支基金又在美国纽约获得美国Exchangetradedfunds.com和英国国际基金投资杂志2005年全球ETF大奖中的“亚太地区最佳产品创新奖”。德恒担任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A股(股票代码600900)首发发行人律师,在2004年度ALB法律大奖评选中,德恒“长江电力IPO”项目摘得“法界最佳本地IPO项目奖”(LocalIPODealoftheYear)。此外,德恒所另外两个项目“中石化债券发行”和“华能集团债券发行”入选“最佳债务项目奖提名”。德恒律师事务所DehengLawOffices[4]中国资源全球专家与政府部门的沟通能力强,信息渠道及时通畅经过多年的规范运作,德恒以其业绩及信誉赢得了社会各方的信任。德恒担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卫生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司局、北京市政府及北京发改委等单位的法律顾问,并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中国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政府主管部门建立了良好的沟通渠道,对金融证券、并购重组、国有资产运作与管理等相关政策与法律有着深刻与准确的理解,具有较强的沟通与协调能力。德恒律师事务所DehengLawOffices[5]提纲企业境内上市为什么上市?境内上市流程、律师在上市中的作用境内主要法律问题德恒近期创业板上市案例解析企业境外上市境外交易所介绍境外上市流程、方式介绍境外上市涉及的境内法律:10号令和75号文相关案例德恒律师事务所DehengLawOffices[6]企业家与资本市场,从一个问题开始企业家的目标是什么?(1)自己赚点钱,作老板级的企业家;(2)共同富裕,作团队发展的带头人;(3)成就事业,成为行业标兵,不枉此生;(4)打造家族企业,为子孙后代开创企业王国;(5)回报社会,造福大众,成为慈善家级的企业家。实现方式:企业的不断发展德恒律师事务所DehengLawOffices[7]创业狂人-沈南鹏东方航空公司的老板的老板1999年5月,与梁建章、季琦创办携程网;2000年获得软银投资;2001年10月,实现盈利。2003年3月,在全国20多个城市,开通送票服务。2003年12月,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此时,距公司创立才4年零9个月。携程本次上市,除了发行新股,也发行了老股。在上市时,高管及套现2500万美元。至2007年,沈南鹏出售携程股份共计15亿人民币。德恒律师事务所DehengLawOffices[8]如家诞生了2002年6月,沈南鹏创立如家。携程参与投资。2003年到2005年,如家拥有的酒店数量由10家发展到68家。截至2006年6月,如家直营及授权管理的酒店达到82家,筹建数量为57家,总收入达到2.49亿人民币,净利润2700万元。到2006年10月,直营及授权管理的酒店已达110家。2006年10月26日,如家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此时,距如家成立也是4年多。沈南鹏持有的股票市值超过1.2亿美元。德恒律师事务所DehengLawOffices[9]资本市场路线图-人、工具先人后事事在人为战略规划(想带着大伙到哪里)基本的融资筹划:股权融资、债权融资马云:资本是为企业家服务的,企业家不能为资本服务。上市就像我们的加油站,不要到了加油站就停下来不走。还得走,继续走。德恒律师事务所DehengLawOffices[10]境内上市相关问题德恒律师事务所DehengLawOffices[11]境内上市基本流程境内过程涉及的法律事项律师在上市业务中的作用近期创业板上市案例提纲德恒律师事务所DehengLawOffices[12]资本市场路线图起点组建融资团队进行重组搭建融资平台进行股权债权私募融资试点进行大规模股权私募融资内部外部引入战略合作伙伴整合产业资源及资本资源创始人及团队获益企业上市快速成长员工期权控制风险德恒律师事务所DehengLawOffices[13]上市流程证监会做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律师、会计师、评估就募集资金项目征求发改委意见根据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派出机构出具辅导监管接受反馈意见,并答复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聘请保荐机构进行辅导保荐机构推荐、报送申请文件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证监会初审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发行股票股票上市重组律师、券商德恒律师事务所DehengLawOffices[14](1)对企业进行尽职调查;(2)讨论和确定改制上市方案,并对改制上市的合法性进行论证(3)指导股份公司的设立和变更律师在上市业务中的作用改制重组阶段上市阶段反馈阶段(4)对上市涉及的法律事项进行审查并协助企业进行规范、调整和完善(5)对发行主体的历史沿革、股权结构、资产、组织机构的运作、独立性、税务等公司的全面法律事项的合法性进行判断;(6)对股票发行上市的合法性进行判断(7)协助和指导发行人起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等公司内部法律文件,协助起草并修改公司改制上市过程所需的整套法律文件(8)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进行上市相关法规的培训尽职调查,就发行上市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出具律师工作报告根据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德恒律师事务所DehengLawOffices[15]上市过程涉及的重点法律事项主体资格及经营业绩连续—成立满三年,业绩增长平滑独立性—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五个独立股权及出资—股权清晰、出资到位重大资产—权属清晰、估值合理规范运作—三会制度健全有效、内控制度完善关联交易—不存在经常性关联交易,偶发交易定价公允同业竞争—实际控制人不得与发行人存在同业竞争税收—合法,不欠税,业绩不严重依赖税收优惠重大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近三年无行政处罚,无重大涉诉德恒律师事务所DehengLawOffices[16]重组—融资的关键内容:股权重组、资产重组、架构重组、业务重组、人员重组搭建融资平台。设立境内控股公司/集团公司或境外控股公司。重组目标:公司股权结构清晰、简洁、有效控制;各子公司分工合作。重组途径:主辅分离、资产剥离、避免同业竞争、避免关联交易、协议控制等手段上市主体的独立性考量:业务独立、资产独立、人员独立、机构独立、财务独立等德恒律师事务所DehengLawOffices[17]企业重组改制为股份公司相关法律规定《公司法》第9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公司法》第96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主板和中小板要求3年)德恒律师事务所DehengLawOffices[18]企业改制的基本原则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可有效解决3年业绩连续计算问题,但必须按照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值折股。这意味着在变更的同时不应当增加资本,也不应当增加股东,但又要符合股份有限公司的一般条件,因此只能在变更为股份公司前重组有限责任公司,使之达到股东期望的资本结构,并使之符合上市注册资本等条件。企业连续计算经营业绩应符合以下条件: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发行人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企业重组改制为股份公司德恒律师事务所DehengLawOffices[19]证监会《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规定:认定公司控制权的归属,既需要审查相应的股权投资关系,也需要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综合对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实质影响、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任免所起的作用等因素进行分析判断。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如果发行人最近3年内持有、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最高的人发生变化,且变化前后的股东不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视为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发行人最近3年内持有、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最高的人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比照前款规定执行。发行人不存在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人或者公司控制权的归属难以判断的,如果符合以下情形,可视为公司控制权没有发生变更:(一)发行人的股权及控制结构、经营管理层和主营业务在首发前3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二)发行人的股权及控制结构不影响公司治理有效性;(三)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和律师能够提供证据充分证明。如何判断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化德恒律师事务所DehengLawOffices[20]证监会《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规定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对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相同、类似或相关业务进行重组情况的,如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视为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一)被重组方应当自报告期期初起即与发行人受同一公司控制权人控制,如果被重组方是在报告期内新设立的,应当自成立之日即与发行人受同一公司控制权人控制;(二)被重组进入发行人的业务与发行人重组前的业务具有相关性(相同、类似行业或同一产业链的上下游)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对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相同、类似或相关业务进行重组的,应关注重组对发行人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的影响情况。发行人应根据影响情况按照以下要求执行:(一)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100%的,为便于投资者了解重组后的整体运营情况,发行人重组后运行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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